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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量刑,由此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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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qSkzRk 发表于 2009-1-21 11: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离开这个世界是一些罪犯因罪恶而必须付出的代价,统一死刑量刑标准可以让他们走得更加心服口服   


  
  
   


  
    一位死刑犯临刑前的真情告白。没有冤屈和仇恨,只有忏悔、劝诫和感恩。因为在他看来,自己罪有应得,法律对自己的裁决是公正的。图片来源:音卫东的博客
      
    “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案件裁判标准的新闻,我立马就到北京来了。”柯亨清告诉记者说。
    柯亨清是湖北省仙桃市农民,其子柯伟与襄樊市农民李海强二人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湖北宜昌中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死缓,去年11月12日,湖北高院裁定维持原判。目前,柯伟的死刑判决,已进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程序。

    1月5日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披露了本案的判决情况:去年5月9日,湖北宜昌中院在判决中说:“柯伟、李海强共同预谋犯罪,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共同实施人户抢劫和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均表现积极,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柯伟、李海强在本案中均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虽然均无前科是初犯,亦不足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判决结果却是,柯伟死刑,李海强死缓。宜昌中院并没有说明“同案不同判”的理由。

    湖北省高院的裁定书说:“柯伟、李海强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两人作案所起作用基本相当,论罪均应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但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判处李海强死缓,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本院只能维持对李海强的死缓判决。”

    统一量刑,从死刑开始
   
柯亨清是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来京的:2008年12月20日,新华社报道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人法庭审理程序,“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

    “罪行相当,量刑不同,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死刑量刑标准的不统一。”中国社科院诉讼法专业博士后郭华告诉记者说,“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时有发生。”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年至2008年)中,就明确规定,要“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统一量刑,之所以要从死刑开始,从技术层面,我认为有三个原因。”郭华分析说,“一是,死刑的标准相对简单,就一个,要么死,要么不死,不像有期徒刑,空间太大,标准制定起来难度较大。二是,死刑是人命关天,必须严格控制。三是,死刑的量刑标准好统一,好操作。死刑案件虽由三级法院审理(中级、高级、最高),但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是由一个机关来确定是否适用死刑,制定标准后便于操作。”

    死刑是最能体现刑罚特色的刑罚。因为事关被告人生死,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死刑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要求更为严格。“死刑的量刑标准统一了,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就有了参考。”郭华认为,目前,死刑量刑不均衡的现象确实存在,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如此,社会反映十分强烈。贪污受贿数额达到千万以上的贪官,仍被死缓化,就容易引发公众的疑虑。

    而另一方面,在暴力类犯罪的死刑裁判中,法官裁判这类犯罪,最大的压力却是来自于家属和公众“杀人偿命、以命抵命”的复仇情绪,有的被害人亲属甚至放言,“他(被告人)不死,我死”。所以,现在死刑复核的法官,一律不与当事人和律师接触,整个复核过程处于严格保密状态,这也是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而不得已采取的对策。

    另外,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差别较大,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制定一个全国性的量刑标准“比较困难”。比如,目前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各省级高级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一个内部掌握的量刑标准。而死刑并不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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