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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破碎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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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花败柳 发表于 2009-2-3 19: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面对破碎的世界  
      
         
     ——由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有关哈贝马斯的论述引发的思考  
      
         
    卢晓光  
      
         
    在现代社会中最大的问题可能是人们生活世界的破碎,在人与人之间没有绝对共通的伦理价值,个人有个人的一套价值话语,这影响了个人对生活事实的判断,使人们虽然生活于同一时空,却恍若隔世,形同陌路。如果说在单个人之间这还不是太明显(至少在中国),那么在较大的群体之间,这种生活世界的破碎之感将非常明显,不管它是以利益之争还是以意识形态之争或其他之争表现出来。从全球范围看,苏东瓦解甫始,福山就太早地唱出了“历史终结”的欢乐颂,断言自由民主的社会价值从此“统治”世界,世界也从此天下太平。可是构成反讽地是世界上的“乱子”更多了,不同的地区提出了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诉求,这严重的冲击着西方世界自复兴与改宗以来建立起来的核心价值观念(而同时构成反讽的是其中的部分诉求正是从这些核心价值观念中生发出来的)。从一国范围看,这种价值观的差异也可能是惊人的,尤其是在已经开放和正在走向开放的国家。政治上从左派到右派之间的光谱都是不间断的,甚至出现传统的左右派标准难以划分的政治党派,他们代表着数量不等的公民不断的提出利益主张。这还不是最麻烦的,最麻烦的是提出者都为这些利益主张准备了合法化(Legitimatize)理由,而这种合法化理由是现代社会的一些核心价值观念(自由、开放、宽容、独立等)所不得不接纳的。在社会生活中,个性、情调、风格成为了个人做出惊世骇俗的行为的理由,而这些个性、情调、风格又是为传统的主流社会长期以来鼓励的。每个人都是完全独立的,但同时是完全孤立的,他/她断绝了与共同生活的联系,孤零零的站立在空荡荡的世界中。即使在个人内心也同样存在着价值观冲突的困惑,人们总是被价值观的选择所折磨。人们往往发现在选择一种价值观的同时发现相对的价值观也是可以被接受的;往往发现一种理由既能说服自己又不能说服自己,既是合理的又是不合理的。有时简直是“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亦一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亦一一是非”的多元悖论。  
      
         
    在这个世界上,传统不存在了,共识不存在了,底线不存在了,基础不存在了,即使存在也只是在一个有限的社群中存在,一个团体中存在,一小撮人中存在,总之一句话:公共性不存在了。 人与人之间即使有理解,也没有认同;即使有尊重,也没有赞同。诚如帕斯卡尔所言:“我们想抓住某一点把自己固定下来,可是它却荡漾着离开了我们;……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为我们停留,……我们燃烧着想要寻找一块坚固的地基与一个持久的最后据点的愿望,以期在这上面建立一座能上升到无穷的高塔,但是我们整个的基础破裂了,大地裂为深渊”。通天塔倒了,地基都毁了,每个人的言语都已被变乱。个人的言语既已变乱,我们只能凭着上帝的话语(道)行事,至少我们信仰上帝只有一个,它的话语就也只有一个,但可怕的是现代社会中,“上帝已经被谋杀”,上帝不再向自负的人类现身言道,这样道也就成私家物品,道术已为天下裂矣!上帝死了,但上帝的位子还在,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那个位子上坐坐,摆出什么样的怪样子都行,而且愿意坐多久就可以做多久。没有人赶你,也没有人有“权利”赶你。   
      
         
    这就是后现代哲学家为我们描述的后现代社会的状况。对此法律如何应因?这是当代法哲学不能不面对的问题,即使是不承认这些后现代哲学家的观点或者指责它们夸大了现实的状况。  
      
         
    长久以来,法律被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它要求人们无异议地遵守,人们不能以不认同某项法律而不予遵守,除非它愿意承担不利的后果。一项生效的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迫使人们遵守,对此不能讨价还价,折衷退让。法律的这种普遍性、确定性、强制性如何与后现代社会破碎的、容许差异的、分立的价值世界的图景相接榫,是一个绝大的问题。对此哈贝马斯提出了一种交往行动的理论, 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对这种理论作了分析与批评,以揭示自己的实用主义的法哲学理论。笔者谨就此做了些思考。  
      
