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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泽林: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立案审判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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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光头仔 发表于 2009-2-5 18: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明显,职责更为重大,人民法院必须紧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努力通过“六个强化”,实现“六个统一”,大力推动立案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立案审判新期待。
 
 一、强化立案审判职能,实现立案机构职能统一
    必须进一步规范中、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主要职能:一是一、二审案件的受理审查与登记立案;二是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争议案件的审理;三是立案调解;四是审判工作流程管理;五是涉诉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以及相关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另外,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承担诉前保全、排期开庭等任务。中基层法院立案机构在完成上述任务时,必须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有的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流程管理机构,既加强了案件管理,又区分了审判业务和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法院赋予立案庭调卷、送达、书记员和陪审员管理、诉讼服务等行政性工作,在完成这些工作时,不能本末倒置,弱化立案审判职能。
    必须进一步强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职能。与中、基层人民法院相比,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机构主要承担执法办案、指导协调、审判监督等任务。其主要职能:一是一、二审案件的受理审查与登记立案;二是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争议案件的审理;三是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四是涉诉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五是以审限跟踪为主的案件流程管理。上述五项职能虽然与中、基层法院的职能大致相同,但重点却有明显区别。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职能成为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立案机构的重要职能。  
    必须做到同级法院立案机构职能的统一。上下级法院立案机构的职能可以大致相同、各有侧重,但是,同级立案机构职能应当统一。目前,全国法院立案职能不统一的问题反映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同级立案机构的名称不统一,有的名称缺乏科学性、准确性。二是职能发挥不全面、不平衡,顾此失彼。三是审判流程管理缺乏统一规范,在案件分配、排期开庭、送达保全、审限跟踪等方面做法不一。四是一些法院的再审审查工作存在边缘化问题,有个别高级法院将立案审判机构的再审审查职能取消或者弱化,这种做法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相违背的,是立案职能不到位的典型表现。上述问题要认真研究,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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