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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最大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案宣判:9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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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_lee 发表于 2009-2-6 16: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庭审现场。  
    2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5.24”特大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洪志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数罪
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王立军、马振成等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有期徒刑。该案是黑龙江省以及东北地区近年来破获惩办的一起最大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案。
  
    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杨洪志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被告人王立军、石剑平(另案处理)非法成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朝阳村薛家屯的印刷厂为其印刷淫秽书刊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杨洪志负责提供书刊底稿、纸张,受王立军、石剑平的雇佣,被告人马振成、申延波、邵春风(另案处理)等人共印制《乱伦》等淫秽书刊30万余册,违禁出版物3万余册。除案发后扣押的3千余册淫秽书刊和部分违禁出版物外,其余书刊均由被告人杨洪志、王焱销售给哈尔滨、沈阳、长春等地的个体书刊经销商。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敏、徐艳青、付燕霞、刘春雁分别从杨洪志、王焱处购得淫秽书刊,并在各自书刊经营处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2008年2月,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在检查出版物市场时,依法收缴了部分非法出版物。黑龙江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协调公安、出版等部门通力合作,迅速启动侦破工作。经过三个多月的艰苦努力,2008年5月24日,公安人员根据群众的检举侦破了此案,陆续将被告人杨洪志、王立军、马振成、王焱、申延波、王敏、徐艳青抓获。被告人付燕霞、刘春雁分别于同年7月16日、7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洪志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书刊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轶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立军、马振成、申延波以牟利为目的,参与印刷淫秽书刊,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焱、王敏、徐艳青、付燕霞、刘春雁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书刊,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洪志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王立军、马振成等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4万元。
(贾晋璇 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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