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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性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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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域数据中心 发表于 2009-2-4 09: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生理、历史及社会偏见等多种原因所共同决定,世界各国的女性常常处于社会弱者的地位,面临着来自于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侵害,是容易遭受各种侵害的特殊群体。在犯罪行为实施者眼中,女性是恶狼眼中的羊羔,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总是将自己作案的视野聚焦在女性身上,其中涉及性权利的侵害最为突出,且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严重社会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西雅图大学一名旁听生,连续奸杀了至少100名少女。2001年10月,南非发生6名成年男子轮奸一名年仅三个月女婴的事件。类似的案件层出不穷,全世界为之震惊。在我国,女性性受害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仅就强奸(包括奸淫幼女)而言,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发案率基本上呈上升趋势。1982年,全国审查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案件,居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第二位,这一情况至今为止没有多大的。司法部预防犯罪与罪犯改造研究所于1994年在北京市组织实施了我国首次国际犯罪被害人调查,调查规模为2000个样本。调查结果表明,在1989年至1993年的5年中,2000个样本中共有948人(占47.4%)遭受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程度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其中女性的受害率高达27%,高于男性的受害率(18%)9个百分点。性侵犯型受害率为7.6%,猥亵型受害率为1.8%,性骚扰型受害率为5.8%。性侵害的报案率仅有7.6%,在各类案件报案率之中最低。女性的安全感远不如男性,28%的女性在晚上外出时感到不安全,而男性只有11%的人有这种感觉。由此可见,将女性性受害问题列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不为过。  
      
    一、女性性受害的概念与类型  
    国内对女性性受害问题的研究还很薄弱,现有研究也主要是针对某一类型女性性受害进行的。对女性性受害这一概念,缺乏探讨。我们认为女性性受害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女性性受害主要是指女性所遭受的直接针对其性权利的侵犯及因为性侵犯行为所带来的伤害与后果,性侵犯主要是犯罪行为,如强奸、轮奸、奸幼、强迫卖淫等,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如性骚扰,还可以是虽然表面并不违法犯罪,但会给女性带来生理或心理伤害的性行为,如变态性行为。广义的女性性受害还包括卖淫等部分特殊类型的女性性犯罪行为。卖淫是一种典型的兼具犯罪性与受害性的二重性特征的犯罪,在犯罪学理论上被称为无直接受害者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突出特征是犯罪人本人也是受害者,而且除了犯罪人本人外,没有其他直接的受害者。除卖淫外,聚众淫乱、故意传播性病、乱伦等类型的女性性犯罪都兼具性受害的特性,这些性犯罪女性事实上也是直接或间接的性受害人。本书所指的女性性受害,除特别说明外采狭义。  
      
    女性性受害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  
      
    按遭受性侵害的方式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强奸型性受害。人类学研究表明,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强奸现象就一直存在,原始社会也概莫能外,可以说是一种最古老的对女性性侵害方式。也正因为此,近年来一些西方人类学家甚至提出强奸是人类自然进化行为的观点。无论人们如何看待强奸,有一点是无可非议的,那就是强奸是对女性性侵害中最野蛮也是伤害最大的。强奸一般都会伴随着暴力或其他伤害行为,除了会给受害女性机体造成伤害外,更为严重的是会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美国一些学者们研究后都得出强奸会给受害女性造成“强奸创伤综合症”的结论,它包括急性期和历时长久的重组期。世界上许多国家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  
      
    2、被迫卖淫型性受害。这种类型性受害的典型特征是违背女性意志被迫从事卖淫活动。旧中国天灾人祸不断、民不聊生,妓女中自甘堕落者虽然存在,但为数较少,大部分都是因为贫苦无以为生,或被拐骗而被迫卖淫。被迫卖淫型性受害历来都是与拐卖妇女等犯罪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旧社会专门有一类从事拐卖妇女活动并强迫她们卖淫的人,例如旧上海从事此业者被称为“白蚂蚁”。新中国成立以后,拐骗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随着娼妓的消灭也一度销声匿迹,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卖淫活动死灰复燃,拐骗妇女卖淫犯罪也沉渣泛起。2000年度开展的打拐专项斗争显示,虽然今天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大都是自愿,但被拐卖逼迫卖淫的女性仍然为数不少。因为是被迫堕入火坑,所以这些女性大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反抗,而反抗所带来的常常是更严重的摧残,例如虐待、强奸、酷刑等。  
      
