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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查黑车为名劫财 四男子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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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er 发表于 2008-12-29 18: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男子专门乘坐“黑出租”,以查处非正规运营车辆为名,强行劫取黑车司机钱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
人徐多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半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4000元至7000元不等罚金。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徐多顺、张小龙、高万军、奚吉民等人分别结伙,经预谋后,骗乘非法经营的出租车,在海淀区双泉堡等地,冒充城管人员,以查处“黑车”为名,对司机进行威胁或殴打,当场抢走被害人曹先生等6人的财物。经查,被告人徐多顺共抢劫5起,劫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余元;被告人张小龙共抢劫2起,劫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另外二名被告人分别抢劫1起,劫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多顺、张小龙、奚吉民、高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多顺关于自己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的辩解,经本案被害人的陈述及其供述表明,被告人徐多顺等人在犯罪预谋阶段,犯意明确,即劫取非法运营的出租车司机的钱财,且实施犯罪时均选择了地域空旷、僻静的地点,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并利用人数的优势,从精神上增加了被害人的畏惧心理,继而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搜身、搜车等索财行为,且有对被害人施加暴力的行为,符合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钱财的抢劫罪的特征。故被告人徐多顺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多顺多次伙同他人进行抢劫,其抢劫犯罪依法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被告人高万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文/范静 图/李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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