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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立案前即可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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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tqpa 发表于 2008-12-23 10: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调解将成为百姓首选的纠纷解决方式。记者昨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各基层法院及法庭将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届时当事人在立案前就可进行调解,而不是等到诉讼过程中再由法官调解。
    据统计,2001年至2007年,全省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均在33万宗以上,其中
2007年就达到38万宗。许多地区尤其是珠三角地区的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广东民事案件近年来一直呈“多、新、难”的趋势,除大量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侵权赔偿纠纷外,征地补偿、城市拆迁、企业改制、劳动争议、商品房买卖纠纷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
    省高院和省司法厅经过反复讨论与研究,出台了一份“指导意见”,实现“人民调解进法院”。
    据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在全省各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未经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法院在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简便、不收费等特点,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该“意见”规定:“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据介绍,人民调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而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则具有强制力。因此,“意见”规定,“当事人共同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且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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