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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管变革体现人权保护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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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妹 发表于 2009-2-6 17: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5月1日起,司法部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将实施,1990年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新规范删除了禁止同性恋及女犯染发等“不准”、“不得”等用语和规定。新规范更多地彰显出人性化色彩,更注重对人权的保护(4月10日《新京报》)。  F4 J1 |* ]. S/ u8 K% L
  众所周知,监狱是改造服刑人员的场所,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需要体现出特有的威严。但是,如果监狱机关一味关注的只是监狱管理的方便和国家机器的威力,忽视对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尊重,那么,按照福柯的“身体——权力”理论,这无疑是司法权力在服刑人员身体上实施的另一种规训形态,是对服刑人员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打击。 # q" A9 T- Z% Y. a7 L2 z* H
  毋庸讳言,监狱系统一度是人权保障的薄弱环节之一。我们认为,新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用偏陈述的指引性语言代替了旧规范中训诫似的语言,“不准”、“不得”等用语在新规范中都被删除了,显示了对服刑人员的尊重和平等,更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一句庄重的政治口号,人权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概念,它涉及人们经济活动、政治权利、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需要国家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对公民权利乃至服刑人员的各个层面的具体的尊重、保障和承认。 / w3 E6 ?) o7 E: n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日益完善,服刑人员的基本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对服刑人员的人格进行侮辱的现象也受到我国法律的明文禁止。近年来,我们在监狱的管理方面,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不少新举措,如对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定期给予探亲假;在监狱实行狱政公开;对服刑人员科学分类以及组织减刑、假释的听证,等等。这些转变和表现形式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人权的缩影,也是我们其他各项事业走向人性化、文明化的真实写照。% B. w! [. h+ [) R$ Z8 @2 Q! c
  应当说,《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修改为《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这种通过制度建设保障服刑人员权益的监狱管理变革,是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从维护人权的意义发布《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从这个意义上看,关于服刑人员头发的权利,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小小的“细节”,其实却蕴涵着尊重人权的意义。每一个权力机关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充分尊重公民应有的权利,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才能加快。
) w8 ^# q( o6 m2 l& n; p$ Z  如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上宪政大旗,从新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我们感受到了政府落实宪政法条的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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