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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对霸道的劣质服务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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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良 发表于 2009-2-6 17: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笔者居住在一个小城镇上,忽然一日大树倒下压断电线,电话三番五次请供电部门来维修,但他们却“稳坐钓鱼台”,无动于衷。在持续二十多天的无奈之后,告诉他们我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其竟答曰:“随便你到哪里去告吧”,我于是愤而投书新闻媒介。仅几日,媒体予以大曝光。供电局长急令有关责任人员立即修复通电并上门道歉,速度之迅速,与前有天壤之别。事情虽早已过去,但每每想起,感触颇多。
& f) l% T7 U1 ^; E* u8 L  象笔者碰到的这种情况,很多人都遇到过。比如,到邮局取汇款,有的搭售明信片给你,有的甚至要你先存款,把不需要的“服务”硬塞给你。供水部门随意停水事先又不打关照、征收水费没有谱。在家看电视,有两个台却总是不清楚,有线电视台的人总忘记了调整好,而每个月的收视费照总会按时收取。服务态度不好、价格透明度不高、服务质量不佳在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的服务中并不少见,于是便有了“×霸”、“×老虎”的说法。我们花了钱,如果买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往往会据理力争。但对这些具有垄断性的特殊的服务行业,往往只得小心翼翼、忍气吞声,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呢?
& z8 H2 \5 Q* N1 q8 y% a+ e  g2 J  原因当然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垄断企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独此一家,别无分店”,且多从事的是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造就了他们的优越感,大多财大气粗,随便你来不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有后顾之忧,单个消费者势单力薄,认为提供服务的单位是独家经营,以后还要与其打交道,得罪不起。其实,我们既然花了钱,就应理直气壮地捍卫我们的权利。0 K. S% _' Q8 }5 M9 V( J
  应当明确,服务是用钱买来的,体现着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不是谁对谁的恩赐。服务也是一种商品,供电部门不也经常说“电是商品”吗?既然是商品,就不能伪劣。电压或高或低,甚至烧坏家用电器,能说是优质商品吗?面对服务,我们也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就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更明确“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8 z" Q& C. H# A! Z  V; z; L) i  不能提供合格的服务,这便是侵权、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面对侵权,我们不应再沉默。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有后顾之忧,其实,越是纵容他,越会形成恶性循环。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正是我们消费者的一再忍让把他们宠坏了吗?笔者并不是要大家都去出他们的难看,都与他们过不去,只是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学会用各种方式保护自己。他们不是有承诺吗?看他们兑现了没有?不是说“为人民服务”吗?做到了没有?可以找消协、找舆论工具,实在不行,还可找法院。为了多收的1.1元的电话费,丘建东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其意义是这1.1元钱的成千上万倍,它是消费者正义的呐喊。0 T4 G1 w5 L" s2 `! o: J7 [1 U
  服务行业也要打假,承诺不兑现就是假。面对劣质服务,要发扬武松打虎的精神,你将发现劣质服务只不过是一只纸老虎罢了。
) T( i3 D. s. o  s- y% h# }  “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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