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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允许中小企业发债券 法律界人士:合法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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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意 发表于 2009-1-20 09: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界人士认为缺少法律支撑风险不容忽视


  
高岳 画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广州市政府近日出台八项措
施,其中包括“引导、组织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中小企业独立或联合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满足中长期发展资金需求。”此举立刻引起法律界关注。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广州市中小企业众多,面对金融危机,在全国率先出此措施,出发点当然没错,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存疑。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目前并无可依据的法规,而且尤其要注意防范风险。”
  
  惟一可援引的法律规定已过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晓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企业发行债券在我国曾有过专门的规定,即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它和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相隔不远,主要是解决没有改制的企业,其中主要是国有企业的债券发行问题。当时的出发点是将发行债券和非法集资区分出来。”

    据她介绍,在此之前,非法集资在全国发生多起,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混乱。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同时为了更好地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为企业发展服务,当时才发布了此条例。但是,现在看来,其中很多规定已经过时了。”

    据了解,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同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这些规定,明显地具有计划经济色彩,是一种矫枉过正的作法,不仅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还和现有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失去法律效力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肯定地说。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曾经打算对此条例进行修订,但直至今日也未见下文。
    中小企业发行债券难迈现有法律门槛
    据李曙光教授介绍,对企业发行债券作出全面规定的应首推公司法。
    公司法第154条明确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法第155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要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只是核准,并不要求审批,这就是进步。另外,公司法还对公司债券应载明事项等作了详细规定。”

    李曙光说,“虽然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似乎还有未上市公司债券之说,但事实上,依照公司法第154条的规定,已经使不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变得不可能了。”

    证券法第16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了“十分明确而且是很苛刻的规定”。李曙光分析说,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这样的规定,一般的企业很难达到。”

    他分析说,显然,依据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针对非上市的公司,无论是否是中小企业,只要达不到上市条件,是很难依据现有法律发行公司债券的。
    知名经济学家易宪容表示,国外成熟资本市场,通过企业债市场融资是一种占比例很大的融资渠道。多年以来我国企业债发展速度极慢,致使目前国内的企业债比例很小。造成这种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前几年我们很多企业信用状况不好,发了债券无法偿还,最后只能由政府来埋单,造成投资者对企业债心存芥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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