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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河南法院结案将重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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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闹天宫 发表于 2008-12-5 22: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郑州12月5日电(记者程红根)河南省日前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确立“调解优先”理念,坚持“以调为主”的结案方式,实行“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制度,并决定将2009年定为法院“调解年”,把“调解结案”作为法院工作考评的重要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强调,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克服对调解工作的思想障碍,从“案结事了、化解矛盾、构建和谐、达到群众满意”的根本目标出发,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的办案原则,探索建立“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制度,拓宽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渠道,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已联合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均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条件。
    文件还提出,人民法院在严格条件的基础上,应优先从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注重邀请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员参加开庭旁听,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案件。
    目前,河南已有不少法院注重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约、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和人民调解“信息灵、反应快、情况明”的特点,从制度上探索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激励、引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努力实现审判活动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运行。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全程调解、全员调解、能调尽调、案结事了”的“调解优先”原则,在全市法院逐步推行“全程调解”机制,实行诉前调、诉中调、判后调,将调解贯穿于纠纷处理全过程,近年来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呈现出“调撤率高、服判息诉率高、判决率低、申诉率低”的良性循环态势。
    南阳市两级法院要求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须做到“逢案必调”,尤其是在民事审判中建立了“逢案必调”的运作机制,确保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能够合理、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据统计,全市两级法院每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3000余件,近80%的案件是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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