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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轻重刑政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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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 发表于 2009-2-6 17: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国历史上,特别是在封建时代,重刑政策是统治者治理国家、镇压被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主要手段,间或有某些时期的统治者推行轻刑政策。这种轻重刑政策的变化,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的阶级斗争形势、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及其对统治者治国思想与策略的发展的影响。因此,将轻、重刑政策的立法思想、内容及客观效果加以比较,可以看到我国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刑法发展的规律和特征,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特征。
    一、轻、重刑政策的历史概况
    所谓轻刑、重刑政策,又称轻典、重典政策,即按照其法条的严厉程度、实际执行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刑法政策作出的划分。
    轻刑与重刑是相比较而言的。我国古代的重刑,往往严酷到骇人听闻的程度,而且屡屡出现,长期使用。与此相比,稍能有所放松,多标榜一些宽政、恤民,就可以算的上是“轻刑”了。按现在的观点看,这种轻刑,也是相当严酷的。这是因为重刑主义本身就是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的重要特征之一。作为轻刑,是按当时的标准来衡量的。
    重刑政策作为专制统治的产物和工具,在我国历史上长期被使用。如夏商二代末世、战国诸霸、秦朝、隋末、唐朝武则天时期、五代十国及宋、元、明、清的部分时期等,都采用了著名的重刑政策。
    轻刑政策在我国历史上的出现则相当稀少短暂,只是伴随个别太平盛世而成为一种理想境界。许多统治者口中宣扬“轻刑”,但实际实行的却是地地道道的重刑,真正能采用轻刑政策的是不多的。典型的轻刑时期是西汉初期和唐朝初期等。
    二、轻刑政策与重刑政策的指导思想
    一个时期采用轻刑政策还是重刑政策,不是偶然的,而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与统治者的刑法思想相结合而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态与相应的意识形态构成一定时期的社会状况,其历史发展规律是客观的。如果统治者的刑法思想正确反映了客观规律,用它来治理国家就可能成功;反之,则只能招致失败。因此,要研究两种不同的刑法政策,应首先对其指导思想加以探讨。
    (一)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
    早在西周的典籍中,就有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论述。《尚书•吕刑》中指示:“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论有要。”《周礼•秋官司寇》中更详细地提出:“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图,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为以后诸家接受并发展。韩非提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宣则有功。”(《韩非子•心度》)孔子则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春秋•左传》昭公二十年)
    不管统治者对当时的社会判断是否正确,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从其主观意图上来看,受这种思想的影响是明显的。
    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自己身处乱世,大行重典,却对太孙朱允炆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明史•刑法志一》)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一些统治者不理解刑罚世轻世重的要领。如南朝染武帝萧衍不看时世,一味推行轻刑政策,“锐意儒雅,疏简刑法”,以致弊端重重,社会秩序大可以说。乱是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一个反证。
    (二)先秦法家的重刑思想和奴隶制、封建制刑法的刑罚威吓主义、报复主义
    重刑思想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在奴隶主统治者看来,对待奴隶就应该象对待牲畜一样,最有效的驯服方法就是酷刑的威吓。因而奴隶制刑法以其残酷野蛮性著称。
    在我国这种思想被先秦法家改造发展而成为重刑主义思想。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商君书•赏刑》)“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商君书•说民》)韩非也认为:“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而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韩非子•奸劫弑臣》)
    这种重刑主义正符合了封建社会统治者的需要,体现了封建刑罚的威吓主义、报复主义的特征,成为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推行重刑下策的思想、理论支柱。
    关于重刑政策的重要性,郑子产曾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丑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孔子对此观点持肯定态度(《春秋•左传》昭公二十年)。这种观点认为轻刑具有一定的缺陷,而且使用上难度较大。这也是我国古代重刑政策更受统治者青睐的原因之一。
