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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盗油案和温州破坏电力设备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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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疤 发表于 2008-12-25 18: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罪犯王玉江、刘林彬和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罪犯向恩孟依法执行死刑。
    二00五年四月,河北省黄骅市农民王玉江与山东省无棣县渔民刘林彬伙同他人在
胜利油田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造成原油和天然气产量的严重损失,原油泄漏事故严重污染了该海域生态环境,给当地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及涉海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明显的影响,仅对东营海域即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一亿三千九百余万元。同时,对事故发生的近岸海域、河北沧州海域、渤海湾中部海域及天津海域也形成了污染。
    对此,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玉江、刘林彬均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玉江、刘林彬结伙在实施盗窃原油行为过程中,采用打孔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二人均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核准对王玉江、刘林彬死刑判决。
    湖南省桑植县无业人员向恩孟,伙同他人在浙江盗窃变压器内的铜材,造成经济损失八十六万余元。向恩孟还伙同他人窃取温州市一工程项目部工地内变压器里的铜,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后,遂用堵嘴、扼颈手段将看守人员杀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向恩孟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对向恩孟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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