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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六:专家组的信息寻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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吻花抱雪 发表于 2009-2-6 17: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DSU第11条,专家组负有对向其提交的事项进行“客观评估”的义务。前两篇论文中我们已经注意到,专家组的任何证据性裁决都应与这一义务相符。因此专家组在WTO争端解决中就某事项作出裁决时,不能被仅仅限制在参加方所提交的提呈的基础上。实际上,DSU赋予了专家组多种不同的工具或方法以便其遵守第11条的义务,这其中赋予专家组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是DSU第13条所规定的“信息寻求权”。DSU第13条以“信息寻求权”(“RighttoSeekInformation”)为标题作出如下规定:“1每一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但是,在专家组向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主管机关。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的当信息的任何请求。未经提供信息的个人、机构或成员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所提供的机密信息不得披露。2专家组可向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并与专家进行磋商以获得它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争端方所提科学或其他技术事项的事实性问题,专家组可请求专家审议小组提供书面咨询报告。设立此类咨询小组的规则及其程序列在附录4中。”DSU第13条表明专家组享有一项重要的调查权。如下文将要显示的,专家组所享有的这项“信息寻求权”是一项裁量性的权力(discretionaryauthority)。例如,在Japan-AgricultureProducts(DS76)一案中,上诉机构曾裁定:“…DSU第13.1条授予了专家组‘…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的权利’。根据DSU第13.2条,专家组可向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并可以向专家咨询以获取其关于争议事项的某些方面的意见。这是自由裁量权的一项授予(agrantofdiscretionaryauthority):专家组并非受到义务约束(notduty-bound)而在每一及全部案件中都要寻求信息或是根据该规定向特定专家咨询。我们忆及我们在ECMeasuresConcerningMeatandMeatProducts(Hormones)一案中的陈述,DSU第13条使得专家组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可以寻求其认为适当的信息和技术建议,DSU‘就设立专家审议小组是否必要或适当的决定,留给了专家组完全的自由(thesounddiscretion)’。正如同专家组有决定如何寻求专家建议的自由,专家组也享有决定究竟是否寻求信息或专家建议的自由。”〖1〗DSU第13条所授予专家组信息调查的“完全自由”,甚至使得专家组可以容许那些它们并未曾要求却主动提交的信息。其实这一点在前一论文(系列之十五)中已经证明,在此作者主要结合DSU第13条的适用对此再作深一步探讨。在US-Shrimp(DS58)一案中,上诉机构在这方面曾作出如下裁定:〖2〗“在ECMeasuresAffectingMeatandMeatProducts(Hormones)一案中,我们曾指出,‘DSU第13条使得专家组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可以寻求其认为适当的信息和技术建议’。在Argentina-MeasuresAffectingImportsofFootwear,Textiles,ApparelandOtherItems一案中,我们也曾裁定:根据DSU第13.2条,专家组可向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并可以向专家咨询以获取其关于争议事项的某些方面的意见。这是自由裁量权的一项授予:专家组并非受到义务约束而在每一及全部案件中都要寻求信息或是根据该规定向特定专家咨询。我们忆及我们在ECMeasuresConcerningMeatandMeatProducts(Hormones)一案中的陈述,DSU第13条使得专家组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可以寻求其认为适当的信息和技术建议,DSU‘就设立专家审议小组是否必要或适当的决定,留给了专家组完全的自由’。