    (三)德主刑辅思相和恤刑、安民意识
    我国上古时代,统治者对德治就极为推崇,《尚书•大禹谟》中说:“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以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到了周代,“礼”发展成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孔子以礼教为基础,大力提倡德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同时他也强调以暴力辅助德权。汉董仲舒以后,儒家的礼教思想逐渐发展成熟为德主刑辅思想,而为统治者乐道。除个别例外,后世的多数统治者不管推行重刑政策还是轻刑政策,都历代以德主刑辅为治国诀要。
    明太祖朱元璋以重刑治理当时的国家,但他在思想上将德礼教化放在首位,在《大明律序》中指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又说:“礼乐者治平之膏梁,刑政者救弊之药后。”(《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二)
    在经过被统治阶级的激烈反抗之后,一些统治者认识到了被压迫人民的力量,因而产生了恤刑、安民意识,以寻求长治久安的良策。这种思想是采用轻刑政策的直接原因。
    唐太宗李世民曾说:“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为君之道,还须先存百姓。”(《资治通鉴》卷一九一、一九二)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主张以仁义治国:“为国之道,必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不作异端,自然安静。”(《贞观政要•仁义》)
    三、重刑政策的实际运用和客观后果
    重刑政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不同的统治者使用,从运用策力到实际后果都是不同的。在我国古代重刑政策为绝大多数统治者所使用,这里只能对一些比较典型的重刑统治进行比较。
    (一)商鞅变法与秦朝的重刑之治
    商鞅受秦孝公的重用,在封建地主阶级已经开始兴起,各国纷纷变法的时代背景下,以重刑政策推行改革。他坚持“法任而国治”的观点,实行“重刑少赏”、“行刑重其轻者”、“刑用于将过(图谋犯罪)”、“细过不失”等政策,而且一任于法,不承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在这种重刑政策的推动下,变法顺利进行。他用严刑保护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一方面使“民不敢犯”,另一方面触动了奴隶主旧贵族的利益,确立了小家庭生产的封建制生产关系,使秦国走上了富强的道路。
    秦朝两代统治者在重刑主义思想支配下,专任狱吏,“事皆决于法”。其法条苛酷繁杂,用刑罚镇压的范围极广,手段极为残酷。赢正沿用连坐、诛族的规定,致使冤尸遍野,罪犯塞途,囹圄患荡。秦朝统治者的重刑政策发展到摒弃礼义教化,直接依靠紧密的苛法严刑“经纬天下”。这种极端重刑主义很快就导致了人民的反抗,帝国顷刻覆灭。
    (二)隋末的严刑滥罚
    隋文帝杨坚在建国初制定了《开皇律》,实行轻典开明统治。但到晚年却恣意刑杀,随意庭杖大臣,以诏令破坏自己制定的法律,设立重典。到了隋炀帝时期,由于纲纪已乱,压迫奴役加重,人民反抗有所增加,便一味以重刑镇压,发布更多严酷的法令,终于招致更猛烈的反抗。隋朝统治者自己破坏法制,滥施重刑是其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武则天的酷吏高压政策
    武则天执政初期,曾采取一些改良措施以加强统治。包括删改整编新格,但对旧律没有全面废改。她严于用刑,是在“徐敬业作乱及豫、博起兵之后,恐人心动摇,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旧唐书•刑法志》),任用周兴、来俊臣等一批酷吏,导致大批冤案。但这种高压政策只限于刑法的适用方面,且主要是为防范统治集团内部有野心者。所以当陈子昂等臣坚持反对、规劝之后,终于处理了酷吏,“令三司重推勘,有冤滥者,并皆雪免”(《旧唐书•刑法志》),在较短时间内使局势得以控制。
    (四)宋代的重典治“贼盗”
    两宋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阶级矛盾激化,被统治阶级反抗加剧,统治秩序大乱。宋朝统治者认为宋的建立“承五季之乱”,于是“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匿,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宋史•刑法志一》)。打击的重点是“贼盗”。据《宋刑统》看,“贼盗”包括反叛、杀人、奸言、强盗等,实际矛头指向农民起义,暴动。
    宋朝重刑政策的一个创新是划定重法地。“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县……亦立重法,著为令”,后来又加上不同地区不同刑的“重刑地”,至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虽非重法之地,而囊囊重法之人,以重法论”。(均据《宋史•刑法志》)
    由于商品经济的萌芽与发展,官吏中经济犯罪大增,宋代的重刑政策也包括重刑治吏措施。
    宋代的重刑原则下,出现了刑法繁杂,前后矛盾,惩罚严苛,罪刑失当现象,冤案之多,皇帝也感慨不已。但这种高压政策在招致不断反抗的同时,对王朝的存续确也起到了有限度的维护作用。
    (五)朱元境的重典治乱世
    明太祖朱元璋主张立国之初先正纲纪而选定重刑政策,“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大明律序》)。但他对重刑的危害有所认识,因此一方面为自己作辩解,说:“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明通鉴》卷一)另一方面在推行重典的同时屡屡大谈“轻刑”、“明礼”,告诫群臣:“求生于重典,犹索鱼于釜,得活难矣”,“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明史•刑法志一》),以防止臣下过于苛刑。史称“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明史•刑法志一》)。
