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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以低收入家庭作为认定标准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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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超人 发表于 2008-12-22 21: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赖臻)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是中国首部把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引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地方性法规。

    22日,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处长许冷介绍说,这部条例的最大特点便是“以人为本”,除了保留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的各项措施外,还呈现出财政保障力度加大、援助范围扩大、受援门槛降低等特点。

    据介绍,该条例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司法保护,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等事项,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许冷表示,为了保障经济困难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特意将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门槛进一步放宽,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与此同时,该条例还将实行遇特殊或者紧急情形时先行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援助申请的审查时限从7个工作日缩至5个工作日、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涉及的费用费用应当予以减收、免收或者缓收等多项人性化措施。

    据了解,1997年至今,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有58000多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120万余次;截至11月份,2008年共办理案件15591余件,超过去年全年案件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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