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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的出逃路几时梦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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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hGzoz 发表于 2009-2-5 19: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9年4月15日上午,北京。( j0 V4 C" L, Y- a
  一封长达74页的举报信送到了中央领导的办公室。这封署名为“一群伸张正义的人”的举报信,爆出了一个惊天大案: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为首的走私集团与福建省内众多官员勾结,疯狂走私,案值高达500多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 v$ b, R$ k0 J2 l7 n+ C
  此案所揭露出来的腐败问题涉及面之广、人员之多令人震惊。在厦门特大走私案中,共有600多个涉案人员,包括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近150名党政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主犯赖昌星则持香港特区护照逃往加拿大,以大把大把的金钱并以所谓的难民身份,希冀能苟且于法律的“天网”之外。引渡赖昌星一度搁浅。0 x: Y9 e4 o6 y.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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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_4 @# M2 s5 I. X8 |( Q1 e, Z" r  然而,法律程序离终点越来越近,不利于赖昌星的判决接踵而至,赖昌星恐怕已经开始感觉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真正意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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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5 o9 p7 a6 M6 O( w5 I  其实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赖昌星就琢磨骗取香港护照,以便有朝一日罪行暴露后能金蝉脱壳。他首先买通陕西省公安厅将户口由福建转到陕西,再以“蔡昌星”为名获得了赴港定居的通行证。1991年8月7日,赖昌星持单程证从中国内地移民香港,后又把名字改回“赖昌星”。1998年8月25日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d" f, {- c# ~7 S+ H' ?* d
  1999年8月“远华”特大走私案东窗事发,受到中国公安部通缉并已提前跑到香港的赖昌星举家从香港持香港特区护照入境加拿大。随后,香港政府有关部门在1999年12月接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通知,得知赖昌星是通过“欺骗手法”获得到香港定居的单程证,因此认为:赖昌星一家不应获得香港的永久居民资格。据此,香港特区政府取消了赖昌星的香港特区永久居民的身份,吊销了他的香港特区护照。
: l' i* d* h4 @  试图以加国为避难所! G# s8 N! k# R0 f8 a0 z
  为了能在加拿大有个安下身来的名分,2000年7月,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提出难民申请。而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则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y$ R4 _/ G1 r* s& s9 {  b  2002年6月21日,赖昌星一家的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在长达294页的判决书中,加拿大难民委员会发现赖昌星并不符合该国难民资格,因为有充分证据证明赖昌星曾经参与中国重大的走私和行贿案件,故拒绝给予赖昌星及其家人难民身份。- j! a  ?' D( ?1 _! u
  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的律师a>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要求加拿大联邦法院推翻难民委员会的裁决,并指定另一专责小组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此案,引起了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的高度关注。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维持了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于2002年6月21日做出的裁决,驳回了赖昌星一家的难民申请。7 \: h8 g' x/ S+ k