         
    首先,波斯纳基本赞同哈贝马斯在哲学上的实用主义态度,从大的研究旨趣上,波斯纳将哈贝马斯引为同类 。哈贝马斯不承认在世界上先验的存在着一个神圣的应然规范,人们必须或者值得去遵守。而波斯纳也是不喜欢“形而上学”,要不断地踢开“神牛”。两者的“实用主义都意味着具体地、实验性地、不带幻想地看问题,完全意识到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感受到人类知识的“地方性”、文化之间翻译的艰难性、“真理”不可获得性、研究对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依赖性,以及最重要地坚持思想和活动的价值是实现人类宝贵目的的工具而不是目的本身。” 实用主义注重的是事物的结果而不是原因,不会因原因上的不合道义而废弃实用的结果。对于实用主义者来说,不是抽象的正义而是具体的妥当性支配着世界。哈贝马斯正是看到了这种具体的妥当性才提出交往行动理论,否则,如果有一种抽象的正义,那就不需要通过交往来确定,而只需去发现它,然后去遵循它。哈贝马斯与波斯纳同样深刻的意识到“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到什么山唱什么歌”。万应灵丹是找不到了,现代人的流行病就是生不同的病,对此只能辩症施治,处方代替了圣水,政策代替了天道,效用代替了常理。同一性没有了——如果说有也不再是永恒的了,人类注定要穿补丁衣服,现在大家就安心做补缀功夫。  
      
         
    波斯纳与哈贝马斯的不同在于两者的补缀功夫不一样。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行动理论是希望通过商谈达到一种基本的共识。这种商谈的基本前题是:任何以达到理解为目的的商谈都包括潜在的、不受语境制约的、要求迫切的社会标准;要想商谈完全合理,必须达到这些标准。 它们是:  
      
         
    1.理想的语言情境向每一个感兴趣、对现实情景满意或者不满意的的主体开放,使之可以参与商谈并为自己的观点辩护;  
      
         
    2.它能摆脱强制、统治、权力游戏等纯粹工具性和策略性的动机;  
      
         
    3.它能把那些存在于参与者意识中的观点、诉愿、知识充分的展示出来;  
      
         
    4.它能使人们自由地就讨论的事项达成共识,这种共识可以根据进一步的商谈进行修正。  
      
         
    遵循以上标准的商谈是一种理想型商谈,它对参与者的态度提出了虽然不是很高的但是严格的要求,那些拒绝参与正在形成的合理共识的人,对交谈施加不正当的压力和限制的人,不在自由的交谈中提供有效证据的人,以及不尽力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说服所有其他人最大限度地接受自己观点的人,都破坏了商谈的伦理规范。也就是说,参加者是一个积极的、自律的、和平的、有根有据的“讲道理”的人,是有交往理性的人。它对事实的陈述是真实的,对规范的陈述是正确的,对感受的陈述是真诚的。这样哈贝马斯就贯通了客观世界、制度世界、主观世界的分割,使真、善、美统一起来,也就不会出现韦伯所说的情况——“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他自己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 哈贝马斯摆脱了韦伯的悲观主义的情绪。  
      
         
    哈贝马斯认为,商谈可以形成必要的共识,由于这种共识的形成是通过无限的反复的可调整的商谈,因此这种共识不是压迫性的,虽然要打破各个价值领域分离的壁垒,但并不破坏每个价值领域所特有的洞见。哈贝马斯还企图给真理留下一席之地,而不想把它直接就赶出其曾经拥有的尊贵宫殿。希望在进行道德批判和审美批判同时又不威胁到真理问题的首要地位。 因为,在交往行动理论中,陈述的真实是商谈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商谈才可能是有理性的,参加商谈人的善意、合乎规则才是有意义的。而且,真理较为稳固,不是完全个人化的,是可以达成共识的,而不象审美经验,完全的个人化,即使丑陋也是可以进入审美者的视界,并被崇奉,因为本来就无所谓美丑。哈贝马斯同时还坚信通过无限进行的、没有约束的研究可以产生出真理。对于哈贝马斯来说,真理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波斯纳提出了如下的批评:  
      
