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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应对农民工讨薪案 建议将欠薪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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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黑人生 发表于 2008-12-9 21: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高院对农民工讨薪案审判执行有新思路
    建议农民工将欠薪入股实现双赢
  编者按
    又到农民工讨薪时。岁末年初是农民工欠薪纠纷高发期,年年棘手年年得面对。特别是在现实严酷的经济衰退期,切实实做好此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浙江法院的做法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注意利益平衡,引导劳劳企共渡难关。这样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这是服务大局、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面对经济形势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扩大,浙江省高院的办案思路发生转变。他们认为,对生产经营有潜力但暂时出现资金金困难的企业,要加大调解力度,只有维持企业生存,才能维持农民工就业,力促劳企双方达成谅解,才能共渡经营难关。浙江省法院相关思路也许会对其他法院审理执行类似案件带来一些启示。
    年关将至,又到了农民工讨薪案件高发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特点,改变对农民工薪酬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思路,其中包括对目前仍在运营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等强制措施,可建议农民工以入股企业等形式取得回报,尽可能地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农民工的长远利益。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浙江省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明显增多。为此,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务必高度关注各地农民工年终讨薪等涉案民生问题。省高院专门发出通知,对今冬明春做好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并推出新举措。
    为尽可能方便农民工诉讼,省高院要求各地降低诉讼门槛,建立快捷、方便、畅通的立案通道,继续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假日立案、允许口头起诉、提供格式化诉状等便民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农民工案件立案专席。对有证据初步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可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的农民工确有经济困难的,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予以必要的救助。
    简化诉讼程序、加强审执兼顾是浙江做法的另一特点。省高院规定,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和设备的案件,要加大诉前保全力度。农民工确无财产可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用工事实基本清楚,农民工又确有生活困难的,可依法责令用工单位先行支付生活费用;确有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要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努力缩短审理周期。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专项审判组、执行组,按照“定人、定时、定责”的原则,集中力量迅速解决纠纷。
    浙江做法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注意利益平衡,引导劳企共渡难关。省高院规定,对生产经营有潜力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要加大调解力度,只有维持企业生存,才能维持农民工就业,力促劳企双方达成谅解,共渡经营难关;对目前仍在运营的困难企业,要慎用静态查封等强制措施,可建议原告方放弃保全申请,促成双方以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担保和回报,尽可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农民工的长远利益。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所涉欠薪纠纷,要快立、快审、快执,最大限度地挽回农民工的欠薪损失。对企业主欠薪逃匿所涉欠薪纠纷,可以采取集中受理、指定管辖的方法,加强统一协调,并注重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配合,加快案件处理流程。(记者陈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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