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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绑架罪三年起刑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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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李)你铮 发表于 2008-12-24 23: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绑架罪三年起刑偏轻
    “如果绑架罪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意味着可以适用缓刑,这样的结果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老百姓也难以接受。”12月23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针对绑架
罪新增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够认可。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绑架罪最低刑期为十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刑法对该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据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修改得到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但任茂东、丛斌等委员认为,鉴于当前绑架犯罪相对猖獗,社会危害比较严重的现实,不应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期;如果界定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审判机关就可能会判决适用缓刑,这样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对于情节较轻的,建议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石秀诗委员认为,对绑架罪犯量刑的轻重,应看罪犯能否主动释放被绑架人,或保护被绑架人的安全等。如果绑架后能够主动释放人质,就可以减轻刑罚。(记者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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