    3、性骚扰型性受害。这种类型的女性性受害最常见,受害女性的范围最广。大部分国家的调查显示遭受性骚扰女性的比例都在50%以上。虽然不同各国、不同学者对性骚扰的定义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性骚扰是一种违背女性意志的性侵害行为,这种性侵害会给被骚扰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骚扰的形式可以是语言,如讲下流语言;可以是行为,如故意触摸女性敏感部位;也可以是环境,如带有淫秽色彩,引起女性性反感的工作环境。广义上说,强奸也是一种性骚扰。被骚扰女性所受到的伤害主要是心理上的,受害性一般不外显,再加上性骚扰常常发生在具有上下属关系、监护关系等类不平等地位者之间,被骚扰女性常常不得不忍气吞声。  
      
    4、其他类型性受害。最典型的是一直徘徊于道德于法律边缘的各种婚内性受害,它包括婚内强奸这种最严重的性受害,还包括性报复,带有性侵害性质的殴打、虐待等家庭暴力伤害,以及会给妻子造成生理、心理伤害的变态性行为等等。  
      
    按照伤害的是生理还是心理,可以分为生理上的性受害和心理上的性受害。前者主要是指性侵犯行为对女性的身体器官、机能组织所造成损伤,这主要是因为性侵犯人在实施性侵犯中往往使用暴力、行为粗暴。据统计,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强奸案中,被害人受到了轻伤、重伤或者被害致死的比例高达32.4%  
      
    按照伤害产生的先后可以分为基本的性受害和从属的性受害。基本的性受害直接来自性侵犯行为,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从属的伤害产生于第二次受害过程,即女性性受害人受到他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不恰当甚至错误的反应。正式的反应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性侵犯发生后的反应。因为性侵害大都是“一对一”犯罪,为了将性侵犯人绳之于法,受害人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在警察、检察官、法官面前揭痛伤疤,在公安局、检察院、法庭等各种场合暴露隐私。在诉讼中,性受害人所受的第二次伤害常常被忽略。非正式的反应是指性受害人的亲人、朋友们的态度。性受害人往往不被亲友所理解,在默默忍受性侵犯的痛苦时还不得不面对丈夫或者男友的白眼和误解,特别是强奸型性受害人,即便事隔多年也仍然可能在亲友邻里的流言蜚语中生活,其婚恋、家庭、就业等都会因此带来很大影响,社会评价值下降,一生的幸福也可能因此毁于一旦。  
      
    二、女性性受害的特殊性  
    女性性受害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蔽性。这与女性性犯罪的隐蔽性有些类似。一是受害场所隐蔽。由于人类本能的“羞恶之心”和性侵害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大部分女性性受害案件都发生在隐蔽的场所,如荒郊野外、办公室、家庭中等。二是受害时间隐蔽,大都是在夜深人静时发生。研究发现,大部分强奸犯罪都是在夜晚8点到凌晨3点之间发生。三是受害形式隐蔽。如强奸受害中的约会强奸,男女双方都熟悉,甚至还有恋人、情人等关系,加上性行为中女性往往被动的特征,受害性带有很强的迷惑性,因而常不被人承认。四是伤害隐蔽。性受害不象其他类型的受害会留下外显性的机体、组织伤害,除少部分拌有暴力伤害的性受害外,其伤害主要是心理上、精神上的,并不外显,如受害果女性保持沉默,很难为别人发觉。五是隐案率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女性性受害人常常保持沉默,既不向司法机关举报,甚至也不向亲友提起。美国一些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强奸案中受害人往往存在着一种被称为“沉默的强奸反应”现象,即大多数受害人(有关专家估计达80%以上)不愿举报,甚至也不向包括母亲和丈夫在内的任何人提及此事。因此,大多数强奸犯罪事件被隐瞒起来,并未纳入警方统计之中。婚内强奸则被形象的称为“悄悄进行的伤害”,至于被性骚扰的女性中站出来公开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者更少。  
      
