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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人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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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pLUJKk 发表于 2009-2-4 09: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何犯罪都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任何犯罪都无一例外地打上了犯罪人的烙印。犯罪人的具体状况如何,深深地影响甚至决定了犯罪的发生。因此,深入地了解犯罪人的特点和基本状况,是有针对性地进行犯罪预防和控制的重要环节。本文对于知识产权犯罪人的考察,目的即在于此。  
    一、知识产权犯罪人的概念  
    犯罪人是犯罪学的最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我国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学中研究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被采取矫治措施的人。” 据此,笔者所谓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就是指实施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被采取预防和矫治措施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应当说,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犯罪人”的概念,并不是一个严格和完整意义上的定义,而是为了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专门研究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人所作出的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界定。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财产形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成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八种犯罪类型之一,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以知识产权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人进行专门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笔者之所以专门提出“知识产权犯罪人”的概念,也正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笔者将知识产权犯罪人作为犯罪人的一种重要类型来进行专门研究,是以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专门规定和分类为依据的,但并不局限于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笔者对知识产权犯罪人的考察不仅把我国刑法的规定作为重要依据,更重要的是以犯罪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实证研究。  
    二、我国刑法中的知识产权犯罪人  
    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人在人口学、心理学、行为学等方面具有一系列不同于非犯罪人的特征。当然这是从整体意义上而言的。具体到不同的犯罪类型,犯罪人的特征则往往有所不同。什么样的人倾向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构成违法犯罪呢?知识产权犯罪人具有哪些共同之处?这就是知识产权犯罪人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犯罪。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充分表明了知识产权犯罪人的广泛性。因为知识产权是公开存在的财产形态(商业秘密除外),而且知识产权也只能以公开的方式存在,其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知识产权的易受侵犯性是显而易见的。知识产权的这一重要特性使大量人员和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成为可能。单位作为知识产权犯罪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自然人更为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对利润最大化的无限追求,使得单位更易于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获取利润。知识产权犯罪人的上述特点无疑大大增加了防范和治理知识产权犯罪的难度和复杂性。  
    三、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指遭受他人严重侵害的对知识产权拥有权利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互动关系。“一般认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关系,在犯罪的全过程中,总是处于一种动态关系” 。有的学者持这样的观点,“即被害者与犯罪者两方面都是互为客体而行动着的,被害与犯罪不能简单地被看作为一种静止的量,犯罪化过程(变为犯罪者)和被害化过程(变为被害者),是作为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进行研究的” 这就是犯罪学理论中的互动原理。根据白建军教授的观点,所谓互动性,是指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的加害被害关系是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性意味着犯罪控制体系的重心从惩罚和教育改造向调整加害被害关系的转换,同时也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社会安全状况。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之间也具有一定的互动关系。两者之间的互动性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刑法虽然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是在犯罪学的视野中我们却发现这样的一个事实:知识产权犯罪人往往是相应的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同业竞争者。笔者对近年来发生的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46例犯罪人(含单位)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发现,在这46例犯罪人中有13例与被害人属于同一行业,占28.3%;有7例与被害人属于关联行业,占15.2%;有5例与被害人存在或曾经存在着雇佣关系,占10.9%。具有这三种类型的关系的犯罪人总和为25,比例高达54.4%。也就是说,一半以上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和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详细资料见知识产权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图1。  
      
    进一步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也有不同特点。笔者对上述的46例知识产权犯罪人根及其犯罪客体的不同分成了四组,即侵犯著作权犯罪人组、侵犯专利权犯罪人组、侵犯商标权犯罪人组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人组。结果发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不同的。详细资料如下图所示:  
      
      
      
      
            图中所示资料表明,在四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人中,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最为复杂。在29例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人中,有8例属于和被害人为同一行业,有1例属于和被害人属于关联行业(因数据相对较小,图中未予显示),有3例和被害人具有地域关系,有17例与被害人属于其他关系 。在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人中,与被害人的关系最为单纯。3例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人和被害人都具有属于同一行业的主要特征。在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人中,和被害人具有三种类型的关系。即8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人中,有6例属于和被害人是关联行业,1例属于雇佣关系,1例属于其他关系。在6例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人中,有2例和被害人属于同一行业,有4例和被害人具有雇佣关系。  
    在知识产权犯罪人和被害人所具有的上述四种类型的关系中,不同的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具有不同的相关度,同时也就意味着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强弱程度。其中,同一行业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相关度最高,互动程度最强。相关行业次之。和同一行业关系一样,雇佣关系也是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关系,两者之间同样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种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被害人与其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着较大程度的受害与侵害的可能性。和同一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关系相比,雇佣关系对被害人有着不同的意义。如果说同一行业中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对被害人而言意味着外部风险的话,那么具有雇佣关系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对被害人而言则意味着来自被害人内部的风险。地域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地域上的同一性。这种关系所反映出的两者之间的关系较为疏远,相关度已经大大降低。其他关系则表明很难说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何种直接关系。  
    从以上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就知识产权犯罪人总体而言,和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突出表现为两者之间的同业关系和雇佣关系上。这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意味着,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就要防范好来自两个方面的风险。一个是来自自身外部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同一行业的竞争者。另一种风险则是来自自身内部的风险。这种风险的主要来源是“爱吃窝边草”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者而言,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之一就是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的关系问题。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具有直接的相关性。侵犯知识产权往往就是不正当竞争的结果。同时,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就是不正当竞争恶性发展的产物。正如韦之教授所认为的那样,“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特别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故可以说它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所以,可以说,它反过来也是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同样,如何应对来自公司企业内的风险,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特别是当前公司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频频跳槽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显得更加急迫。  
    当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维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对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例如,由于商标权权利人和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复杂,类型多样,因此,商标权权利人应对采取多种措施应对来自多方面的风险。而专利权权利人和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相对较为简单,侵权者主要来自本行业内部,因此,拥有专利权的公司企业应当将防范来自同行业的风险作为防范的重点。  
    四、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人的现状  
    从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来看,知识产权犯罪人还具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知识产权犯罪人呈现出多元化团体化的趋势。可以说,从目前查处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看,犯罪人包括农民、工人、知识分子、个体工商户甚至国家公务人员。从笔者所分析的46例知识产权犯罪人的情况来看,知识产权犯罪人的身份构成大致呈现出以下比例关系,详见下图所示 :  
      
    另外,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制假售假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的报告,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犯罪中,“自然人与法人制假售假并重。即需要大批量集中生产和销售、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以法人制假售假为主,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产品以自然人制假售假为主”。“个別地区制假严重,售假以大中城市为主。有的城市內一些大型商场就有假冒商品出售。而在管理较严格的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大型零售企业售假現像较少,假货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和小商品批发市場” 。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刑法->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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