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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经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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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txhrh 发表于 2009-2-4 09: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外许多学者对女性犯罪的研究非常关注性因素的影响。精神分析学家、犯罪生物学家十分强调这样一种观点:女性犯罪尤其是盗窃犯罪与女性性不满足、抑郁、阳具羡慕、歇斯底里和受虐狂等心理状态有关,或者说性欲是女性盗窃犯罪的一个重要病根。精神分析学家斯特克尔声称:“盗窃癖是没有得到满足的性本能……偷东西通常有两种动机——性欲和行窃的冲动,而后者所受的心理反抗要小得多”。犯罪学家福尔则把商店行窃与受虐狂联系在一起,认为在行窃时被抓获相当于在性交时被抓获,会激起既难为情又满意的感觉。有受虐狂的女性被认为需要男人的折磨,不管这男人是警察还是丈夫。  
      
    犯罪生物学主要是对20世纪初期以来的一些有关犯罪人的生物学特征与犯罪关系的理论的统称,它也是以实证研究为特征。犯罪生物学源于犯罪人类学,又不同于犯罪人类学,比如更着重研究身体素质与犯罪的关系,研究方法更加精细,倾向于从犯罪人的内部结构和状态来研究犯罪人等等。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犯罪人类学的鼻祖龙驳罗梭等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先驱门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体态相貌说等一些看似片面,其实又十分深刻的观点,难以得到我国学者们的认同,我国犯罪学界长期以来将犯罪生物学理论拒之门外,甚至斥之为唯心论的伪科学。然而,“深刻的片面突破平庸的全面,因而在旧的全面面前,它是叛逆,是反动。但正是这种片面引起的深刻,瓦解了人类的思维定势,促进了思想的成长。”犯罪生物学派对女性性周期(月经)与女性犯罪关系的研究正是这样一种深刻的片面。  
      
    一、月经及其影响  
    月经分泌是女性特有的周期性性生理现象,从纯生理学意义上讲,它是指女性子宫内膜周期性剥落、出血并从阴道排出的过程,因大致每月发生一次,故称月经。月经是性成熟女性的生理特征。每一月经周期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行经期、卵泡期、排卵期和黄体期,每一阶段以该阶段中卵泡和卵的发育状况为标志。这些周期性阶段受控于一系列的激素,而这些激素则彼此联结成环路,并以负反馈的方式起作用。  
      
    女性会随着月经周期的个阶段变化经历个性或情绪的变化,这一点似乎早已为人熟知。中小学的教师大都注意到,在月经期内,女生们的作业做得最差。医学特别是精神病学的研究表明,女性的月经分泌对其心理和行为都有明显的影响。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医学家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公元前460-公元前377)就在其著作中,对有关月经周期发生的躯体症状和心理改变作了描述。此后,许多医学家都报道了这方面的情况,认为月经前发生的身体不适对人的健康和行为都有影响。19世纪的法国精神病学家Esquirol指出:部分有兴奋症状的精神病人在月经期其症状更明显,包括情绪激动、思维奔逸、幻觉、错觉,甚至判断错误,他把月经期作为精神障碍的诱因之一。1931年,R•T•弗兰克把行经前的3、4天内发生的情绪变化称之为“经前紧张症”(大约为月经周期的第23-26天或第23-28天)。这一阶段以情绪消极为特征,包括忧郁、焦虑不安、烦躁易怒以及自信心降低等。时至今日,对这一现象已有了更为广泛的文献研究。常常用于证明存在经前紧张综合症的研究主要有四类:一是试图把观察到的行为和月经周期的每阶段相联系起来看待,比如英国犯罪学家瑟林娜•多尔顿(Katharina Dalton)1966年研究发现妇女所干的暴力犯罪行为和自杀大多数发生在经前4天内和行经的4天内;二是采用问答方式,要求女性们回顾并陈述月经周期的各个阶段中的综合症候和情绪状况,不过这种方式的可信度常常令人怀疑;三是日常自我报告法,在整个月经周期的28天中,被试女性都进行自我报告;四是避免直接询问被试者有关综合症状的问题,而代之以一种心理“投射技术”,即在整个月经周期的28天内,每隔一规定的间隔时间便由被试者讲故事然后再经标准化的记分来比较这些故事反映的主题。这些研究的结果似乎都表明,伴随着月经周期的各阶段的交替,情绪状态也在起伏不定。有些学者还力图探求这些情绪的变化是否与月经周期中发生的激素含量的变化有关,甚至怀疑它们就是由激素含量的变化而造成的。许多研究结果都支持月经会对妇女情绪和行为产生影响。在我国进行的一些研究结果也支持这一结论,例如,华西医科大学易旭夫等人在1998年对23例月经期死亡妇女进行尸检分析,发现疾病死亡13例,自杀死亡的有10例,其中自缢死亡5例,服毒自杀死亡4例,自杀溺死1例。  
      