    2、多次性。从实践中所发生的案例来看,受害女性常常不是只遭受一次性侵害,而大都遭受过多次性侵害。多次性受害的间隔时间可长可短,间隔时间长的表现为受害人沦为侵害人长期发泄性欲的对象;间隔时间短的表现为在一次性受害事件中包含了多次性侵害行为,如全国首例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案中的受害人,在4小时中受到犯罪人刘某的多次强暴。这一特征与性受害的隐蔽性紧密关联,由于性受害事件中受害人常常保持沉默忍受屈辱,以避免从属的性伤害产生,这种态度往往助长了侵害人的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重复侵害。受害人常常受到侵害人多次侵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侵害人“做一次受罚,做多次也是受罚”的穷凶极恶和掠夺心理。更有些心理变态的侵害者,为了从多次侵害给受害女性的所带来的痛苦中得到更大的快感,而多次实施性侵害。一些西方国家学者研究认为,多次性侵害是为了证明侵害者的“男子气概”。  
      
    3、非常时期的群体性与公开性。对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研究发现,女性性受害会随着社会安定程度变化而变化,从某种程度上说,女性性受害情况是衡量人类社会、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段历史时期社会安定情况的标志。在社会非常时期,女性性受害现象一般也会随之增加,而且表现为两个突出特征,即群体性和公开性。群体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受害女性的群体性,大批女性同时或同期遭受性侵害(最多的是遭受强奸);二是性侵害人的群体性,在非常时期,最容易发生集体强奸、侮辱、威胁女性事件。公开性是指在非常时期,女性性受害的隐蔽性特征不明显,性侵害人肆无忌惮公然对女性实施性侵害,大批女性在公开的场合遭受性侵害。非常时期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战争时期。人类战争史可以说就是一部女性性受害史,在人类每一次战争中都有大量女性被强奸或遭受其他性侵害。最臭名昭著的是日本侵华战争,从“九一八”事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5年间至少有40万妇女被日军强逼充当慰安妇(军妓),其中中国妇女占1/4强,大批妇女被折磨而死。在南京大屠杀期间,约有2万名中国妇女被日军强奸。二是动乱时期。国家动乱时期,也常常伴随着大批女性的公开遭受性侵害。旧中国社会动乱时期土匪横行,土匪们除烧杀掳掠外,常常公开奸淫大量妇女。如1932年1月24日天津《大公报》题为《海州匪窟生活》一文对这一现象做了报道。1997年,在印度尼西亚发生的反华骚乱中,有数百名华人妇女被强奸。   
      
    4、恶逆变性。女性性受害非常容易导致她们发生恶逆变,即从受害人转为加害人,许多学者的调查和研究都发现:在性犯罪女性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有性受害史,都经历了一个从受害人向犯罪人转变的过程,这一比例一般都超过50%。除了恶逆变后走上性犯罪的道路外,女性所做的其他类型违法犯罪案件都可以或多或少地发现性受害的背景。如许多女性杀人案件,表面看与其他杀人案件并无区别,但是只要分析杀人事件的起因就可以发现这些女性中有很大一部分曾经遭受被害人的性侵犯,如强奸、猥亵等。这些女性常常是忍无可忍而激情杀人。受害后的高恶逆变性是女性性受害特殊性的典型表现,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受害重要特征。  
      
    女性性受害的特殊性还有其他一些表现,譬如性受害人大都是年轻未婚女性,文化程度低的女性更容易遭受性侵害;夏天所发生的性受害事件要高于其他季节等等。  
      
    三、女性性受害高发现象及其原因分析  
    女性性受害的高发性也可以看成是女性性受害的特殊性之一,这种高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较,针对女性的性犯罪发案率高。对女性最严重也是最常见的性侵害——强奸犯罪,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一种仅次于财产犯罪的罪行。虽然在某个国家或地去的一定时期内,针对女性的性犯罪案件发案率会有所波动,但总的来说都是呈上升趋势。例如,在美国仅就强奸案件而言,1971年每10万人口中发生20.5起,到1981年每10万人口中就发升35.6起,10年增长了约58%。1982年,我国审查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案件,占居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第二位,这是社会主义中国建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情况。 198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560439起,其中强奸案34120起,居第二位;1988年共立刑事案件1971901起,其中强奸案件40999起,居第三位。1989年全国发生强奸案件共40999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2.1%。上海1991年发生强奸案375起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3%;其中重大、特大强奸案件260起,占重大、特大案件的2.6%。  
      
