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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腐败窝案一审宣判 原老总判无期副总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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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khlAdi 发表于 2008-12-30 10: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云南频道12月30日电(记者李倩、杨跃萍)29日,云南省昆明中院对云南铜业集团公司前高管邹韶禄等人职务犯罪案分别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关于邹韶禄受贿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邹韶禄在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作经营、原料供应、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使用、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十八次非法收受刘跃等人价值人民币1900余万元的财物(其中收受800万元属未遂)。另查明:云铜集团属国有独资公司,邹韶禄于1996年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邹韶禄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及相关违法所得。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其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900余万元的财物(其中收受800万元属未遂),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依法予以严惩。对于公诉机关、辩护人所提"邹韶禄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邹韶禄犯罪后具有自首、退赃、认罪的情节,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昆明中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邹韶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邹韶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干股予以追缴。

    关于余卫平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余卫平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铜股份副董事长、云铜贵稀董事长、云铜地产董事长等企业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使用权转让、预付货款、原料采购、工程承包等业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分别多次非法收受昆明自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自更等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323万元、澳元60万元、美元458061元。2005年10月和2006年6月,被告人余卫平利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南云晨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明晨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个人决定由云晨公司和明晨公司将公款借给个旧市新源有色金属280万元,借给合丰公司2380万元,共计266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截至2006年9月,以上款项已全部归还。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余卫平伙同他人,将合丰公司从越南进口的铜精矿销售给明晨公司,并达成所得利润分配的口头协议,余卫平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违反云铜集团内贸铜精矿价格管理规定,恶意提高收购价格,以增加成本的交易方式骗取云铜股份的货款41251584.09元。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余卫平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受贿罪虽有自首、赃款已追缴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仍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卫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在案的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于汪建伟受贿、贪污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汪建伟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设计、承包、施工等经济活动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16家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款共计价值人民币439.24万元,美元1.4万元。2005年,被告人汪建伟在担任云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及鸿泰公司副总经理时,代表云铜房地产公司与承揽方景观公司签订、履行"时代风华"二期景观绿化工程中,私自以云铜房地产公司投资其它项目需要经费为由,与景观公司总经理范雁宇协商后,以虚增工程量的手段,套取云铜房地产公司工程款500万元,秘密放在景观公司由范雁宇保管,2007年10月,汪建伟提取该笔款项中的100万元现金,用于个人购买别墅。被告人汪建伟收受回扣或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款用于个人购房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汪建伟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缴赃款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昆明中院遂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汪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涉案赃款人民币539.24万元、美元1.4万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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