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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的法官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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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rlmoe 发表于 2009-2-6 17: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今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的法官开始着新式法官服,与以往历次法官换装不同的是,在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在开庭时将着法官袍。而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开庭时只着西服,不能着法官袍。对这样的做法,笔者不以为然。6 [1 Z# T1 p0 L+ X/ R
  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居中裁判,不论他是哪一级法院的法官。审判职能不同于行政职能。行政职能比较强调命令与服从,而审判职能强调法官的独立,司法独立包括法官独立,院长、庭长的同意并不是法定的程序。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是套用行政模式来管理法官,法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法官于是也有了股级、科级、厅级等不同的级别。“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是老人家马克思讲过的话。基层法院与中级以上的法院存在级别上的不同,这是事实。但级别的不同,并不影响法官履行法定的职责,他们行使职责的性质是同样的。法官都要裁判案件,维护社会正义,就象医生都要看病一样。是不是大医院的医生就穿白大褂,而小医院的医生就不用穿呢?法官袍是给谁穿的,无非是给法官穿的。为什么只给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穿,其理由依据是什么,让人费解。
& ?) L4 J( s/ o  i  法官袍作为一种司法符号,更多的体现一种象征意义,无非是创造一种氛围,保证法庭的威严,体现裁判的公正地位。全国法院大量的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这些案件审理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基层法院裁判的权威同样需要得到尊重。法官服饰上的差别,会使当事人对基层法院的法官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司法权威得不到尊重的结果,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也会不断地申诉,诉讼程序可能反复被启动。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甚至把关键性的证据在一审中不出示,留到二审中再出示,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实际上就体现了这种不信任感。也许从总体上讲,不同级别的法院,在法官的业务水平上还存在差异,但只要他们依法取得了法官资格,就是一名法官。
; A. ^% o5 [) V! q6 ^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大量的是一审案件,少数是再审或其他特别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我国又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上级法院的判决更具有终局决定性,但这种决定性并不意味着上级法院判决的效力高于基层法院。因为上级法院二审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一旦基层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上级法院就只能通过再审等渠道而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来改变一审判决。况且,中级以上法院本身也审理一定数量的一审案件,其程序与基层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样,也可能被其上级法院改判。同样是审理一审案件,同样是法律效力均及于全国,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
+ [  n& w( h) G0 s* c: J  《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不同等级,通常情况下,上级法院法官的等级高于基层法院,但并不绝对。在现实中,上级法院的某些法官的级别可能还没有下级法院有的法官级别高,但却因为所在法院的级别不同服饰就不同,似乎没有什么道理。况且法官袍都是一样的,不以法官级别高低来区别服饰,不同于警服上以不同标志来区别警衔的高低。所以,规定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与基层法院的法官穿着不同的制服,理由更难成立。% t' g- C5 I, w' Z% N6 C
  其实,法官穿什么衣服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些根深蒂固、看似合乎情理的人治观念却可能阻碍着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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