    但是这种结论也遭到很多人的严肃批评。反对观点常常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批驳: 首先,认为支持这一观点的资料在本质上都是相互关联的,从这些资料中得出的仅是些互为因果的推论;从程序上看,这些资料起码是考虑不周的。第二点批评认为:“经前期综合症”或“经前期紧张综合症”的提法定义含混不清,这导致了研究结论可信度的降低。1965年,萨瑟兰和斯图尔德强烈批评经前期紧张综合症的理论,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他们看来“经前期综合症”或“经前期紧张综合症”的提法定义含混不清,一些学者对这一概念的确定十分广泛,以致于囊括了“月经来潮之前妇女的所有周期性出现的情绪和生理现象的综合”。第三点,在这一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被试者的期待问题。被试者会受到暗示,巨大的社会文化因素会对月经中情绪变化产生影响等。1977年,心理学家迪默鲁布尔做了一次巧妙实验,结果证实妇女可能因为接受了外来看法的缘故,总是倾向于夸大她们在月经期间所产生的身体状况的变化。最后,在这一研究领域中,已发现对应激机制所给予的关注过少。  
      
    对月经的研究表明:月经周期中激素含量的变化可能和相应的情绪变化有关。在排卵期间或月经期间,雌激素含量较高,一般说来情绪是积极的;而在经前期雌激素含量低的时候,情绪表现为消极或否定的,主要是忧郁、焦虑不安和烦躁易怒。但是,研究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大多数研究实际上存在交互作用,而被试期望的介入又使得研究结果复杂化了。社会文化的因素对情绪变化也可能有所影响。此外大多数妇女要么不存在这类情绪周期,要么她们的周期性波动太小以致无法察觉。  
      
    二、月经与犯罪  
    女性性周期变化会不会对女性犯罪产生影响,这是许多学者们很感兴趣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日本学者广濑盛世认为“女性反社会行为的要害在于跟妊娠、分娩、生育相关联的堕胎、杀婴、遗弃等方面,这就是关于月经与犯罪之关系,从一个世纪前就开始有各种争论而现在仍在议论的原因所在。”长期以来,国外许多犯罪学家、精神分析学家就致力于探讨女性性周期(月经)与女性犯罪的关系。很多学者在研究后认为:在月经前和月经期间,女性容易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月经会对女性实施犯罪行为产生影响。在月经前及月经期间,由于妇女激素的分泌失去平衡,往往容易引起情绪波动,使妇女容易激动、容易嫉妒等,这些因素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就可能引起多种犯罪和不良行为。这些学者根据这种情况推测,少女月经初潮、妇女怀孕及生育前后、老年妇女在绝经期间,都会产生类似的激素分泌失调,因而也可能出现较多的犯罪及其他行为障碍。  
      
