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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犯罪人论”的犯罪学范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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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mlnJdh 发表于 2009-2-4 12: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生犯罪人论”的犯罪学范式分析
    “天生犯罪人论”在现代人看来未尝不是一种有趣的理论。一个叫龙勃罗梭的军医出身的狱医,经过了一番实证分析,很有专业精神的进行了大量解剖实验,发现犯罪人的身体不大同于常人,比方说颅骨、面相和敏感度都与正常人不同,基于他的实验结论,正经八百的写了一本书《犯罪人论》得出了一个观点,犯罪是隔代遗传的结果,是一种返祖现象的结果。
    这种理论我想在左倾的时代一定会打上“资产阶级的法西斯的人种论”的罪名,不得翻身。而现在我们分析它就必须公正而不带有偏见,否则我们会丧失很多。
    “天生犯罪人论”是具有代表性的,它代表了犯罪学的一大流派——实证主义犯罪学,龙勃罗梭堪称该派的开山祖师。这个流派受到了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很深的影响,研究犯罪学注重实证分析,擅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问题它的存在给犯罪学打上了深深的自然科学的烙印。
    我们知道,犯罪学的基本问题是犯罪的原因和犯罪的本质,现代的犯罪学通过范式分析的方法来研究这些问题。各种犯罪学理论大都可以找到一种相应的犯罪学范式,“天生犯罪人论”便是其中的一种。
    围绕犯罪因果联系的性质,犯罪学家总结出了两大范式:同质因果论和异质因果论。同质因果论认为恶的结果一定是源于恶的原因,恶的原因一定导致恶的结果,犯罪就是一些恶的原因导致的恶果。相反的,异质因果论则认为恶的原因未必导致恶的结果,恶的结果也不一定是源于恶的原因。如果按照这一组范式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天生犯罪人论实际上是同质因果论的一种,或者说同质因果论受到了天生犯罪人论的影响。按照天生犯罪人论的理论,很大一部分犯罪的原因是先天的遗传的因素,即,不良的遗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一个人不幸是拥有了坏的遗传因素,他就成了潜在的犯罪人。后来的同质因果论学者发展了天生犯罪人论,亚伯拉罕森在他的名著《犯罪心理学》中就认为犯罪人和正常人在身心素质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犯罪人存在各种心理障碍的可能性高于正常人,这种病态同病态的犯罪行为有联系。
    同质因果论在中国人的文化中有很深的反映,中国的很多迷信实际上表明了中国人潜意识里对同质因果论的认同。人们在分析一个个恶性的引人注目的案件时往往会发现犯罪人会有某种变态的心理或是有某种心理障碍。这些确实也比较直观。
    如果说同质因果论与异质因果论还不能完全反映“天生犯罪人论”的话,正常人论与特殊人论这两组范式我们可以找到深深的天生犯罪人论的影子。
    特殊人论的基本假定是犯罪人是不同于常人的特殊人,他具有特殊的素质,这是犯罪的原因,没有这种素质,就不会犯罪。相反的正常人论则认为人人都有犯罪的可能,人人都是潜在的可能的犯罪人,犯罪这种行为倾向模式并不是天生的。
    从特殊人论的代表作《卡尔卡特家族》和《美国犯罪人》,我们可以看到清晰的“天生犯罪人论”的影响。特殊人论犯罪学家同样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得出了结论。而且《卡尔卡特家族》通过了主人公马丁的两个母系后代的比较得出的结论更加明显。和白痴生下的孩子大多卑劣,和良家妇女生下的孩子大多是良种。最后特殊人论提出的结论必然是提倡优生,控制遗传。
    相对的正常人论则不这么认为,正常人论实质上继承了古典主义犯罪学的衣钵,认为人人都有功利之心,人人都可能犯罪,人是靠不住的,犯罪的人实际是办了一件错事的正常人。
    同同质因果论相类似,特殊人论更接近于人们对犯罪的常识性理解,更接近于以正统文化的代表者自居的人的理解。
    天生犯罪人论可能还能从其他的理论范式中找到影子,但是最典型的,还是特殊人论与同质因果论。
