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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人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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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htjt 发表于 2009-2-4 12: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的范围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革新和变化,民法中有云:“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至死亡终止”。这是白纸黑字构成的法条,但并不能说明一切问题更谈不上解决所有疑难,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延续,法律的解释也必然有所变化,而且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下甚至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什么叫“出生”,这个问题我们恐怕很难回答,从出生我们会联想到生命,法律仅仅凭借独立呼吸说和心脏停止跳动说就可以定义一个人的生全过程么?美国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小女孩由于先天性的问题只能依靠一套昂贵的补给延续生命的设备活着,可是这种活法不仅对小女孩毫无意义,也给她的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最后父母诉到了法院,要求医院结束这场痛苦无希望的生命:拔掉小女孩和设备之间的连线。法院经过审慎的考虑,准许了父母的要求。奇迹出现了,小女孩又活了20年,但是这个案例直正启发我们的则是对生命的重新认知,以及法律中何去反映这种认知。
    讲到这里,我可以引出我今天真正想要讲的主题:法人(juridical person)是什么?但是我想问一下大家,有谁见过北大这个法人长得是什么样子?不用说,我们无法象形容自然人那样去对它进行相应的描述,而我们所能观察到的也只能是它的资源或是它的影响力,但是为什么法律要给它一些自然人拥有的权利能力或是行为能力呢?一个法人的设立是否就相当于自然人胎儿的出生呢?是否也同样会带来认知上的难度与困惑呢?这些都是很值得去思考的问题,我们作为懂法律的法律人又如何去设想设计一个公司法人呢?在这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方法论,大陆法系颇象中国的儒家主张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所以对公司法人从名称上就作硬性的规定和约束,容不得半点的疏忽,英美法系则更为类似于道家,心中常伴有“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的试想,美国就用了一系列的诸如: company; firm; association etc.来形容公司,形成完整的组合,名称虽然各异标准却是一致的,谁是公司看实际上它是或不是就可以了,还有很多问题会涉及到法人,如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就一定无效吗?公司可不可以做捐赠?作为一个企业法人,这种行为会不会与其营利目标发生冲突?是否有必要将类似的问题都提交到股东会进行讨论决议呢?法律中有规定,公司在转投资的时候,投资总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1/2,这与大陆法系上强调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之原则是息息相关的,但是我们也依然可以看到,美国有很多公司都是无钱注册的公司,我们不禁要问:公司要资本真的有用吗?注册资本多了就能赚钱么?注册资本多了就能保证债权方的利益吗?另外我们还必然涉及到法人制度的话题,法人的董事会、监事会是民主制度的反映么?今天我们拥有看到的是像Microsoft这样庞大的企业,它的股东难以计数,开一个股东会所有的股东都到齐参予表决进行决策是完全不可能的,所 以产生了选举委托书的作法,但是这种权利是一种财产权还是社员权呢?这种选举委托书可不可以进行买卖流通呢?这些都是关于我们这个时代我们身边很有意思的法律话题,而我之所以提出它们,不是我要作答它们,而是告诉大家法律必须紧随时代关注生活,世界在变化着,同时还充斥着我们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今天太阳升起来了并不能说明明天我们依然拥有太阳;上帝以他自己为模子制造了人类,人类完全可能在明天就淘汰了,重塑自己的模样,也同时让上帝出局。没有太阳的时候,我们会拥有一套新的认知体系,法律的生命也必须去适应这种新认知的出现,就像我们现在了望星空,我们看到了牛郎和织女星的空间距离,可是我们再想一想,我们看到的同时也是一个时间的距离。法律必须与不同空间时间交叉组合的相应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搭配。
    最后我想说,大家都把我们学法律的追求的justice翻成公正,但是我宁愿把它翻译成“恰到好处”,这也许才是我今天的讲演的真正落脚点。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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