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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亟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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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湖清澈 发表于 2009-1-24 10: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5年来,我接触到很多见义勇为的英雄,常常被他们感动,也常常想起他们。”白雪洁至今记得,几年前她在北京参加全国见义勇为英雄表彰会时,见到广西的一个英雄。自从他见义勇为之后,歹徒就一直在报复他和他的家人,但是他说:“我不怕被报复,如果害怕我就不去见义勇为了。我已经做好随时被打死的准备,我的妻子
也做好了死的准备,只是我们俩都希望我们惟一的孩子能够健康地活下来。”
    这几年,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白雪洁常常想到他,不知道他现在怎么样,是否还活着?
    白雪洁说着,眼睛湿润了。今年49岁的白雪洁在鞍山被称为“永不凋谢的英雄花”。她连续当选为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代表,是全国惟一一名见义勇为英雄连续三届当选为党代表。
    15年前的一天下午,白雪洁路遇一个壮年汉子挥舞菜刀疯狂地追砍一个男孩,她用自己的身体护住孩子,与凶手进行殊死搏斗。
    “我相信我们这个群体中的每个人都是出于人的本性见义勇为,但是见义勇为之后,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真的很不容易,甚至他们的生命、生存都面临困难。”2009年1月8日下午,当白雪洁受到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慰问时,深情地说起这个广西英雄的境况,她希望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能够更多地关注并保护全国所有的见义勇为英雄。
    关注英雄、关爱英雄、感恩英雄、寻找英雄,这些都是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近年来倾力而为的。
    “英雄们流血牺牲,甚至生活上举步维艰的情况更是令人心痛。怎样才能真正为英雄们雪中送炭,解决后顾之忧?仅靠社会上的爱心是不够的,应当从法律上给予英雄们全方位的保障。”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李顺桃这样认为。
    地方立法健全而全国法律缺失
    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2006年以来,北京、上海、辽宁、山西等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见义勇为人员的需求,出台和修正了相关意见和条例,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奖励抚恤金明显提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奖励金提高到20万至25万元。然而,在各地法规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仍没有出台。
    “目前在地方性法规健全,全国性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只能希望各地加大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度,在遇到法律没有明确的问题,本着‘善待见义勇为人员’的原则,及时完善、及时解决。”李顺桃有些无奈地说。
    “因为至今没有全国性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李顺桃介绍,广西籍民工韦兆安在珠海见义勇为负伤,因负担不起昂贵的医药费跳楼身亡;安徽籍民工鲍光蛇在广西见义勇为负伤,因医院要钱而延误救治致死等等。
    “由于各地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法规不一致,个别地方的人民群众自觉地见义勇为后,流血、负伤、致残、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没能得到很好的表彰奖励。有的地方法规,把与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作斗争的行为不确认为见义勇为,极大地挫伤了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造成了负面效应。同时,因为各地法规不一致,经济状况的差异,导致个别地方的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的医疗费无法解决,甚至自杀,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不良的恶劣影响,直接挫伤了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因为全国没有统一法律法规,没有见义勇为人员档案信息互通机制,见义勇为人员在外地见义勇为之后,回到原籍,其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致使其家破人亡的也时有发生。”李顺桃认为,制定全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迫在眉睫!
  全国性法规启动12年仍无结果
    据了解,开展见义勇为立法工作,迄今已经12年。从1996年开始,公安部先后启动了两次立法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获批准而搁浅。在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李顺桃在政协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建议国务院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立法》的提案,得到了36名委员的响应支持。
    “随着社会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大,群众在异地见义勇为的事情越来越多,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时,遇到很多问题,致使见义勇为群众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出现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其主要问题,还在于各地法规标准不一。因此,各地开展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工作,需要统一的指导,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工作机制,出台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律法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这是从根本上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进一步促进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李顺桃说。
    数次立法调研力求法规高质量
    近年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积极推进见义勇为立法。2008年3月中旬,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抽调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熟悉见义勇为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立法起草小组,草拟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和说明。4月中旬,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召开了全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研讨会,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27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北京召开了见义勇为立法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法制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同志的建议。
    在此期间,李顺桃带队先后赴浙江、江西、海南等十几个省市就立法对象、见义勇为行为界定标准和奖励抚恤标准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
    “一部成功的全国性法规,必须经得起法理推敲和实践考验,必须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充分体现科学性、指导性、权威性、实用性的特点。”李顺桃介绍,必须坚持依法立法。条例的制定,必须符合上位法,首先是符合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超越立法权限,这是大前提。其次,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3月8日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此外,条例的每个条款,必须有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必须经得住从法律角度的论证推敲。这次我们起草的条例,依据、参考了国家21部法律法规。
    李顺桃透露,见义勇为立法工作,必须认真研究并解决几个重大的问题:管理体制问题、经费问题、长效机制建设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出台了建立长效机制的相关规定,我们要把这些成功的经验,在全国推广的同时,列入全国见义勇为保障条例的条文中去,将各个相关系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中的职责以条款规定下来,真正促进见义勇为长效机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李顺桃说。(于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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