    意大利著名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曾报道说,在因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的87名女性中,有71名女性犯罪时处于月经期。1931年,R•T•弗兰克将妇女月经前发生的精神障碍命名为“经前紧张症”(premenstrual tension),认为这种综合症的表现是难以形容的紧张和情绪容易激动。此后,医学文献中大量使用“经前紧张症”或“经前综合症”(premenstrual syndrome))的术语。许多人研究了妇女在月经前和月经期间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得出妇女在经前和月经期间犯罪行为的增多的结论,并且把这种犯罪行为的增多主要归于经前和月经期间内内分泌失调的影响。在法国,1945年Cooke报道在巴黎发生的女性犯罪中,84%妇女处于月经期。1950年,美国学者奥托•波拉克(Otto Pollak)在其《妇女的犯罪一书》中,曾对月经周期与犯罪的关系问题作了研究。不过,波拉克的研究被认为是逸事性的,即根据不太准确的个案材料进行分析和归纳,因而缺乏较大的说服力。1953年,美国学者莫顿(J.Morton)、H•艾迪生(H.Addison)、R•艾迪生(R.Addison)、亨特(L.Hunt)和沙利文(J.Sullivan)在《美国产科学和妇科杂志》上发表了题为《经前紧张症的临床研究》的论文,发表了他们对纽约西菲尔德州农场(Westfild State Farm)的女性犯罪人进行调查的结果。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在这些女性犯罪人所实施的非预谋性暴力犯罪中,62%的犯罪是在月经前的一个星期中实施的,17%的犯罪是在月经期间实施的。他们认为,妇女在经前及月经期间犯罪多的原因,与月经分泌造成的经前及月经期间的身体不适、疼痛、情绪不稳定有关。对月经与犯罪行为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研究的首推英国学者多尔顿。1960年,多尔顿在《英国医学杂志》上发表了3篇论文,论述了月经分泌对英国寄宿学校女生的学习及行为的影响,认为在经前及月经期间,这些女学生的学习成绩下降,不良行为增加。1961年,多尔顿在《英国医学杂志》上发表《月经与犯罪》一文,报告了她对一家英国监狱中的女犯进行调查的结果。调查发现,在386名新收押女犯中,将近一半的犯罪(49%)是由妇女在月经期间或月经前实施的;月经分泌似乎对盗窃犯罪具有更为重要的影响,56%的盗窃犯罪是在月经期间或月经前实施的;53.8%的酗酒和43.6%的卖淫也是在此期间发生的。多尔顿认为“经前紧张症”是指在月经分泌之前情绪变化、头痛、疲倦、身体浮肿、乳腺炎和痛经。调查表明:几乎一半的妇女是在月经期间或月经前实施犯罪的。经前紧张症似乎是一种重要的因素,63%的妇女是在月经前紧张症期间实施犯罪的。1964年多尔顿出版了《经前综合症》(The Premenstrual Sydrome)一书进一步论述了这方面的问题。1975年多尔顿对处于月经期妇女殴打孩子的案例进行一系列研究,报道尽管女性在月经期殴打孩子尚没有系统研究,但这种现象还是比较多,她也注意到这类妇女在非月经期间精神状态完全正常,甚至还有很强的母爱。自多尔顿1961年的研究论文发表后,又有一些研究者探讨了月经分泌与犯罪的关系问题。1962年,吉尔斯(T.C.N.Gibbens)和普林斯(J.Prince)在合写的《顾客商店盗窃》(Shoplifing)一书中报告说,顾客商店盗窃与经前紧张症有密切的关系。1971年埃利斯(D.P.Ellis)和奥斯丁(P.Austin)在《刑法、犯罪学与警察科学杂志》上发表《一所妇女矫治中心的月经与攻击行为》一文,报告了他们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妇女矫正中心(the North Carolina Correctional Center for Women)的研究成果。他们对这个矫正中心的45名女犯的行为,进行了3个完整的月经周期的观察,结果发现,这些妇女的攻击行为在月经前和月经期间有所增加。1980年d’rban报道50例女性犯罪处于月经期占44%。日本有些犯罪学家也认为,女性扒窃受生理上的制约,她们在月经期间内容易犯扒窃罪,其扒窃的目的不是为了物质利益而是生理所致。女性杀人通常以丈夫、情人、孩子、友人等身旁人为对象,其原因几乎都是感情失调,据此许多日本学者认为这同月经有关。例如,广濑胜世的研究表明:杀人和放火与月经有密切的关系,杀人犯罪有39.4%,放火犯罪有36.1%,盗窃犯罪有12.6%,都发生在月经前到月经之间。  
      
    在一些学者强调月经与犯罪的关系时,一些学者却对此提出了质疑。例如,犯罪学家埃普斯调查了霍洛韦监狱关押的200名女商店行窃者,结果只有13.5%的妇女承认在月经前有沮丧、烦躁或紧张的感觉,而这些妇女中,只有10名在月经前有行窃行为,有12%的人在月经前偷窃,9.5%的妇女在有月经的那个星期里偷东西,而14%到16%的人则在其余的两个星期里偷东西,她还注意到31.5%的人已经绝经,而9.5%的人正处于绝经期。因此她不承认绝经本身在妇女行窃中起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月经的紧张与盗窃有关”。  
      
    三、月经能否影响司法  
    月经能否影响司法,即月经是否可以作为法庭酌情裁判的根据。有的认为月经应该成为法庭酌情裁判的根据,而有的则极力反对。尽管争议历来都很激烈,但是月经对司法已经产生影响,却是不争的事实。  
      
