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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还是捺指印?──我国个人身份识别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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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ber-h 发表于 2009-2-6 17: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论是到邮局领取包裹、汇款,或者是到银行申请贷款,有关部门在核对身份时为了“慎重”起见,往往要求凭私章才予办理。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往往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捺指印。到底是应该签名、盖章还是捺指印?私章真的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吗?
7 @. \- @& A  t8 o0 T: H$ I  有这样一个案例:王宝有一个舅舅赵路生在美国定居,97年5月,赵路生向他汇款1000美元,王保凭身份证和私章从邮局取回了汇款。97年7月,王保又接到赵路生的来信,告知又给他汇款2000美元。王保等了二个月,却仍没有收到汇款。于是到邮局查询,邮局工作人员很奇怪:“汇款不是给你领去了吗?”,并向他出示了取款时王保的印鉴及身份证号码。王保一看便说:“这不是我上次取款时用的印章”,双方发生争执。王保于是向法院起诉,状告邮局。他的理由是邮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第一次取款手续时,已得知其身份证号码,图章又不是自己的,要求邮局返还这笔汇款。
7 {% Y# m3 |2 w" i! N  这个案例最后虽以原告败诉而告终,但调查取证颇费了一番周折。难点就在于这枚假冒印章究竟是谁刻的很难查清。现在有不少的机关单位在办理公民个人事务时仍沿袭盖私章的做法。笔者认为,私章并不具有证明个人身份的效力。
8 s7 A5 N. {6 N, S& @  1,个人图章刻制没有规范的程序。私章不同于公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这就不排除少数人非法盗刻他人名章以达到非法目的。. B, }  p! K7 @' B+ l! s3 t
  2,图章不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特性。国际通行的识别身份的办法是签名,因为签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签名不可伪造,即使伪造,经过鉴定也可识破。而私章仅能反映和盖章人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人的真实身份。( C0 |7 Q; Q8 o' e
  3,存在同名图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图章的情形。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图章。还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图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图章。象上述案例,就是因为王宝故意使用多个图章。如果邮局在取款时要求签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纠纷。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借款合同纠纷就是因为拿别人的私章贷款造成的。
, J  v$ W. }8 Z! p0 K% H  指印具有唯一性,能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但捺指印往往并不能知晓捺指印的是谁,往往还需同时配有签名。而且捺指印污染手指,有贬低人格之嫌,因此签名仍是最科学最可靠的办法。在农村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识字,他们签字有困难,只好捺指印。另外,对有关笔录中涂改的部分,因不能签字,只能在上面捺指印。
5 C9 `$ I! b9 [  我国个人身份识别的法律制度还是空白,《民法通则》上仅有关于姓名权的抽象规定。签名、盖章、捺指印都是沿袭下来的做法,无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建议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各有关机关单位在办理公务时,应改盖章为签名,以减少纠纷、防止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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