    二是与男性相比,女性性受害的比率远远高于男性。虽然由于诸多原因男性比女性更容易遭受犯罪等侵害,但是就性侵害而言,受害人大都是女性。男性性受害现象虽然存在,但无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并不成其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方60年代和70年代对隐案和至今尚未破案的犯罪行为的资料研究显示,遭受犯罪侵害男性的人数比女性多3倍,但女青少年遭受性侵害的人数却比男青少年多10倍。也正因为此,各国有关打击性违法犯罪的法律,大都将女性作为保护对象而非打击对象。  
      
    三是就女性整体而言,性受害女性的比率高。对美国住校女大学生的抽样调查表明:21%的女生在青春期前就遭受到成年男性的性侵扰。受到这类性行为打击的女青年,不仅在身体方面,而且在心理上都受到严重侵害。美国的职业妇女,尤其是低薪阶层的青年女性,有3/4的人受到过程度不同的性骚扰;美国国防部依次对9500名女兵的调查显示,有2/3的女兵回答说遭受过男同事的性骚扰。英国反强奸妇女组织在1985年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该组织在两年来查访了1200名妇女,发现有超过1/3的妇女遭人强奸或意图强奸,这在伦敦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 1997年,浙江精神卫生所的徐嗣荪等人对178例中国大学女生的性受害情况作的一项回顾性调查发现这些女大学生听到异性故意讲下流话的占88.20%,遭到异性故意贴近身体的占43.26%,被异性故意触摸臀、乳或阴部的占15.17%,看到异性故意露阴的占12.92%,被强迫性交的占7.30%,被强迫接吻的占11.80%,被强迫拥抱的占5.06%,被强迫露阴的占0.56%。我国的性骚扰现象也日趋严重,已经成为一种高发性的女性性受害现象。在全国人大九届二此会议上,陈癸尊等33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反对、惩治性骚扰。陈癸尊指出:“性骚扰现象目前广泛第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女性从业人员中占多数的医疗、饭店、商贸服务业及文艺界尤为突出。在外资和私营企业,老板对雇员、上司对下属的性骚扰更是屡见不鲜。”  
      
    另外,与女性其他类型受害比较,性受害的比率也最高。即使有些受害表明看不属于性受害范畴,但也常常带有性受害的意味。如许多虐待女性案件中,虐待手段带有性侵害色彩;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常常以侵害女性性器官的形式对女性实施伤害。  
      
    在“文明”的现代人类社会,为什么女性性受害现象会具有会高发性特点?女性性受害现象会如此严重?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千百年所形成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根深蒂固的视女性为男性的附属品、性奴隶思想的影响。在性的问题上,传统社会对男性女性的角色定位即是男性主动,女性受动,女性是男性泄欲的工具,否认女性在性行为中的主体地位。可以说,人类历史上所存在的压迫和剥削,首先就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压迫。另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女性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男女平等的要求和呼声日益高涨。这种新思潮与旧的男女不平等思想的摩擦、斗争中也容易带来女性性受害事件的发生。  
      
    二是传统的片面强调性的生育功能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抛弃,性的快乐功能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和追逐,但是,应该与追求性快乐相适应的正确的性道德观、人生观的培育却相对落后了。人类性行为有三大功能,即快乐功能、健康发展功能和生育功能。在人类历史上,性快乐功能长期被压抑,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性快乐的追逐无可非议,但是,如果对性快乐的追求没有与正确的性道德观、人生观、世界观结合,而是与自私自利观念结合在一起,则极容易导致性违法犯罪。曾经有学者感慨,今天的青少年寻求性快乐的技能高超,但是性道德却非常差。这是导致女性性受害现象高发现象的重要原因。  
      
