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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诈骗医保金案两被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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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2-22 21: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沈阳12月22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中心医院在改制托管期间,原院长韩某、五官科主任那某伙同他人伪造100余份病历,从而骗取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0多万元。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认定,韩某、那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医院则被判处罚金14万元。
    今年8月,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一位患者举报,反映抚顺市顺城区中心医院就医手册中无端记载了多种莫须有的病症。得到这一线索后,警方非常重视,迅速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根据患者提供的线索,调出这家医院所有病历,经过一段时间的艰苦工作,查出了医院伪造的100多个虚假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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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明,2005年1月,抚顺市顺城区政府将顺城区中心医院委托给院长韩某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10年。同年2月,该医院取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2006年4月至9月,被告人那某借来已出院患者的医保卡,并带到医院,由五官科的医生做虚假病志,或让患者交住院门槛费后,由医生做虚假住院手续,套取医保统筹基金。
    此外,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顺城区中心医院的其他科室也存在类似制作虚假病志,骗取医保金的行为。截至案发,这家医院共计伪造病人就医病历100多个,在骗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审核后,共计骗取抚顺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顺城区中心医院和被告人韩某、那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医保统筹基金,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今年11月,顺城区法院一审对顺城区中心医院处以罚金人民币14万元;判处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顺城区中心医院和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抚顺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准确。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牵扯到案件中的有关医生,因情节轻微等原因,被给予了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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