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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测谎时的心理状态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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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injj 发表于 2009-2-4 12: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犯罪嫌疑人在测谎时的心理状态初探
   
    夏天
    测谎,是对谎言的鉴别活动,在刑事领域又称犯罪心理测试,主要是对人类多项生理反映的记录,可以在犯罪调查中用来协助侦讯,以了解受询问的嫌疑人的心理状况,从而判断其与所调查的问题或案件是否有关。在使用测谎技术进行心理测试时,我们有必要对被测人心理状态进行了解和研究,从而为我们编制测谎问题,展开讯问深入侦查提供有力的条件。
    一、测谎技术的基本原理
    测谎技术是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实验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现代测谎技术一般测定人的四个方面的生理变化:血压、心律、呼吸和皮肤电阻(由皮肤表面汗液分泌所致)。这四个方面是由人所对特定生理变化与特定情绪状态的关系较为系统的研究而确定下来的,因为这些生理变化是受自己神经系统控制的,不易受人的意识的影响。因而能够较好地反映人的情绪状态,在测谎过程中,将四种感应器导联在被测者身体的相应部位。然后向他提出一系列的讯问;被测谎者在回答讯问过程中因情绪变化而导致的自身神经系统的生理变化就会被测谎器细致地记录下来。测谎者根据记录结果就可以分析被测谎者在回答相应问题(特别是关键性问题)时的情绪状态及其变化,并推知其说心里谎话还是真话。但测谎技术不能代替收集和和审核证据,其测试的结果可以作为侦查讯问和调查的参考。①
    测谎技术在刑事侦查中一般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认定和排除犯罪嫌疑,筛选嫌疑对象、缩小侦查范围;2、鉴别供词或证词的真伪,帮助分析口供与证据、口供与口供之间的矛盾;3、根据测试结果,研究调查取证和讯问的方法;4、验证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核定鉴定结论的可信度;5、测谎技术的科学性,测试问题中涉及的案件情况,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其交代问题。②因此,我们在进行测谎前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进行了解。
    二、犯罪嫌疑人在测谎时的心理状态
    (一)心理状态的概念
    心理状态是心理现象的一种,而心理现象又是我们人类的基本生理现象之一。一般而言,生理现象分为三大类: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过程是在客观事物的作用下,在一定的时间内大脑反映现实的过程。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是心理现象的动态表现形式。个性是指在心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个人特点的、稳定的心理倾向与心理特征。包括需要、兴趣、动机、态度、观念、信念、性格、气质、能力是心理现象的静态表现形式。③而动态表现形式(心理过程)与静态表现形式(个性)之间还有一个过渡的状态——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是人在一段时间里,在一定的情景中的心理活动的综合表现,是一种兼有心理过程的暂时性和个性特征的稳定性的心理现象。而犯罪嫌疑人在测谎时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现象正是这样一种过渡状态。面对严肃的测谎人员与冰冷的测谎仪器,犯罪嫌疑人心理现象既不象心理过程那样短暂,也不同于个性心理特征那样持久、恒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一定会被某种心理状态笼罩,只有随着某种诱导因素对个体心理影响的减弱而减弱。因此,我们在进行心理测试(测谎)时,如果有效、准确地把握住了心理状态,也就开启了犯罪嫌疑人在测谎过程中的心理之门,为我们进一步具体展开讯问,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
    (二)测谎时犯罪嫌疑人常见几种的心理状态
    经过多年来审讯实践和科学总结,有这么几种心理状态,值得我们侦查人员重视:
    1、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惩罚的一种心理状态。④畏罪通俗地讲,就是“做贼心虚”,它是我们人类最常见的一种心理状态之一。人作为的社会人,在成年之后,正常状态下不可能不知道犯罪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所以罪责感存在于一个正常的成人的心理之中。只是一般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而没有将罪责感激活。
    2、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自以为可以逃避罪责的心理状态。“自作聪明”、“自以为是”是对这种心理状态的描述。这种心理状态也是我们人们内心中固有的心理之一。人们不仅在犯罪中有所表现,就是犯了一般的错误,也有侥幸能够不被别人知道的心理。同畏罪心理一样,侥幸心理从犯罪人犯罪之前已经产生了。
    3、恐慌心理
    恐慌就是恐惧和惊慌。它可以说是畏罪心理演化、发展而来的。恐慌心理多见于初犯和偶犯。犯罪嫌疑人多表现出神思恍惚、手足无措、语无伦次、额头冒汗、两腿发抖、脸色苍白等,其外部表现非常明显。在测谎时,要尽量要求被测人员心平气和。但这与犯罪嫌疑人的恐慌心理并不矛盾。无论怎样抑制恐慌心理,只要真正实施过犯罪,再测谎仪的图谱上是一定会有所表现的。
