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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宽容木子美传播色情的性爱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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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gGnjX 发表于 2009-2-6 17: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以“木子美”为笔名和网名发表性爱日记的女性网络写手,今年8月因自爆与某摇滚歌手“一夜情”而震动娱乐圈,“一炮而红”,火遍南北。10月中旬以来,该性爱日记《遗情书》的访问量每天近20万次,成为中国点击率最高的私人网页之一,进而成为媒体讨论的焦点,开始走进公众视野。有人呼吁社会对木子美现象宽容以待,有人对此严厉谴责。
' M4 E) J1 v' V" U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言论自由不能超越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应当以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题,如果所发表的言论不是积极向上和弘扬社会主旋律,而是宣传色情、暴力,诋毁现行社会、公然与法制和道德挑战,就超越了言论自由的范围,对, D4 r8 c. k) D" h

* D( U0 ]5 h, a$ a/ L于超越法律和道德框架的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道德的遣责。木子美在网络上发表的性爱日记《遗情书》言论,是一部卖身求名之作,之所以说她是卖身求名,是因为她将自己与他人在进行性行为的整个过程中感受、体会进行具体、细致的描写,用这种方法来迎合人们的胃口,实在拙劣之演。有人会说既然木子美的性爱日记《遗情书》是卖身求名之作、拙劣之演,为什么对性爱日记《遗情书》的日访问量能达到近20万次?因为性爱是一个亘古不变、永不衰老的话题,从而给性爱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但是正当的性爱可以催人奋进,低俗的性爱会使人堕落,木子美正是利用人们对性爱的追求和对性爱充满神秘之感,抛出了性爱日记《遗情书》,虽然迎合了一部分人的心理口味,满足了一部分人的感观刺激,但这种低下媚俗的性爱日记是对文明的亵渎,是公然向先进的文化挑战,终究会被社会无情的抛弃。性爱日记《遗情书》的出笼只能说明木子美已经失去廉耻之感,其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发生严重扭曲。4 T7 T* n2 F7 _0 g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社会上流传着《少女之心》手抄本,书中也是具体描写性行为的过程、感受和体会,就是这个《少女之心》手抄本,使多少青少年学着手抄本内容进行效仿,最终使不少的青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应该说这个教训不仅是深刻的,而且是发人深省的。当进入到二十一世纪时,出现了木子美的性爱日记《遗情书》,她与《少女之心》如出一辙,也具体地描写了性行为过程、感受和体会,充满着宣扬色情的诲淫性言论,并且通过先进的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开展示,吸引着成千上万的观众,其流传之广,范围之大、危害之大,已经不是道德所能调整的。从我国的法律法规a>看,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刑法,不仅对传播色情加以禁止,而且将传播色情视为违法。由此可见,木子美在网络上传播的性爱日记《遗情书》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我们既不能以言论自由而予以宽容,也不能以行使权利而予以放纵,而应当给予不仅仅是道德的遣责,还包括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其对社会危害程度决定适用行政处罚或者刑法处罚。3 x1 A; y! I1 ~" B2 x
  出名的渠道很多,有人说电视是个魔鬼,其实网络也是一个魔鬼,因为他既可以使你一夜成名,也可以使你跌入万丈深渊。木子美正是看中网络这个魔鬼的魔力,将性爱日记《遗情书》借助于网络的魔力进行传播,实现卖身求名的目的。其实想出名并不是一件坏事,但要看你怎么去追求这个名,当你用先进的文化思想引导自己时,就会做出符合时代脉搏的行为,就会为大众所接受;当你违反道德、伦理,用低俗下流的行为追求出名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就会遭到人们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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