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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520万元 山东一房产老总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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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小无猜 发表于 2008-12-26 20: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聊城一房地产公司老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侵吞公款,非法收入达520万元。12月24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宣判,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原聊城市中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2006年11月,聊城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出售下属企业聊城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60.6亩仓储用地,该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王某负责。聊城发鑫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常某为顺利取得该地,于2007年2月12日送给被告人王某好处费100万元。被告人王某与常某私下谈妥了上述土地价款为3450万元,在签订土地出售协议时,常某按照被告人王某要求,将土地出售协议书中的价格标记为3030万元,其中的差价420万元被王某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以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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