  五年来,赖昌星花费巨资聘请了加拿大最好的移民律师a>之一马塔斯,采集了大量的证据之后,提出了一个理由以证明他逃亡加拿大不是因为走私,而是因为在国内遭受了政治迫害,所以他是难民而不是逃犯。依据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难民的身份被确认后,该难民将不得被强行送回令其遭受迫害的国家。赖昌星的律师a>施展种种手段寻找理由,力图为赖昌星争取到加拿大的难民待遇。律师a>把中方关于赖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贿犯罪的主张曲解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国的司法制度,声称赖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国,将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然而,负责调查赖昌星身份的加拿大移民部对赖昌星在中国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后,认定赖昌星的确在中国涉嫌走私罪及贿赂罪,该行为在中加两国都属于严重罪行,并非如赖昌星本人及其律师a>所论的那样是政治案件。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和《加拿大移民法》一致规定:因为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和特殊社会群体的原因而在本国有受迫害的客观危险,属于难民。但是,由于实施了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而惧怕遭到追诉的不属于难民。显然,赖昌星不具有因前四种原因受迫害的危险,却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加拿大法庭否决了他的难民申请是正确的。/ ~* v0 [# \3 y6 ^  D& O
  赖昌星的剩余招术
) x2 X, W8 m0 i! U) f  用尽法律程序?尽管申请难民资格一再受挫,但赖昌星和他的律师a>并不死心,马塔斯律师a>表示将充分利用加拿大复杂的难民上诉程序,要把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以给予赖昌星滞留加拿大的充分时间。
4 x2 B+ W2 j; W+ d  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赖昌星上诉案的驳回,并不意味司法程序的终结。因为根据联邦法院的规定,赖昌星的代理律师a>已就联邦法院此次做出的维持原判的裁决向法官提出了20点质疑,提请法官解释。如果法官无法澄清其中的问题,将自动提请联邦上诉法庭释疑。但如果法官驳回质疑,赖昌星还有向联邦法院上诉法庭及联邦最高法院两次上诉的机会。
4 i" ]$ H1 ]% n2 @$ `& d. B% W  如果可以争取到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受理,此案还可继续其法律程序。而一旦出现胜诉的可能,那么整个司法程序又将回到新的起点,从移民局重新确认难民资格审定开始,进入又一轮的司法程序。如果联邦最高法院不受理上诉申请,有关赖昌星难民被拒案在联邦法院司法复核的法律程序就会到此为止,即“移民局暨难民局委员会——联邦审判法庭——上诉法庭——联邦最高法院——遣返风险评估”,全部法律程序完结,接下来赖昌星则将面临遣返。但之前,他将先经过一项遣返前的为期六个月的风险评估,在这个阶段,赖昌星可以出示新证据,并由律师a>代表在聆讯时为其辩护。
) l; l, }$ f& Z$ ?  而在遣返风险评估的时候,中国与加拿大两国之间的司法制度差异,仍有可能成为影响最终结果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废除死刑,而加拿大传统上一向拒绝把罪犯遣返回那些执行死刑的国家,再加上中国政府已经处死牵涉赖昌星一案的8人包括赖昌星的哥哥等人,并判处另外18人死刑。因此,赖昌星代理律师a>马塔斯将会以此作为赖昌星留在加拿大的一张很重要的牌,他一再强调如果他的当事人被引渡回国,有可能被处决或以“其他方式”死在狱中。赖昌星自己也说,就算中国政府保证不判处其死刑,但一旦回国,中国政府会不会兑现其保证不得而知,更何况生命安全和不被判处死刑也并不是一回事儿。这一点也是决定风险评估的一个关键因素。退一步说,即使最后的评估认为赖昌星遣返回中国不会被判处死刑,但风险评估的结论仍然允许上诉。每次上诉都需要一年至两年时间。这样一来,遣返赖昌星还将遥遥无期。而且,中加之间没有签署引渡条约,这必然也给通过司法途径正式引渡赖昌星造成相当的技术困难。' y+ k! S2 k7 C! d6 D" x
  用尽所有能够利用的法律程序争取继续在加拿大拖几年,是赖昌星的首选,也是赖昌星聘请的律师a>马塔斯努力的方向。当然,靠打官司拖下去,这要取决于赖昌星的钞票还剩多少。赖昌星和家人初到温哥华时,出手阔绰,购买豪宅,沉迷赌场。随着许多银行账户被冻结和打官司的巨额花销,赖昌星夫妇不得不卖掉豪宅和他们的3个孩子住在一套普通公寓里。但据说仍不时有人向他们汇款,因此,赖昌星打官司目前还暂不缺钱。7 B( [: g, I, L
  再寻避难所?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如果加拿大移民部的驱逐令生效,当事人必须立即向移民官说明离境的方式,如果他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答复,那么他还将被拘押并且遣返原住地。但如果赖昌星能证明他能够在30天内找到可以接受自己的第三国,那么可以自行离境,但前提是第三国必须合法接受,如果只是权宜之计,加拿大方面将不予承认。如果找不到第三国,加拿大可能会将赖昌星遣返回我国香港,如果移民部认为当事人可能会不服从的话,他们就会派官员和加拿大皇家警察将当事人押解出境。移民部有权将当事人押解到他们的出生地或者原住地,即他们一家到加拿大前的居住地香港。因为他在逃往加拿大时,持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护照。但是,由于香港特区政府已经取消了赖昌星的香港特区永久居民的身份,也吊销了他的香港特区护照。所以,一旦赖昌星被遣返香港,香港政府很可能将他直接遣返回他移民的出发地点——中国内地,那将是赖昌星的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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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昌星在2003年曾经扬言已经委托香港“彭思帝理律师a>行”与香港政府打这场官司,要求恢复他们一家被吊销的香港身份,但未付诸行动。如果有香港身份,即使在加拿大赖不下去,遣送回香港也可以另想其他办法。赖昌星辩解说,他们全家至今仍然是香港合法居民,所有证件都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的。凭借这种手法获得赴港定居通行证的,不仅仅是赖昌星一人,不少内地人士也是通过这种方法从陕西省公安厅获得了这种通行证。如果赖昌星真的和香港特区政府打官司而且败诉,那么这些人的香港特区居民的身份就有可能面临和赖昌星同样的命运;如果香港的法官判决赖昌星胜诉,那么赖昌星的香港居民身份就得以确保。