    朱元璋授意下制定的《大明律》刑罚较前世已加重,他又推出了《明大诰》,刑罚更重。而且又增加了一件法定:法外用刑。实际上朱元璋的重刑已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如对谋反的株连扩大到灭三族、灭九族、灭十族,甚至株杀乡邻。
    明初重刑的特点是重其重者,轻其轻者,镇压矛头十分明显。一是人民的反抗斗争,如扩大“十恶”范围等;二是贪官污吏,作恶武臣和结交朋党。
    朱元璋的治国手段严酷而狡猾,比前世许多统治者更胜一筹。他的重刑政策收到了加强集权、巩固统治的效果,其治吏措施对社会发展也有一定积极作用。
    四、轻刑政策的实际运用和客观后果
    轻刑政策在历史上的运用与重刑政策相比几成凤毛麟角。较典型的只有汉初、唐初及其它少数短暂时期。
    (一)汉初的轻刑政策
    汉高祖刘邦入关后,为笼络民心,约法三章而治,可谓最简疏的轻刑政策。到制定《九章律》,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对刑罚有所减轻,法条大为简疏。自高祖至武帝几十年间,受黄老清静思想影响,统治者力求国事平稳,一直约法省刑,“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汉书•刑法志》),社会生产力在安定环境下发展较快。至文帝时,应合时势,废除肉刑与相坐之法,实现了我国刑法史上一大变革。这种轻刑政策稳定了汉朝政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了“文景之治”的太平盛世。
    然而,自武帝以后,由于征战叠起,徭赋加重,导致社会矛盾加剧。于是逐渐又走上重刑的道路。
    (二)唐初的轻刑政策
    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较明智的认识。因此,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长孙无忌在奉命为唐律作疏时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篇》)体现了唐初立法者的刑法思想。
    李世民的轻刑、慎刑思想体现在立法、执法两方面。如谈到重刑止盗时他说:“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照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资治通鉴•唐纪八》)所立唐律严整、刑缓。他执法严格,曾说:“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资治通鉴•唐纪十二》)实际上也基本能够不乱改正律,执法如山。
    唐初诸旁除武则天的部分时期外,都采用轻刑政策,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推动作用,使唐朝社会空前繁荣富强。
    五、关于历代轻、重刑政策的几点思考
    (一)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无论采用重刑政策还是轻刑政策,都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秩序,为其阶级利益服务的。马克思说过:“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马恩全集》第八卷五七九页)刑法本身是国家的暴力工具,具体采取什么形式,什么策略,只是根据统治者的需要加以选择,其性质是不变的。即使象唐初那样典型的轻刑,还是为了使家天下长久下去,还是把“十恶”重罚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这一点,专制统治者从不含糊。当统治者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一致时,统治者所采取的措施在客观上就可能有利于社会发展;反之,就只能阻碍社会发展。
    (二)重刑主义是奴隶制、封建制刑法的重要特征,刑罚报复主义、恐吓主义是其核心。虽然轻刑政策从长远看更符合统治者理想与全社会利益,但其实施要有一定的前题条件,需要更高明的治理手段。因此,在我国历史上重刑政策的使用占绝大多数时期。即使在宣扬轻刑的时代,所施的刑罚实际上也非常残酷。如刑讯制度、鞭杖等折磨肉体的刑制的使用贯穿了整个封建时代。
    (三)在专制制度下,以君主为中心的统治集团内的个别人物实际决定了一个时期的刑法政策。刑法政策是否适合社会实际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人对现实的认识及他们的刑法思想和统治技术。由于专制统治的独裁性、任意性,往往出现统治政策不适合社会实际而招致动乱、失败的局面。也常因君主无能或过于宠信而使酷吏佞臣当道。
    (四)统治者的刑法策略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走向严密化、成熟化。从上古质朴的刑法思想,到先秦法家重刑罚轻礼义,到以后儒法汇合,形成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中华法系一步步走向成熟。统治者的治国术越来越高明了。将秦朝、隋末的重刑政策与宋朝和明初的重刑政策相对比,更能清晰地看到这一点。
    (五)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被历史证明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成为历代制定刑法政策的一条准则。凡能认清时世,所采取的措施能有效地调整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的,就可能维持其统治秩序,并在客观上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天我们应批判地继承这一思想,要认识到,刑法政策的设计一定要适应社会实际情况。
    (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我国封建刑法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遗产,是在各种刑法思想的长期实践与发展之后形成,在运用中完善、保存下来的,具有深刻的内涵。对于我们批判地继承这一文化遗产的现实意义;应认真加以探讨。
   
   
    【出处】
  《河南法学》1991年第3期【写作年份】1991【学科类别】刑法->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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