    “天生犯罪人论”的贡献其实是显著的。
    最主要的,它提供了实证主义的犯罪学研究方法,这是天生犯罪人论也是龙勃罗梭的伟大之处,没有实际的调查研究而仅仅依靠知识分子的抽象思维是很难搞清楚犯罪的本质问题的,虽然天生犯罪人论也没有搞清楚,但是它的出现,大大拓宽了犯罪学的研究面,这便是贡献之所在。
    另外,天生犯罪人论反映了一部分现实。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男性犯罪确实比女性多,虽然我们可以说男性犯罪高于女性,男性的攻击性强于女性是几千年男权社会的影响。但是不容否认的是,究其根源,男权社会的形成还是因为男性的攻击力高于女性。如果放眼到整个动物世界,我们也发现同样的,雄性动物总要比雌性动物更富于攻击性,越是高等动物越明显。
    其次,我们确实发现有的人天生下来不怎么样,“狼子野心”的传说恐怕也是从一些现实中抽象出来的。在我所居住的社区里,也找得到许多打小就坏的人长大了犯罪进监狱的例子。
    天生犯罪人论以及相应的犯罪学范式反映的就是这样的现实,因而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最后,天生犯罪人论的贡献在于它的提出标志着实证主义犯罪学的诞生,后世的学者不断的从中吸取营养,完善发展天生犯罪人理论,使改变了之后的理论更加科学,更加符合现实。这个理论由于它的不完善而养活了一大批拾遗补缺的犯罪学学者,也是对社会的直接的贡献。
    当然,我们更多的发现天生犯罪人论的问题。这些问题有许多对于该理论都是致命的。
    首先,该理论存在着许多逻辑学的问题。在逻辑学上,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是不同的,有因果关系的一般必定有相关关系,而有相关关系则不必然有因果关系。从事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学者研究的样本都是犯罪人,他们是从犯罪人身上发现了许多遗传的“不良”的因素,但是这种因素究竟是犯罪的原因还是仅仅与犯罪有一定的关联,我们无法判断。而研究者是在知道了结果的情况下倒推出了认为遗传因素是犯罪的原因,很难保证这其中不带有某种偏见或是预先的设定。相类似的,比方说我们现在看到许多青少年性犯罪是因为他们受到了淫秽书籍、录象的毒害,就说这是犯罪的原因,但是我们没有看到的是,更多的青少年看了这些东西之后并没有从事性犯罪活动。如果把这所有的人群相加,我们会发现,淫秽物品的毒害只是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因素,而不是绝对的原因。如果我们把因遗传因素而犯罪的人与有相似的因素而没有犯罪的加起来统计,很难说我们还能维持先前的结论。
    其次,这种理论显然忽视后天的社会的多种因素。这也正是正常人论与异质因果论所关心的问题。比方说卡尔卡特家族,如果从社会的角度分析,我们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马丁的那次性关系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而从书中我们不难发现马丁后来又找了一位良家妇女的结果必然是抛弃了先前可怜的母子。于是我们不难想象,一个低能的女人生下了一个或几个私生子,而抚养这些子女对于一个低能人来说是多么的困难。生存都是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想象马丁的这一支后代生活在贫民窟中,吃不饱饭,接触的都是类似的底层人物,受教育也是不可能的。看过《鹿鼎记》的人知道,韦小宝即使是飞黄腾达了之后的理想也不过是开一间扬州最大的妓院。社会底层的生活环境能造出一部分优秀的上层人士,但一个低能母亲的孩子想走入上层恐怕是难上加难,能做妓院老板已经是很有出息了。相反的,另外一个系的马丁的后代因为出生于良家,想必受到了良好的教育(美国以新教徒为主,新教徒重视教育,几乎人人识字),不愁吃穿,接触的都是体面人。成为律师,医生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这里面外在的影响尤为重要。
    综合以上的分析,天生犯罪人论最致命的脚后跟就是它所鼓吹的犯罪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够原因的地位,充其量只是相关的因素,有时并不是主要的因素,这也是为什么它被许多人反对或是嘲笑的原因吧。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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