    早在一个世纪前,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庭在处理女性犯罪案件时,就开始考虑女性犯罪当时是否处于月经期这个问题。很久以来,法国的法庭就已形成了一个认识:女性行为举止的变化明显受其月经周期的影响,且应纳入法律定罪量刑范围内,因为女性在月经期犯罪,可能是因月经期的短暂精神障碍所致。因为月经而取保候审的案例早在1851年就出现过。1988年,Sadoff在美国报告了第一例以月经期要求保释的虐待孩子案:一名妇女因犯虐待孩子罪被捕,她以月经作为其犯罪行为的庇护,结果该妇女因此而被保释,法庭裁定她没有犯罪动机,不为她的行为负责。在英国,1980年多尔顿曾经报道一名18岁女孩严重纵火,但因为月经而被取保候审案:女孩在13岁没有来月经以前的行为未见异常,然而在14岁月经后出现一些不能被父母理解的奇怪行为,如烧窗帘、砍手指、剃剪头发等,而且每间隔28-32天便发作一次,女孩的阵发性犯罪行为及自杀企图都与月经周期一致。女孩在实施严重纵火烧其父母的房子的犯罪当时也正处于月经期。这名女孩因此被取保候审,现在过着正常人的生活。在英国,罪犯责任能力的问题因Craddock及English案被提出,月经期综合症被接受为“精神疾病”,属1975凶杀条款中S2项的范围,两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有杀人行为,但被认为无责任能力而释放。1975年凶杀条款S2项规定:当一个人杀人后,如果精神不健全、智力缺陷,或作案当时有精神障碍,则无责任能力,将免于刑事起诉。这类似于我国刑法第18条有关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不过,Craddock及English案在英国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尽管月经已经早对司法产生着影响,但人们担心月经期综合症可能成为女性犯罪的借口和替罪羊。有些西方犯罪学家曾为此作过专门研究,并得出了妇女有可能会以月经期综合症作为危害社会行为借口的结论。客观的说,目前的医学研究水平并没有完全弄清楚月经期综合症的病因,月经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尚缺乏十分有力的说服力,尤其是在考虑月经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时。如何给出一个月经与刑事责任能力之间关系的一个明确的诊断,以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这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四、余论  
    我国关于女性性周期与女性犯罪关系的研究目前还不多,目前还主要是一些对国外研究成果为数不多的介绍,法庭裁判考虑月经的因素更是闻所未闻。相对而言,我们的研究显得落后了,对月经与女性犯罪的关系的研究亟待加强。尽管争议尚大,但是月经对犯罪会产生影响的观点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一些国家的法庭在裁判时已经从月经与精神障碍关系的角度去考虑月经在女性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当然,笔者对月经是女性犯罪一个重要原因的肯定性倾向,并非基于月经是不洁净的陈腐观念。正如日本精神医学专家广濑胜世所言,“由月经表示的女性性周期,并不是发生犯罪或恶行的唯一或更本的原因;但是,在其与病态精神状况相关联时,的确又是决定犯罪的一个因素”。加强对月经与犯罪关系的研究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这也是一个防治女性犯罪的新视角。女性自身可以在月经期间注意对自己情绪、行为的调控。对于月经综合症严重的女性应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其家人也应关心爱护处于月经期间的女性,预防其产生违法犯罪行为。考虑月经因素,亦可科学开展对女性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治。西方一些犯罪学家就曾经建议:“对犯有经前期紧张的妇女判处缓刑,让她们得到一个正常的医疗”。]  
      
                        
                                               
                                            
                                              【注释】
       安妮•埃贝尔:《少女犯》,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117页。

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页。

  珍尼特•希伯雷•海登、B •G•罗森伯格著:《妇女心理学》,范志强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7"218页。

易旭夫等:《妇女月经死亡原因分析》,载《华西医大学报》,1988年29(2)。

  珍尼特•希伯雷•海登、B •G•罗森伯格著:《妇女心理学》,范志强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9"224页。

转引自陈泽广编译:《性犯罪研究》,武汉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页。

参见陈泽广编译:《性犯罪研究》,武汉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182页。

  广濑盛世著:《女性与犯罪》,姜伟、姜波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4"95页。

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18页。

易旭夫、邓振华等:《女性犯罪与月经周期》,载《法医学杂志》2000年8月第16卷第3期。

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18页。

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19页。

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19页。

易旭夫、邓振华等:《女性犯罪与月经周期》,载《法医学杂志》2000年8月第16卷第3期。

转引自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页"269页。

  安妮•埃贝尔著:《少女犯》,刘利圭、冯韵文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7页。

易旭夫、邓振华等:《女性犯罪与月经周期》,载《法医学杂志》2000年8月第16卷第3期。

月经是不洁净的观念自古即有,譬如在原始社会和某些原始宗教中,行经期的妇女被视为不洁净的,许多清规戒律也力图防止经期妇女将其不洁传给他人,如禁止经期妇女烧饭,甚至把她们隔离开来,等等。这种陈腐观念的影响迄今仍然存在。

  广濑盛世著:《女性与犯罪》,姜伟、姜波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4"95页。

] 陈泽广编译:《性犯罪研究》,武汉出版社1988年版,第184页。
                                               
                                            
                                              【出处】
  肖建国、姚建龙著《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写作年份】2001
                                               
                                               
                                                  【学科类别】刑法->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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