3 N1 J) n. ^: ], F' J5 k5 I0 L  重走逃亡路?在法律程序即将用尽,眼看申请难民无望时,赖昌星也可能会逃出加拿大到某个护照比较好搞的国家。不过,目前在加拿大移民部门的监控下,赖昌星的逃脱机会很少,但也不能排除有这种可能,特别是在一些部门或组织刻意为之的情况下,可能性更大。2 u. F7 l" r' t$ R# J
  国际一体化的打击趋势4 t: v7 h; [2 @3 M5 b+ G
  然而,以上只是赖昌星为逃避正义的惩罚而编织的梦。近年来,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国际和平与发展受到了重大威胁。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同需要,也是各国共同的责任。因此,随着国际司法协作越来越频繁和紧密,赖昌星的美梦也正面临破碎。
3 M$ g' f1 n2 e# U/ i  2003年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根据公约第3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对于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犯罪、腐败犯罪、妨害司法犯罪四大类犯罪,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法律制裁,在这四大类罪中,赖昌星因涉嫌组织过庞大的走私集团和进行过巨额行贿而涉嫌两个罪名。通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努力,中国已经与近6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为中国与这些国家开展司法合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对于那些没有与中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的国家,由于在打击跨国犯罪和贪官外逃的问题上存有共识,以个案的形式通过外交途径追诉犯罪嫌疑人,也是一条重要途径。
1 i- P2 p" n  p: Z- |" G# y  在赖昌星案上,中国政府表现出了坚定立场。2004年3月9日,中国公安部部长助理兼国际刑警组织名誉副主席朱恩涛表示,虽然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有一些难度和阻力,但中国还是会千方百计跟加拿大的司法机关和警方合作,最终把他引渡回来。此前,前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总理朱镕基,现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总理温家宝都曾先后向加拿大方面提出遣返赖昌星的要求。另有消息称,中加两国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用一名涉嫌在加拿大杀人后逃回中国的疑犯来交换赖昌星。所以,对于赖昌星来说,加拿大很难成为他长久的栖身之地。
0 i+ B" I) s% q( O9 p  从加拿大方面来说,如果任何一个罪犯跑到加拿大,都以自己可能受到政治迫害为理由留下来,这就等于给了全球犯罪分子一个危险的信号——加拿大是犯罪分子的避难所,这对于加拿大人来说,是很难接受的,加拿大中文电台在加拿大难民委员会驳回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后做了一个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88%的人认为加拿大难民委员会对赖昌星的裁决结果是符合预期的,只有7%的人认为并不符合他们当初的预期;有83%的人认为,裁决符合加拿大的精神;在被问及赖昌星对此提出上诉会否成功时,有5%的人认为会,而80%的人认为不会。
" g2 g* R8 M/ ]/ x; h$ u% Y. ?  加拿大联邦移民部官员盖茨也表示,并不是因为该国家有死刑,加拿大就不会将疑犯遣返回该国家,加拿大曾有过将一些疑犯遣返回中国的先例。例如有“中国电脑贪污银行公款第一人”之称、原是交通银行宁波支行会计科记账员方勇侵吞公款166万元外逃,1990年案发,1991年后逃到加拿大要求“政治避难”;2000年1月7日,方勇因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他遭“政治迫害”而被加拿大移民警察遣返回中国;2000年8月,加拿大遣送了一名在中国杀人后潜逃14年的罪犯,回中国受审。另外,赖昌星难民资格一案所耗费的巨额资产、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引起加拿大公众的强烈不满。再说,就目前的情况看,已有铁的事实证明赖昌星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加方不太可能做出有伤中加外交关系的决策。加拿大依法遣返赖昌星,既符合两国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
% a+ ]2 H9 y- ?6 d  o0 v8 Z$ w$ x  从赖昌星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国情、法律价值观念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规定有时会有所不同,由此形成国际之间的法律冲突,这种情况是在所难免的。但立足于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国际和平与发展受到了重大威胁,国与国之间进一步开展司法协作,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需要和共同责任的国际大背景下。我们可以大胆推断:加拿大将不再是中国外逃罪犯的天堂,赖昌星的美梦破碎之日已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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