         
    首先,波斯纳认为哈贝马斯那种“坚信通过无限进行的、没有约束的研究可以产生出真理”的观点是“部分的将区分正确与错误(有保证的与无保证的,或者理性的与非理性的)信仰这样一个认识论问题转化成为自由研究与受权利约束和歪曲的研究这样一个政治问题。”但波斯纳指出“所谓政治上的共识不就是强者的意志的委婉称谓?因此,那些做出了“客观的”决定的法官又是什么,不就是演绎出社会的权利关系中的涵义的人吗?”波斯纳否认在现实世界中,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无限进行的、没有约束的研究”,现实的条件总是严重的约束着研究者,尤其是制度条件。波斯纳同时认为真理并非如“油盐酱醋”一样是不可或缺的,“真理只是长期看来人们注定会相信的东西(皮尔士),真理就是那些相信了就会有用的东西(詹姆斯),或者真理是各种思想的竞争中存活下来的东西(霍姆斯)”。所以,我们所需要的不在于真理而在于为社会需要证明是合理的信仰,尽管将这些信仰冠之以真理的称号未尝不可。总之,在波斯纳看来,真理不但是不可能的,又是不必要的。  
      
         
    其次,波斯纳还批判了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的非现实性。因为,上述的哈贝马斯的商谈是有着严格条件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标准,商谈才能进行并产生共识,而这些条件是不可能总能实现的,尤其在政治领域中,理想型的商谈更是难以实现。人们总是会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去影响商谈中各方的力量对比,而实际上这种力量的对比正是商谈达成结果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没有人会主动的做出让步,人们总是在互利的同时希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这就是实实在在的理性。哈贝马斯的理性在现实中不会得到贯彻,只要信息是不完备的,信息的获取是有成本的,那么,机会主义行为就不会绝迹,而只要有一个机会主义行为发生,整个商谈规则就会受到破坏,人们至多凭着一种随时可能动摇的信念去与他人商谈,一旦发现“有情况”,就也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相信“吃亏便是福”的人总是少数。波斯纳说“当它适用于法律时,这种‘交谈式’方法和约束它的一致性和可理解的调整的限制留下了很大的空白地带”。在现实的冲突中,首先,“道不同不相与谋”,冲突各方不一定会愿意参加商谈,尤其一方占有绝对的优势时,有谁会接受“元旦公告”,划江而治。强者只会发表“新年文告”,“宜将剩勇追余寇”。而且,谁有商谈资格也是很大的问题,从历史和现实看,发言权总是被争夺的对象。这边商谈进行得热火朝天,而与之利害相关的群体却没有权利参加商谈(有时美其名曰代表、忽视)。其次,在商谈中,能否真正的互相理解何尝不是一个问题,没有限制、不断的反复、可以修正这些商谈的条件不能保证就必然能达到正确的理解。理解之不成,更弗论达成共识了。  
      
         
    再次,波斯纳批评哈贝马斯具有社群主义(社会主义)倾向。 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新一代掌门人,自然会继承其先辈的光荣传统,况且德国的思想界从来是社会主义倾向严重的。哈贝马斯后期发生的所谓的“自由主义转向”不过是从原来的左派立场向右边做了一些调整而已。哈贝马斯如此的执著于共识,其实就是社群主义倾向的表现。在波斯纳看来,共识的有无并不是很重要的事,尽管波斯纳承认法官总是非常的重视共识,但法官在社会需要变革的时候,可以放弃既存的共识,采取积极的行动,而不必唯“共识”马首是瞻。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行动理论如前所述是以严格的条件为基础的,对这些条件实现可能性的乐观态度是社群主义者才有的,尤其参加者的积极、自律、和平、有根有据、“讲道理”、有交往理性正是社群主义者设想的社群成员具有的品格。社群主义的这种成员资格的限定潜藏着很大的危机,因为,在现实中,有不少人——如果不是绝大多数的话——并不是这种理想类型的,这就会发生如何使他们具有资格的问题,监护理论就会应运而生,国家社会主义不是这样兴起的吗?人民从此不用负责(由此获得了另一种自由),因为有善良的监护人为人民操劳一切。  
      
         
    总之,在笔者看来,面对这个破碎的生活世界,波斯纳和哈贝马斯都正视而不回避,都未“沦落”为所谓的后现代的理论家,而是对此提出了应因的对策,尽力的去补补丁。不同的是,波斯纳认为不管怎么补衣服只要衣服还能尽到用处就行,而哈贝马斯却总是想同时保持衣服的样子。看来两者还是体现了英美经验主义与大陆理性主义的不同,尽管这种不同不能简单化地看。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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