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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计问题不比成克杰小”报道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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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jin1111 发表于 2009-2-6 17: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网最早报导了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出逃国外,并且加了评论:"估计问题不比成克杰小。"从法理角度看,"估计问题不比成克杰小"的说法很值得商榷。; z3 {2 p' N7 T& d. M! Z) a
  一是新闻能凭估计报道吗?新闻报导的生命在于客观真实,单从"估计问题不比成克杰小"的用语看已远离新闻报导的宗旨。估计本是指主观猜测,没有实证根据,即使有实证根据也是不充分的。报导者是凭主观猜测,还是采访有关权威部门?如果是靠主观猜测就说杨秀珠问题不比成克杰小,说轻点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报道,说重点是一种背离新闻职业道德的报道。如果估计是建立在采访有关部门基础上进行的,由于杨秀珠还没有归案,从司法程序上看,杨秀珠案仅处于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收集的信息应该是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如果估计是建立在采访侦查阶段收集的信息基础上进行的,报道就脱不了侵犯国家秘密之嫌,向媒体提供侦查信息的工作人员也应构成共犯。国家公诉机关应立案侦查新闻媒体和有关侦查人员的共同侵犯罪国家秘密的犯罪。因为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该报道经全国各大媒体的转载报道,已广为流传。其次如果杨秀珠真的出逃,这样报道也不利于对杨秀珠的抓捕归案,至少对其抓捕会起一些负作用。二是问题不比成克杰小,成克杰是什么问题?成克杰是一个侵犯国家数千万钱财最后被处以极刑,副国级高级干部。问题不比成克杰小,从逻辑上看,至少是等于或大于。从二者身份上看一个是副厅级,另一个是副国级,其身份是不可同日而语;从贪污受贿数额来看成克杰是几千万人民币,而杨秀珠贪污数额在没有经法院最后审定后,你媒体有何根据就估计杨秀珠贪污的数额有几千万之巨?这是否是利用新闻媒体舆论向法院作某种暗示?成克杰是被处死刑,按照问题不比成克杰小的合理推论,杨秀珠至少应判处死刑和死刑以上的刑罚,死刑人们还可以理解,死刑以上的刑罚是一种什么样的刑罚?尊敬的媒体能否告诉我们?亦或是要创设一种新的刑罚?因为我国五种刑罚中还没有死刑之上的刑罚,而创设刑罚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这样媒体岂不又把自己等同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是把自己置于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这样媒体既法院暗示又向人大要权,这样的媒体、这样的报道人民能容忍乎?法律能允许乎?$ \6 z3 m) n3 ~$ B5 Y
  西方国家一方面保障新闻自由,另一方面又防止新闻媒体对司法权不当的干预。在美国,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问题,渊于古老的藐视法罪(the contemp of court)和1789年的《司法法》(judiciary Act)美国宪法a>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之法律:(1)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2)剥夺人民言论或新闻自由;(3)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从而确立了"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和"新闻自由"(Freedom of press),赋予媒体接触司法之权利,因为媒体代表民众的声音、代表民意,必须确保媒体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赋予媒体权利目的是为了监督政府、维护人权,因此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时刻以保护人权为己任,不能逾越这个限度。媒体在西方被称为第四种权利,如果不对其进行规制有可能会妨碍人权和对民众利益的维护,因此美国宪法a>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人享有由"公正"陪审团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有时审判前对案件大量倾向性的报道,有可能使潜在的陪审员产生偏见,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时会变成对正当审判的干涉。就本案而言,该报道已构成以下方面的侵权。
4 n; L' c% o1 ^7 @6 E  首先是侵犯了杨秀珠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问题不比成克杰小"的报道,至少隐含了以下几层涵义,杨秀珠贪污受贿至少在千万元以上,对其量刑至少要判死刑以上,成克杰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问题,杨秀珠在这些方面至少应有成克杰类似的问题。而按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任何公民在审判以前应被假定无罪,只有法院有权对公民定罪量刑。如果按法治原则来对比本案的新闻报道,由于杨秀珠在本案中没有归案,更谈不上对其进行审判,要对其审判还必须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抓捕或者通过引渡条约进行引渡回国,然后才能对其审判。而这些程序既复杂又费时,估计在短时期内对杨秀珠进行审判是不可能,在法院没有最后判决之前媒体已给定了罪量了刑,这严重侵犯了杨秀珠的名誉权。杨秀珠尽管是被追诉的对象,但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她的名誉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在某种程度看处于被追诉中杨秀珠是处于弱者地位,她的权利更需保护。( i- r1 r3 s' K2 y/ w6 ?/ u* M2 l
  其次侵犯了杨秀珠正当程序上的权利,媒体在审判前进行大量有倾向性的报道,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了预断,不利于以后审判中对杨秀珠的公正审判。民主法治国家都注重保障被告人有获得一名不带任何偏见法官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都从制度上进行了设置以防止法官在审前形成偏见。日本采取诉讼状一本主义。美国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在异地受审,并且规定了具体措施:媒体宣传对社会影响大小有时不同,此时将案子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就可以避免媒体对审判的不良影响;延期审判,在犯罪发生或嫌疑人被捕时,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可能较多,随着时间推移,媒体关注可能越来越小,人们的记忆也会逐步淡忘、推迟或延期审判有时也可防止对案件产生偏见;同时还可以通过严格选择陪审员并加强对陪审员指示,以排除那些对案件持有偏见的候选陪审员。. S' ^; q$ c1 J% ^/ Y" R
  有权利就必须有保护、有侵权就必须有救济。针对现实生活媒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被害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救济。民事救济:可以要求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行政救济:主管机关可以责令有关媒体停业整顿,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资格。刑事救济:对构成犯罪的媒体及相关人员,检察机关应依职权提起诉讼。& t9 p! W* X# [/ _! Q
  新闻媒体是柄双刃剑,它一方面能反映民意,促进法治建设,另一方面不正确报道又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侵犯国家秘密,因而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必须严格遵守职业规范,要学法用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报道。基于我国新闻反映民意方面总体来说是反映不够而不是反映过量。目前不宜过多对新闻报道加以干涉,应侧重维护媒体报道的正当权利,但媒体报道必须反映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地妄加评论,因为那样很可能侵犯人权。古人也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新闻媒体为人民大众表达自己心声提供了有效途径,但新闻报道必须按法治要求进行以免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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