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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吗?--一起长达5年的车标之争引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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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sbrdv 发表于 2008-12-26 20: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葛素表)开车的人都知道,车标是一辆车的重要标志,无论是车前、车后还是方向盘上,都有车标,而且无论车型怎么变化,作为汽车品牌的重要标志--车标一般都不会轻易改变。
    从2003年开始,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恒通华泰)就因为车标陷入了侵权纠纷,涉嫌
使用我国设计家陆顺平的“虚空万象图”作品为车标进行生产销售。200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陆顺平对涉案作品主张著作权不予支持。该判决将一个法律疑问摆在世人面前,车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究竟该如何保护?
    车标之争:在法庭和车展之间“较量”
    今年4月28日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结束时,恒通华泰的五辆圣达菲和特拉卡越野车被北京市顺义工商部门封存,原因是该车所使用车标涉嫌侵权。此案的举报者陆顺平说,他才是该车标外形设计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陆顺平说,被封存的汽车的车标源于他设计的《虚空万象图》,是他花10年心血设计的,早在2002年8月23日,他就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对《虚空万象图》的知识产权专利和车标专利进行了注册,2003年3月19日陆顺平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年来他每年要缴上万元的年费。
    据记者调查了解,陆顺平是我国著名的风光摄影家和设计家,他和恒通华泰车标的权属争议早在2003年就开始了。
    2003年陆顺平发现恒通华泰未经其许可,擅自将《虚空万象图》作为该企业标识使用。该标识出现在其销售的“华泰·现代”“特拉卡”的汽车广告中,且多次出现在户外广告牌、电视、互联网网页、报刊杂志等媒体及店面装潢上,陆顺平遂以侵权为由将恒通华泰告上法庭。从此,恒通华泰和陆顺平开始了争夺车标的“较量”。
    “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打起“时间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恒通华泰在宣传中使用的企业标识与陆顺平创作的涉案作品两者的结构、布局视觉感一致,有些甚至在色彩的使用上都一致,可以认定恒通华泰使用了陆顺平的作品,侵犯了陆顺平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恒通华泰立即停止使用陆顺平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并赔偿陆顺平经济损失3万元。
    恒通华泰不服该判决,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在陆顺平将涉案作品申请外观专利之前,恒通华泰公司已将涉案作品印刷在其产品宣传册上予以使用,认为陆顺平对涉案作品主张著作权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陆顺平诉讼要求。陆顺平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8年4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书指出,恒通华泰公司所举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该公司所印刷的宣传册早于陆顺平专利申请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是作出裁定,将此案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2008)二中民再终字第19504号判决书中说,陆顺平于2002年8月23日将涉案作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是由于“恒通华泰公司主张涉案作品系其先创作完成,并提供了印有涉案作品的宣传册,”判决书认为“认定该宣传册的形成时间成为确定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关键”。
    我国商标专家董卫华认为,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再终字第19504号判决书中可以看出,陆顺平著作权“申请在先”,恒通华泰是“使用在先”,但法院回避了一个问题,恒通华泰使用的车标究竟是谁设计的?他说,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截至现在恒通华泰还没有把涉嫌侵犯陆顺平著作权的车标专利权申请下来。
    法院判决能否终结长达5年的“车标之争”?
    记者登录恒通华泰的网站,发现其涉嫌侵权的车标已经更换。
    “换了车标就能逃脱法律责任吗?”陆顺平气愤地对记者说,2002年8月份,他曾以推销名义将涉案作品交付给恒通华泰,但恒通华泰对是否采用迟迟没有答复。经人提醒,陆顺平于2002年8月23日就该作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3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项申请授予陆顺平专利号为“第283463号”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曾在国家商标局工作过的吴振海对记者说,陆顺平和恒通华泰的车标之争他很清楚。早在2002年他和陆顺平闲聊的时候,陆顺平说恒通华泰想请他设计商标,他设计出来后已经交给恒通华泰的人了,想要设计费200万元,但恒通华泰没有答应,当时就设计费问题双方处于僵持状态。吴振海提醒陆顺平是否和恒通华泰有文字协议,陆顺平说没有,对商标申请事宜比较清楚的吴振海赶紧提醒陆顺平进行商标专利权的申请。“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申请在先。”吴振海说。
    对陆顺平的说法,恒通华泰则称,涉案作品并非陆顺平创作,而是由恒通华泰在原“田”字形商标基础上设计形成。
    记者在网上查询“田”字形商标,惊奇地发现,在我国汽车行业较早使用“田”字形商标的企业是邢台威德汽车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一位姓田的销售负责人在电话里对记者说,他们公司建立于1981年,成立之初就用“田”字形商标,到目前用了20多年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对记者说,华泰汽车从华泰现代到华泰汽车,今天换门店广告,明天换汽车宣传品,十年间换了几次车标,让经销商苦不堪言。
    根据当事人陆顺平介绍说,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一位姓孙的女法官曾给他打电话,说“恒通华泰想出一百万元,后来又说出两百万元”想与陆顺平调解,但均遭到陆顺平拒绝。陆顺平说:“这位女法官曾在电话里威胁他说,‘别以为检察院抗诉了,我们就会改判,我们可以按一审,也可以按二审,也可以重新判,请你好好想一想吧。’”陆顺平说,这位女法官的“灵活”执法让他震惊。
    “如果说没用我的车标,法院还找我调解干什么?”虽然输了官司,但陆顺平说要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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