    三是对女性的保护机制不合理、不健全。各国对女性性受害现象的严重性都有所认识,大都在法律对女性性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严格禁止和打击各种侵害女性性权利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保护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却因为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与性受害证据的难以取得之间的矛盾,而使大多数性侵害人逍遥法外。比如,许多法律对强奸的解释近乎苛刻,要求有阴茎插入的证据;即使受害女性的体内有罪犯的精液残留,还要求这是强迫进行的证据;美国纽约州的法律甚至还一度要求受害者提供被强奸的目击证人。再如,各国对性骚扰的含义迄今尚缺乏统一的界定,许多给女性造成严重伤害的性侵犯行为,不在法律管辖的范围之内。我国目前就尚缺乏必要的禁止和打击性骚扰的法律。另一方面,性受害女性或面临性侵害的女性寻求社会、司法机关的保护和帮助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因为寻求社会、司法机关的保护,必须付出遭受从属的性受害的代价,而这种代价常常是高于寻求保护的所得。许多女性两害相权取其轻,宁可选择忍气吞声,这使得侵害人有恃无恐。对女性保护机制不合理、不健全的另一个表现是,缺乏专门性的女性性受害保护机构,这一点在我国最为突出。  
      
    四是许多女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必要的自我保护技能。由于生理上的差异,女性一般都较性侵害者(一般都是男性)体力、耐力、反抗力等方面要差,这固然是女性性受害告发的重要原因,但是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也是女性性受害高发现象不可忽略的因素。强奸犯罪被害人的行为中多存在着易感性因素,一项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被害人对被害有无责任、被害地点的统计分析显示:在强奸犯罪中,62.9%的被害人认识犯罪人,35.8%的被害人对自己被害负有一定的责任,高达61.7%的强奸是发生在被害人或犯罪人的家中和双方的工作地点。根据这些统计数据及相关的个案分析,许多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着对犯罪人行为轻浮、态度暧昧、过分亲昵、毫无防备、半推半就等形式的易感性特征。] 还有一些女性在面临性侵害威胁或在遭受性侵害中,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技能,其不策略的行为或者招致性受害,或者导致更严重的伤害,或者导致多次受害。  
      
    五是人类性行为的负性功能作用。人类性行为快乐、健康发展和生育功能都主要是从正面来说的,事实上人类的性行为还具有许多负性功能,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一种伤害手段、破坏手段、泄愤手段和报复手段等。在许多强奸案件中,犯罪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主要目的不是发泄性欲,而是把性侵犯当成一种伤害手段。战争中所伴随的群体性、公开性女性性受害现象,加害者也往往并非纯粹为了发泄性欲,而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泄愤、报复性质和炫耀胜利的性质。在1997年印度尼西亚发生的大规模排华事件中,大批华裔女性被强奸,也带有明显的泄愤性质。  
      
      
      
    女性性受害并非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更非只是一个与受害女性有关的问题,而是与国家局势、经济发展情况、人口问题、社会稳定状况等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注释】
      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65页。

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珍尼特•希伯雷•海登、B•G•罗森伯格:《妇女心理学》,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5-267页。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

珍尼特•希伯雷•海登、B•G•罗森伯格:《妇女心理学》,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9页。

刘达临:《20世纪中国性文化》,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12月版,第437页。

欧阳涛主编:《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

参见《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1987年首卷),春秋出版社,第48页。

《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

肖建国、杨忠孝著《女性性防范》,上海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施耐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630-631页。

施耐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630-631页。

刘达临:《20世纪中国性文化》,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12月版,第454页。

刘达临:《20世纪中国性文化》,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12月版,第457-458页。

刘达临:《20世纪中国性文化》,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12月版,第462-463页。

刘达临:《20世纪中国性文化》,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12月版,绪论,第8页。

] 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
                                               
                                            
                                              【出处】
  肖建国、姚建龙著:《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拿月版。
                                               
                                               
                                                  【写作年份】2001
                                               
                                               
                                                  【学科类别】刑法->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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