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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次判决非法经营股票案 “股票掮客”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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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闹天宫 发表于 2008-12-12 20: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武汉12月11日电(记者周梦榕)未经证券监管机构许可,武汉一公司充当“股票掮客”,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介绍给他人购买。近日,这家公司两名责任人均被当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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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金20万元。据悉,这是湖北省第一例判决的非法经营股票案。
    记者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05年至2006年11月间,武汉兆隆投资咨询公司原董事长喻光明、原总经理江平在未经证券监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代理非上市公司西安交大保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量维生物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泰龙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股票。他们临时招聘业务员,称这些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可以帮助买到“原始股”,引诱投资者“投资”,先后卖给刘某等30人共计30万股,涉案非法经营额120多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经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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