    4、悲观心理
    悲观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追求失去信心的一种心理状态。在悲观心理的强烈冲击和压迫下,犯罪嫌疑人个性特征的稳定性发生急剧变化,感到罪行将被揭露,将会受到严厉地惩罚。因此,在测谎提问时,犯罪嫌疑人虽然在“是”与“不是”之间作着看似简单的回答,但内心因畏罪而产生的悲观心理却进一步加深加重。同时,也给我们测谎员一个信息,在图谱中加以重视。
    5、戒备心理
    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防御是人的本能,处于可能会被刑事追究责任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其防御戒备心理就更强。它产生于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之上,是侥幸心理的演化和深化。
    6、抵触心理
    抵触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和测谎提问表现出强烈不满和敌视的一种心理状态。产生抵触心理的原因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反动立场和观点,例如说法轮功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还有的是怀有较强的反社会心理,例如“常德大劫案”、“石家庄爆炸案”,这些主犯都是怀有报复社会的强烈变态心理。我们说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在测谎时所表现的不象其他阶段那样明显。面对其不作回答的各种问题,其内心的激烈情绪总要在图谱中表现。
    (三)几种常见心理状态的关系结构
    这六种心理状态的含义并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它们之间有一个含义上递进关系。这六种关系,将它们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基础心理状态,它不仅存在于讯问中,而且从有犯罪动意开始便存在着,是犯罪嫌疑人产生其他状态的开始:
    畏罪、侥幸心理是应该放在第一层面层面上。它是产生其他心理状态的基础。由畏罪心理可以产生恐慌心理。害怕罪行被揭露,自然其心理里恐惧与惊慌的。侥幸心理会产生戒备心理,自信能够逃避罪责,自然要产生戒备意识,高度紧张与警惕。恐慌之后,案情逐渐明了。此时,犯罪嫌疑人就会有悲观心理,这也是第三个层面的心理状态。这个时候,就离他们供述罪行不远了。戒备心理,很自然就会产生抵触心理,这也是第三个层面。
    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前谈话
    针对我们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在测谎时几种常见心理状态,测谎人员在进行测谎,应当适时地开展测前谈话。测前谈话是测谎程序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可帮助我们排除测谎的障碍。从心理状态上讲,测前谈话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和谐气氛,平息被测人的紧张、抵触心理。
    被测人初次接触测谎,对测试往往带有恐惧情绪,过分紧张的心理状态,会使被测人对问题的反应整体水平升高,甚至对测谎员的体温产生恐惧,造成每个问题都产生强烈反应或问题尚未问完就提前反应。这样,图谱看起来便显得杂乱无章,影响测谎人员对相关问题和其他问题反映的比较及判断,对测试的准确性造成影响。测谎员通过以一个专业内行人员的举止态度和姿态与被测人进行平心静气的交谈,耐心细致的听取被测人对案件的看法和辩解,不审问或指责、表示关心、解除顾虑、取得信任、表现客观,可以让被测人谈谈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什么人有条件作案,什么人不可能作案,自己是否具备作案的条件等等,以讲道理的形式让被测人清楚的认识到自己为什么被警方列为测谎对象。使被测人接受测谎员的说法,借此会谈,与被测人搞好关系,避免发生摩擦和敌对状态,平息被测人不应有的紧张心理。
    (二)掌握谈话主动权,控制整个谈话过程,抑制被测人的侥幸心理。
    测谎员进行测前谈话,必须掌握主动,这一点对于让被测人接受测试以及随后的测后审讯都是十分重要的。针对被告人的恐慌、畏罪,希望早日摆脱羁押的心理。测谎员应强调被测人没有摆脱嫌疑充分证据,许多调查的结果都是对其不利的,建议被测人说实话来早日摆脱被怀疑的尴尬境地。为了显示测谎员的可信度,应重复声明你愿意帮助他——帮助他弄清真相,这样做容易被测人接受,并且还要表明,你对他犯罪与否并不在意,尽量消除其抵触心理。这样做,会使测谎员在被测人的心目中形成一种敬畏的形象,认为这个工作人员是值得信赖的,这个工作人员是不容易对付的,是测谎员在这场艰巨复杂的心理战上先赢得优势。
    (三)分析把握好准绳问题,消除被测人戒备心理
    正式测试前,测谎员都要花很大的力气去找准绳问题。准绳问题一般都希望被测人答“不”,并且是谎答,在这一问题上,在测前谈话时如果被测人答“不”,到正式测试时,就可以不再作为准绳问题使用。测谎员在测前谈话时应把事先准备好的准绳问题提出来与被测人讨论,观察被测人的反应程度和态度,测谎员应尽力捕捉被测人想回避和经长时间考虑才回答“不”的问题,以便在测试时作为准绳问题来使用。测谎员在确定了准绳问题之后,还应考虑被测人对准绳问题的理解程度,不理解的应进一步说明。测谎员应强调之所以要问被测人准绳问题,是想了解一下他的道德操守和为人,考虑一下他是否有说谎的习惯和倾向,是否为一贯诚实的人,这样做,可以促使被测人对准绳问题的足够关注,观察到他的态度,为准绳问题测试(CQT)的主题问题与准绳问题的对比分析和测谎员对被测人的综合判断打下基础。。
    四、针对犯罪嫌疑人测谎时的心理状态,正确“设计布景”
