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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案件剖析:拆迁办主任的权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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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PrrKQD 发表于 2008-12-23 10: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负责城镇拆迁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有多大?他们如何实施职务犯罪?我们又该如何预防此类犯罪的重复发生?记者力图从南京市栖霞区拆迁办原主任朱荣根人手,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
    受贿就像领工资
    1998年,34岁的朱荣根当上了南京市栖霞区马群镇副镇长。三年后,他升任栖霞区拆迁办主任。不管是作为分管城建的副镇长,还是区拆迁办主任,朱荣根都是一些人眼里的“财神”。想发财,就要敬“财神”。1999年上半年,朱荣根将修补一街道毁坏路面的工程交给了邓某。邓某为了表示感谢,送给朱荣根10万元。
    据查办此案的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史志强介绍,这是朱荣根第一次受贿,从此以后,他一发不可收。检察官还打比方说,朱荣根的受贿行为就像领工资一样有规律。
    原来,朱荣根每给他人一个工程,基本上都会相应地“领”到一笔钱。比如,他任区拆迁办主任后,从2002年至2006年间,为南京一家土石方工程公司承揽拆除旧房的业务提供帮助,先后16次收受该公司经理侯某的贿赂109万元。其中,仅2002年,侯某就对他贿赂6次27万元,这是他的“工资单”:2月至3月2万元、4月至5月4万元、6月至7月4万元、8月4万元、10月8万元、年底5万元。
    据查,1999年上半年至2006年下半年,朱荣根像领工资一样,45次收受邓某等8人主动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5万元、美元1万元。
    向行贿人要赃款“保管”利息
    1997年,朱荣根通过某村支书高某的老婆认识了倪某。倪某是高某老婆的干姐妹,一来二去,朱荣根与倪某发展成情人关系。
    2004年,朱荣根向倪某提出分手。倪某答应分手,但要求朱荣根给她买一套房子作为补偿,朱荣根同意了。倪某狮子大开口,说自己看上了某楼盘一套80万元的房子。可朱荣根手上只有20万元现金,于是他想到了高某,向高某索要了60万元。
    为什么高某能这样爽快地给他这么一大笔钱?一个原因是在一次拆迁工程中,朱荣根利用手中权力,在组织工人拆迁时,帮助高某拆除了本应由高某负责拆除的部分,给高某省了不少钱和事。另外一个原因,用朱荣根的话说就是:“我想他也许以后会找我帮什么忙,因为我是区拆迁办主任,我向他提出要赞助,他就很爽快地给了我钱。”
    因为是拆迁办主任,所以别人就会很爽快地给他钱。大学文化的朱荣根就是在这样简单逻辑的指引下,做着出租手中权力捞钱的生意。
    后来,朱荣根又在拆迁高某所在村幼儿园及部分企业的厂房等工程中,为高某多划拨了80万元的补偿款,而高某也知恩图报,又送给朱荣根60万元。朱荣根为了“钱生钱”,将100万元受贿款委托给一名行贿人“保管”,并让行贿人每年付15%的利息。
    拆迁业务想给谁做就给谁做
    有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8年8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在拆迁领域查处职务犯罪案件22件29人,其中拆迁办正、副主任有5人。而第一位落马的拆迁办主任是南京市拆迁办原主任张金泰,他因以权谋房12套被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一个拆迁办主任,到底有多大的权力?从朱荣根这里就能得到一种解读。下面是朱荣根接受审讯时与办案检察官的一段对话:
    检察官:那些人为什么给你钱?
    朱荣根:因为房屋拆迁选用拆迁队伍是我说了算,我把拆迁项目给谁做,谁就有钱赚,为了感谢我,他们就会给我钱。
    检察官:你们拆迁办选择拆迁队伍要不要进行招投标?
    朱荣根:当时政府没有规定要招投标,我想给谁做就给谁做。
    检察官:拆房队伍是否需要资质?
    朱荣根:资质要求不严,如果是拆迁集体土地就不要资质,拆迁国有土地要有资质。如果拆迁国有土地,我们拆迁办办拆迁许可证的时候就办成江苏某建筑公司,但实际上还是这帮人拆。
    从中可以看出,拆迁项目不需要招投标,朱荣根想给谁做就给谁做;拆迁队伍资质不够,拆迁办就会替你办个假冒的资质证。难怪侯某要一次次给他送钱,也难怪高某那么爽快地给他“赞助”。
    如果这还不足以证明拆迁办主任的权力大小,再来看下面一件事———
    2006年12月的一天上午,朱荣根到栖霞区某街道办事处办事,在该办事处副主任仇某的办公室里,收受仇某送给的5万元。过了几天,仇某又送他5万元。
    原来在南京地铁二号线某车辆段拆迁时,该拆迁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向朱荣根提出,补偿费用能不能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朱荣根答应了。后来,拨付的补偿款果然就按该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进行补偿。街道办很满意,从补偿款中拿出10万元回报他。
    拆迁补偿款的拨付竟然这样随意,给多给少都是由拆迁办主任说了算,这就难怪连街道办也要给这位大权在握的拆迁办主任好处费了。
    前不久,南京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朱荣根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反思
    完善招投标制度预防拆迁领域腐败
    “拆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多,拆迁办主任权力大,主要是当前拆迁工作不规范造成的。”东南大学政治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袁久红认为。
    南京一位多次作为监督者参与拆迁工作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拆迁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拆迁成为某些地方领导的政绩工程。二是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很多地方只是公开相关的拆迁政策规定,而不公开被拆迁者的具体拆迁事项,这就在客观上使被拆迁人担心自己的合理要求得不到解决,就想方设法地给有关人员送钱送物,而一些素质不高的拆迁安置人员就大肆收受他们的钱财。三是徇私舞弊,谋取利益。有的拆迁人员为照顾关系户,违背政策乱给补偿。四是监督机制的缺失为犯罪留下了方便之门。
    “如果制度更加健全,在拆迁工作的发包、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方面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朱荣根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担任朱荣根案公诉人的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余红说。
    如何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拆迁工作中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完善拆迁工作的招投标制度。在拆迁计划制定后,必须进行长时期公示,由哪一个企业来具体承担拆迁任务,必须进行招投标。”袁久红说。同时,他认为,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必须由中立的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市场化评估。此外,要建立被拆迁人的抗辩机制,让他们有说话的机会和渠道。是否应该拆迁,补偿多少,补偿步骤是什么,不能由拆迁方一方说了算。“如果被拆迁人没有途径表达自己异议的场合,行贿受贿就在所难免。要建立合理的抗辩机制,政府必须广开言路,新闻媒体能够及时介入相关事件进行报道,在裁定是否强制拆迁时法院保持中立性等,都是至关重要的。”袁久红说。 (崔洁 肖水金 雒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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