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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零口供”案罪犯伏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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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YlEvNT 发表于 2009-1-22 11: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凶手拒不认罪法院依证据链判决
    广西首例“零口供”案罪犯伏法


  
图为罪犯韦艺(左)在法庭上查看犯罪证据。 文/图费文彬  
    今日(21日),广西柳州市“好石迪吧”抢劫案被告人韦艺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韦艺因3年前杀人抢劫致人死亡,虽然他一直拒不认罪,但是法院根据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使他成为广西首例“零口供”被判死刑的罪犯。

    2006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韦艺在广西柳州市解放北路的“好石迪吧”与朋友一起娱乐。3时许,韦艺在二楼大厅男厕所内,趁顾庆雄上厕所不备之机,持刀朝其身上连捅十余刀后,抢走其戴在颈部的铂金项链一条,然后逃离现场,后顾庆雄经抢救无效死亡。韦艺抢得项链后,即于当天凌晨3时33分联系
吴某销赃,后将抢来的项链卖给了吴某和何某,获赃款10200元。当天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将韦艺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了沾有顾庆雄血迹的作案耐克运动鞋,并追回了顾庆雄被抢的价值人民币16064元铂金项链。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韦艺在实施这一犯罪过程中,有经过质证的运动鞋、项链、法医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通话清单以及证人曾某等18人的证言。法院认定韦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此外,韦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抢劫是在被判处缓刑期内再次犯罪。

    2007年12月,广西柳州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韦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韦艺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08年7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维持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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