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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人无证经营订立购销合同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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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晶晶 发表于 2009-1-2 21: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福州1月2日电(记者郑良)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民个人在未办理经营证照的情形下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无证经营订立的购销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2007年7月,厦门市民郑某与厦门建发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建发工贸有限公司向郑某出售150立方米的进口红酸枝木,总价值682.5万元。合同签订后,郑某支付预付款60万元。
    2007年8月15日,郑某与厦门市思明区善古堂木雕社签订《买卖合同》,将这150立方米进口红酸枝木转售给木雕社。
    同年9月,建发工贸有限公司告知郑某无法如期交货,并退还预付款50万元;2008年1月,建发工贸有限公司将剩余的10万元预付款返还。
    郑某将情况告知木雕社后,双方于2008年1月解除《买卖合同》,并约定由郑某向木雕社支付81.9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郑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建发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预付款10万元的利息,赔偿损失218.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郑某与建发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买卖进口红酸枝木合同,目的在于转卖以赚取差额,其经营意图明确,却未办理相关的经营执照,已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指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发工贸有限公司将50万元预付款退还给郑某后,另外10万元逾期返还,对于郑某请求支付逾期返还预付款10万元的利息3626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建发工贸有限公司向郑某支付3626元,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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