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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对交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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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yutiu 发表于 2009-1-1 09: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张景勇)记者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范了交警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并明确要求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考核评价交警执法工作,工作规范明确了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警工作职责,结合辖区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况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及不同岗位管理的难易程度,安排勤务工作,确定任务和目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值日警官与法制员对交警执勤执法工作的监督。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过接待群众及时发现交警在执法形象、执法纪律、执法程序、接处警中出现的偏差、失误,随时纠正,使执法监督工作动态化、日常化。要求交警大队设立专职法制员,交警中队应当设立兼职法制员,并对法制员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工作规范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交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执法档案定期分析交警的执法情况,发现、梳理带有共性的执法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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