    犯罪心理学指出,犯罪嫌疑人深知讯问结果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命运,因而会产生试探、防卫、侥幸、拒供、畏惧等一系列复杂的心理活动。办案人员为实现讯问目的,就必须针对嫌疑人的个性特点采用相应的心理策略。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调查支援科特工在协助警方进行讯问时,除注意通过言语渠道运用语言技巧控制对方的认知和意向外,还注重非言语渠道的作用,通过“设计布景”,营造特殊的讯问心理氛围。
    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心理较量。讯问成功的基础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说,在于“掌握真实的情况和诉诸案犯的理智和常识”。由于“人人都有弱点,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被制伏”。所以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要破除对方的拒供心理,使其恢复理智,交代实情,就必须设法找出其弱点或使其暴露弱点。所谓“设计布景”就是“使被我称为‘如坐针毡的因素’起作用”,营造击其弱点、迫其就范的心理气氛。比如选择专用房间作为专案组办公室和会议室,使嫌疑人感到警方对此案很慎重;室内墙上挂有多幅放大的警方调查照片和资料图片以及表明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的刑罚的图表,在桌子上摆上几台放像机并播放被监视嫌疑人作案过程的录像带,显示侦查工作规模大而正规;把本案或别的案件卷宗堆放在一起显示已获得大量证据和案件资料;作案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或关键罪证放在嫌疑人能看到的地方等等。这些嫌疑人“如坐针毡的因素”愈强烈,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就愈大。
    讯问时间的选择也是“设计布景”应考虑的重要因素。深夜或凌晨那几个小时是进行提审的最佳时段。人们这时往往比较松懈,同时,也比较容易暴露弱点。同样,如果你和你的伙计们在通宵工作,就可立即传递出这一信息:此案非同小可,你们正在全力以赴侦破它。夜间提审对于合谋犯罪嫌疑人来说还有一层实际的考虑,即你手中的嫌疑人不应该被其他人看见。如果他认为已经‘被人发现’,就不会进行任何交易。”“如果几个星期之后有什么重大节日,也许是嫌疑人的生日或周年纪念日什么的,我会建议推迟审判时间以利用这一时机。如果你在节庆时到房间当面向他发难,使他意识到,如果不肯合作,这可能将成为他与家人共度的最后一个节日,那么你就平添了一些优势。”
    “设计布景”中所突出的关键因素是讯问人员。为了使对嫌疑人施加的心理影响更有效果,道格拉斯主张讯问人员应是“一个比嫌疑人年龄大一点、更具权威性的人,一个穿着讲究、威风凛凛的人,一个可以表现得友好爽直、让嫌疑人感觉轻松的人,但一旦情况必要时,他可以一转脸就变得绝对严肃和直截了当。”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像以上案例中的讯问者那样,善于发出“我们已掌握了凶手全部情况,知道你内心正在思考什么”的暗示,善于透过对方的生理状况(冒虚汗,呼吸急促等)和目光表情、体态动作等“体语”洞察其微妙的心理变化,针对对方个性心理采用“顺水推舟”之类的策略,攻其弱点,穷追不舍,对方的拒供心理就会土崩瓦解。
    “设计布景”的策略可用于多种案件的讯问程序。无论侦破的是侵占公款、政府部门的贪污腐败、销赃的阴谋,还是受贿的工会组织,在讯问中“设计布景”营造氛围,攻击对方薄弱环节的心理策略都广泛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事先就了解侦查人员的全套手法,它仍然会十分奏效,其原因就在于它对于调查人员和目标嫌疑人双方都是有利的。它以真实情况作为基础,并且是针对嫌疑人的生活、境况以及情感需求制定的。假如我就是被提供交易的嫌疑人,即使知道它是如何经过一番布置来达到最佳效果的,我也会接受交易,因为它确实给我提供了最佳机会。
    心理学家通过实验证实,装饰不同的房间对人的情绪、知觉和判断确实具有不同的影响。环境装点、房间摆设是一种静态无声的非言语传播符号,显露出设计者或房间主人希望传达的特定信息。相关研究表明,在影响人的内心感觉、微妙情绪和意向等非理性因素方面,非言语符号的作用往往超过言语符号,正所谓“此时无声胜有声”。据“体语”研究专家伯德惠斯特尔估计,人际信息沟通时,信息中65%的“社会意义”是通过非言语符号传递的。所以讲究交往“布景设计”,有意识地发挥其潜在的信息传递作用,就容易使交往取得最佳效果。讯问也是一种人际信息沟通。道格拉斯针对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特有的试探心理,精心“设计布景”营造氛围,使非言语渠道和言语渠道有机结合、“双管齐下”,向对方发起强大的心理攻势,以击溃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成功地达到讯问目的。显而易见,“设计布景”营造气氛作为讯问的一种心理策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对司法心理学的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0日对四川省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②《预审学》王怀旭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
    ③《预审学》王怀旭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④《预审学》王怀旭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作者:夏天西安政治学院刑侦系教员
    通联: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刑侦系陕西西安朱雀大街146号邮编:710068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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