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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原绥宁县委书记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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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之恋 发表于 2008-12-5 22: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陈小松,原系中共湖南省绥宁县县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08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陈小松提起公诉,指控陈小松在2003年以来,利用其担任绥宁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美元21800元。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小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绥宁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3600元、美金21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被告人陈小松有检举他人受贿线索的立功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陈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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