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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原开发区主任挪用公款2.18亿被判无期徒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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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阿仔 发表于 2008-12-29 18: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1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任命唐文峰为经开区管委会主任。2007年7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任命唐文峰为经开区管委会巡视员,免去其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职务。被告人唐文峰担任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财政。被告人唐文峰在担任前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借给某建材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借给某建设公司人民币9300万元,以经开区土储中心公款人民币11000万元为某建材公司银行贷款人民币11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并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采用低价购买商业门面、为利害关系人置换汽车以及过节收受礼金、收受打牌“垫底钱”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82.13835万元;在主导某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人民币2462.284315万元流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文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人民币21800万元借给某建材公司、某建设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收受现金、以及为利害关系人置换汽车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某建设公司、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7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人民币982.13835万元,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文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导某公司改制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本案所挪用公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法院对被告人唐文峰犯挪用公款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文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至于被告人唐文峰及其辩护人提出唐文峰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峰在明知某公司改制应当执行市政府52号文件规定,但其未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并主导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其所谓“四要素”原则将某公司税后利润人民币3844.146028万元量化分配给职工,事后对主管部门仍不如实报告,致使国有资产人民币2462.284315万元流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谢鹤楼 刘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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