正如同专家组有决定如何寻求专家建议的自由,专家组也享有决定究竟是否寻求信息或专家建议的自由。…本案中,我们裁定专家组在决定不向IMF提出咨询也不从其寻求信息时,专家组是在其根据DSU第11条以及第13条的裁量权的范围内行事。专家组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或从‘任何有关资源’‘寻求’信息及技术建议的权力(theauthority)的广泛性,应该可以理解。该权力并不仅仅包含专家组对其可以寻求的信息来源的选择和评估。专家组的权力包括决定根本就不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的权力。我们认为专家组也有权接受或拒绝它们可能已经寻求或收到的任何信息或建议,或者对其作出其他一些适当的处理。在具体案件中决定对信息或建议的需求,确定收到的信息和建议的可接受性和相关性,以及决定应授予该信息或建议的分量(weight)或者决定根本就不授予所收到的信息或建议以任何价值,这些尤其属于专家组的权力和职权(theprovinceandtheauthority)。DSU第12.1条授权专家组脱离或者补充DSU附录3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实际上是经与争端当事方磋商后发展其自己的工作程序,注意到这一点也是相关的。第12.2条继续指示,‘专家组程序应规定充分的灵活性以便确保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而同时不应不适当的延迟专家组程序’。第12条及第13条一起来理解时就是指,对DSB所设立的并从事争端解决程序的专家组,DSU授予了其进行及控制该程序的充足而广泛的权力,而专家组正是通过该程序获知争端的相关事实及适用于此类事实的法律规则及原则。该权力及其幅度,对于确保专家组承担DSU第11条对其施加的,‘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以及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的义务而言,是绝对必要的。基于DSU授予专家组广泛的权力这一背景,以及考虑到第11条所揭示的对专家组的要求(mandate)的目的及宗旨,我们认为‘寻求’(‘seek’)一词不一定必须要,如同本专家组所曾明显解读的,以一种过于字面化的方式解释。如果某一‘个人或机构’首先要求专家组允许提交一项声明和简述,则专家组对‘寻求’一词的解释未必是正式的和技术性的这一点就更为明显了。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专家组可能拒绝授予所要求的此类许可。如果,在某一具体案件中适用其完全的自由,专家组裁定在‘没有不适当地延迟专家组程序’时它能够如此做,则其可以根据它所认为适当的此类情况而允许提交一项声明或简述。专家组裁量权的适用,当然,或许也应该包括与争端当事方的磋商。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所有实际的及中肯的目的,‘要求的’及‘未被要求的’之间的区别消失了。在目前的背景下,寻求信息的权力被不适当的理解为禁止接受未曾被专家组要求但却已经被提交的信息。专家组享有或者接受并考虑或者拒绝向其提交的信息和建议的裁量权,无论该信息是否曾被专家组要求。专家组可能已经发出对信息的要求的事实本身,并不约束专家组接受并考察实际提交的该信息。授予专家组管理事实调查及法律解释的程序的权力范围表明,专家组不会如同过去那样受困于未曾要求的材料,除非专家组自己愿意如此。而且,对于此处提交给专家组的这类(未曾要求而主动提交的)信息和建议的接受和拒绝,不需要穷尽所有可能的对此类信息和建议的适当处理。在目前的情况下,专家组并未彻底拒绝该信息。专家组反而建议,如果任何当事方愿意‘作为其自己提交给专家组的提呈的一部分而提交这些文件或其一部分,则它们有自由如此做。’…我们认为专家组在本争端中对该事项的实际处理,好像可以分离于专家组对DSU第13.1条中的‘寻求’一词所采纳的解释。如果如此审视,我们裁定专家组对这些简述的实际处理,就本事项而言没有构成法律错误或对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们裁定并持这样一种观点,专家组在作出其关于接受来自非政府来源的未被要求的信息与DSU的规定相矛盾的法律解释时犯了错。同时,我们认为专家组允许任何争端当事方将非政府组织的简述或其部分附于其自己的提呈中时,专家组属于在其根据DSU第12条及第13条的权力的范围内行事。”另外,关于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利是否以初步案件的确立为条件。对此,专家组在Canada-CivilianAircraft(DS70)一案中裁定:“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利是由DSU第13.1条所规范。第13.1条中没有什么表明,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利限制于那些与申诉方(作为基础事项)被视为已经确立了初步案件相关的事项。对专家组寻求信息权的唯一明确限制是第13.1条中的义务:专家组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从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的当局’。