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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矿财”受贿逾百万元 江西大余县地矿局原局长夫妻一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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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2-22 09: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南昌12月21日电(记者胡锦武)江西大余县素有“世界钨都”之称,但大余县地质矿产局原局长周云林竟利用手握矿产开采大权之便,大发“矿财”,5年内收受贿赂119.9万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云林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其妻子黄莉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周云林2003年3月起担任大余县地矿局副局长、党支部书记,同年9月升任大余县地矿局局长。经法院审理查明,周云林在担任大余县地矿局局长期间,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为大余县青石矿变更矿区范围、矿名,收取矿主“感谢费”36万元。在拍卖大余县牛孜石采石场过程中,收取“感谢费”5万元。同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牛孜石采石场变更经营、开采项目,接受场主“感谢费”共3万元。

    2004年春节前,矿主朱某表示将送一辆“丰田佳美”车给周云林。周云林随即将此事告诉妻子黄莉。2005年8月,朱某把车送给周云林。为制造购车假象,二人商量办理“过户”手续,由周云林妻子黄莉打20万元到朱某账上,然后由朱某再把钱还给周云林。

    此外,伍某、郭某等人为感谢周云林允许他们无证开采回收稀土并延长回收稀土期限,送上21万元“感谢费”。周云林还收受了大余县其他矿主贿赂财物累计34.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云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19.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周云林收受他人所送“丰田佳美”轿车过程中,黄莉明知该车是他人贿赂所送,仍然伪造车辆转让手续,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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