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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俄罗斯女郎网上招嫖者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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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闹天宫 发表于 2008-12-22 17: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 刘丹12月22日报道:发廊老板通过互联网为俄罗斯女子发布招嫖信息、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谋取利益。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发廊两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6000元。2007年,赵强和杨雪芹从黑龙江来沪后,在上海合伙开酒吧、发廊,但生意不尽如人意。为招揽生意,两人招聘了一批卖淫女在发廊里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谋取利益。
   
2008年3月,两人在酒吧里搭识了四名俄罗斯女子,闲聊中萌发了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充当“皮条客”的念头。网络招嫖的办法果然为他们带来了不少“客源”,短短一个月时间内,他们为俄罗斯卖淫女共招来14人次嫖客,而杨、赵二人则可每次从中获得人民币300到400元不等的“介绍费”。2008年4月7日,上海警方在杨、赵开的发廊内当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并于次日拘捕了杨雪芹和赵强。此外,公安机关还从杨雪芹的手机通讯记录、网络聊天记录中掌握了杨、赵两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嫖,介绍嫖客到四名俄罗斯卖淫女租住房屋的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决杨雪芹、赵强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6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此后,赵强以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认为,赵强、杨雪芹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余次,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法院认为,从两人关系、案件起因、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以及收益等情况看,两人在共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中并无明显的主次之分。故,法院裁定驳回赵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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