我们认为,关于专家组在根据第13.1条寻求信息或建议之前,应提供关于申诉方是否已经确立了初步案件的基础裁决的任何要求,都可能使得该规定变得无效。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专家组可能认为准确地寻求某些信息或建议是适当的,以便确定申诉方是否已经确立了初步案件。…”〖3〗上述观点被上诉机构所确认,上诉机构在Canada-CivilianAircraft(DS70)一案中裁定:“不难记起,初步案件(aprimafaciecase)是指,在缺少被诉方的有效反驳时,要求专家组作为一项法律事项作出支持提出初步案件的申诉方的裁决。…专家组被授予了充足而广泛的裁量权以确定其何时需要信息以解决一项争端以及它需要什么信息。专家组可能在申诉或被诉成员已经基于初步证据的基础而确立其申诉或抗辩之前或之后需要此类信息。事实上,专家组需要被寻求的信息以便在确定申诉或被诉成员…是否已经确立了一项初步案件或抗辩的过程中,评估已经向其提交的信息。而且,以尚未确立一项初步案件为理由而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表明,有关成员认为它能够自己判断另一方是否已经作出了初步案件。然而,没有成员能自由地自己确定初步案件或抗辩是否已经被另一方所确立。根据DSU,这一资格有必要被授予专家组而非作为争端当事方的成员。…”〖4〗总之,DSU第13.1条授予了专家组‘…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的权利’。而根据DSU第13.2条,专家组可向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并可以向专家咨询以获取其关于争议事项的某些方面的意见。毕竟,专家组在作出裁决之前,能够获知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足够信息,对于专家组进行客观评估是必要的,从根本上也是符合争端当事方的利益的。需要强调的是,这是自由裁量权的一项授予而非一项义务约束。DSU第13条使得专家组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可以寻求其认为适当的信息和技术建议,在这方面DSU留给了专家组完全的自由。正如同专家组有决定如何寻求专家建议的自由,专家组也享有决定究竟是否寻求信息或专家建议的自由。我们认为专家组也有权接受或拒绝它们可能已经寻求或收到的任何信息或建议,或者对其作出其他一些适当的处理。在具体案件中决定对信息或建议的需求,确定收到的信息和建议的可接受性和相关性,以及决定应授予该信息或建议的分量或者决定根本就不授予收到的信息或建议以任何价值,这些尤其属于专家组的权力和职权范围。然而,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力似乎也不应是一种完全没有约束的权力,至少专家组应该自我约束。在这方面,Canada-CivilianAircraft(DS70)一案的专家组对此作出了较多的关注:“我们认为在至少收到双方的第一轮书面提呈之前就寻求任何信息,是不适当的。我们认为只有在这些第一轮书面提呈的基础上,我们才能适当地确定如果存在究竟哪些额外信息可能是有必要寻求的”。〖5〗并且,“我们认为根据第13.1条适用我们的裁量权以提出对信息的一般性要求(generalizedrequests)也是不适当的。相反,我们只寻求有关…的详细信息。而更一般性的信息要求对于诸如质询委员会(commissionsofenquiry)之类的机构可能是适当的。我们认为这些要求对于根据DSU第13.1条行事的专家组而言并不适当。…然而,我们认为此类体制性的问题(systemicissues)是需要WTO成员全体在适当的场合认真考虑的事项,而不是根据DSU第13.1条行事的本专家组所能解决的事项”。〖6〗【作者】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1〗详见WT/DS76/AB/R/84。〖2〗详见WT/DS58/AB/R/103-110。〖3〗详见WT/DS70/R/9.89。〖4〗详见WT/DS70/AB/R/192。〖5〗详见WT/DS70/R/9.50。〖6〗详见WT/DS70/R/9.53。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该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对其进行了适当编修并加以认真译校,现以系列论文的形式向诸位网友推出。作者计划于2002年7月份分5批次陆续推出该系列论文。本批次(第五批)作者节选了该书稿第六章(RulesofEvidence)之精要,推出系列论文之十四至之十七。至此,作者已经将本系列论文共十七篇(另加开篇与结篇共十九篇文章)全部推出。恳请诸位同仁及师长前辈批评指正并不吝赐教。作者联系方式:E-mail:Genes@263.net;信箱:100872,中国人民大学9-01硕士1班。【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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