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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职超编折射出行政组织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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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2-5 22: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网传辽宁铁岭市有9个副市长、20个副秘书长,河南新乡市有11个副市长、16个副秘书长后,日前又有网友曝贫困县湖南平江县有10个副县长、4个县长助理,记者随后浏览这位网友提供的平江县官方网站,确认这一事实(12月4日《新快报》)。
    随着网友搜索兴趣的增大,政府组织机构“打麻将可以凑几
桌”的“超豪华编制阵容”现象不断曝光,深刻折射出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的臃肿程度,已到触目惊心的地步。难怪有评论惊叹,官员编制“没有最多,只有更多”。
    副职超编扎堆,说到底是官员的利益使然。美国学者唐斯在其著作《官僚制内幕》中认为,作为一种最典型的官僚组织,政府机构的存在和维系虽然在法律上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但实际中总是难以脱离部门尤其是部门领导利益的纠葛。扩大本部门的编制,不仅能够为领导带来更多的权力和声望,更增加了其维持和提升自身地位的几率。
    那么,如何防止政府官僚组织的自我膨胀?这还得回到法律的控制上来。现代社会,政府的产生来源于民意,政府官员的任命自然也应获得人民的认可。一个政府机构的规模,老百姓应当纳税供养多少行政官员,都应通过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进行明确规定。行政组织法正是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政府行政权、遏止政府机构臃肿膨胀的法律部门。
    但是目前我国行政组织法还很不健全,中央行政组织法只有一个《国务院组织法》,该法总共仅有11个条款,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均无相应的组织条例;地方行政组织法只有一个共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统一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市县和乡镇等均无单独的行政组织立法。现有的立法不仅条文粗陋,而且对政府部门的编制尤其是副职人数和增加编制的程序并无明确限制。纵观我国几次大的政府机构精简,都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即便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下实现了一时的人员裁减,但难以从根本上遏止官僚机构膨胀的欲望。
    所以,治理超编这样的官僚积弊,必须从源头上建立健全行政组织法,对政府机构的规模和人员编制作出明确设定,以确保政府的每次“瘦身运动”不致流为人为扩编的机会。(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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