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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公安局党委一委员搭空股受贿充当“保护伞”被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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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308 发表于 2009-1-7 17: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杭州1月6日电(记者方列)1月5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对平阳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陈锡洪搭空股受贿,充当娱乐场所的“保护伞”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陈锡洪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

    2O06年6月份,平阳“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鲍某,为让时任平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的陈锡洪等人照顾“金色年华”KTV存在的吸毒、打架等违法行为,让陈锡洪在“金色年华”搭空股“分红”,并委托其联系其他领导搭空股。陈锡洪便介绍时任平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的黄某(另案处理)搭空股参与“分红”,并由陈锡洪出面与鲍某谈妥:陈锡洪和黄某在“金色年华”各搭人民币10万元空股,“金色年华”每月以“分红”名义分别送给陈、黄人民币5000元。至2008年4月,陈锡洪共收取鲍某送给空股“分红”计人民币8万元,其中有4万元是陈锡洪离开原岗位后收取。鲍某还通过被告人陈锡洪将8个月的空股“分红”共计人民币4万元转交给黄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锡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锡洪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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