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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权利范围彰显人权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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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2-12 20: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充分保证行使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诸多宪法权利的国度,必定是一个充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法治国家,更是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亲民理念相融合
    据日前《新京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最近
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一次座谈会上表示,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阐述的“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构成了新的人权体系,如果将来有机会修改宪法,这些人权应写入宪法。
    徐显明教授的这番话,旨意是应健全我国的人权体系,因为我国人权事业处目前正处在历史的一个新起点上,这要求对人权体系进行重新描述。换言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宪法中所列举的一些人权权利还不足以涵盖当今公民所应享有的人权全部内容。
    应该说,这样的估计是实事求是的,既表明了中国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趋势,又向我们提出了人权事业必须符合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任何满足于现状或裹足不前的倾向都是不利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的。由于宪法是国家的大法,是规定一个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总章程,如果能够将党的决议中特别事关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的重要内容写入宪法,无疑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相继将诸如“土地使用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公有制经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郑重写入宪法,就产生了良好的巨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动力,也为国家与社会今后向着哪一个方面不懈努力指明了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能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郑重写入国家的大法中,亦即充分体现了十七大报告所阐述的“善于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巨大进步有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实际上,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已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等权利,即公民享有言论与意见表达和批评建议的权利。倘能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入宪,既是对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和出版等自由权利的进一步确认,使公民的这些法定权利具有充分行使的可操作性,又能进一步彰显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谁都不能怀疑,一个充分保证行使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诸多宪法权利的国度,必定是一个充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法治国家,更是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亲民理念相融合。
    当然,要将法定的权利变成现实生活中的事实行为,还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理念与一致行动。令人欣喜的是,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利,许多地方的党政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为行使上述公民权利营造了一种和谐有利的气氛,比如出台一些重大政策时先要举行听证;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不再像以往遮遮掩掩,而是在第一时间内发出权威性信息,使在社会上有可能出现的不实之言止于公开。正是在这样的气氛下,我们才有可能并具备条件提出将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等适时入宪法的要求,目的就是使这些上述有益于人民利益的机制与做法能够合法化、固定化,并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步,进一步发挥出其应有的热效应。对此,我们也热切期待着。(刘国航)  
   
全国人大常委委员称知情权监督权应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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