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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预防和制止家暴规定 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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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338 发表于 2009-2-3 13: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2月1日起,新疆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正式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今后可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联信访统计表明,近年来,新疆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家庭暴力
导致离婚的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0%。家庭暴力案件中妇女受害的占95%、老人占3%、孩子占2%。                     
    《规定》指出,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也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节轻重依法调解或者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
    《规定》指出,家庭暴力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提起诉讼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诉讼期间,施暴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规定》强调,今后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也可向公安机关报警。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在校(园)学生提供帮助和保护、对施暴人进行规劝和教育,或者向施暴人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规定》还要求,家庭暴力施暴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所掌握的见证材料和其他的有关证据。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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