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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的一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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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2 发表于 2009-2-6 22: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的一点评论
   
    赵晓力
   
    李猛这篇书评1发表的时候,我也在入迷地阅读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还有黄宗智早些时候出版的两本著作2。李猛的文章帮我廓清了很多理论脉络上的纠缠之处。我的那篇很不成熟的硕士学位论文就深深受益于这些帮助。今天,重新阅读这些给我很大启发的著作,我仍然感念这些作者给我的恩惠。
    我对李猛指出的海外汉学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中从“士绅”到“地方精英”的概念和视角转变没有异议。我的评论更多地与李猛提到的“地方精英”理论仍然存在的缺陷有关。然而,这些想法并不直接来自于系统的阅读和思考,所以,它只能是零星的试探性的。
    李猛指出地方精英理论有“过于偏重地方(权力斗争的)舞台,而忽视了纵向的国际──国家──地方的制度场域的倾向”。如果说这是一个“空间维度”上的忽视的话,在我看到的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可能还有一个“时间维度”上的忽视,那就是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政治史的时间分期,而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史理论自身的逻辑──我想,理论的时间跨度不应由所使用的资料的时间跨度来限制。
    以杜赞奇的著作为例,作者考察的本来是中国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问题,作者也承认“新中国初期完成了民国政权所未完成的‘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3,但奇怪的是这个在民国期间引起了所谓“国家政权内卷化”的“国家政权建设”,为什么能奇迹般地在新中国初期几年之内就完成了,而且并没有引起什么“内卷化”问题,作者却只是给出了一句含糊的说明。4在我看来,这两个过程之间的比较,能够说明的问题比拿中国与欧洲的国家建设比较5要多得多──或许,在杜赞奇眼中,中国只是作为一个例证存在,中国历史对于理论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在对比中说明一些概念和概念所概括的(西方)历史的过程6,换言之,中国历史又一次象李猛所说的那样“丧失了其特殊性,而只是保留了与西方的历史特殊性相比较的含糊的一般性”。杜赞奇真正想回答也许是“为什么国家政权建设在蒂利等人所论述的欧洲成功了,而在中国这样的第三世界国家却失败了?”,如果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国家政权建设在民国时期失败了,而在共产党政权下却成功了”,我们注定不能从他的书中找到答案。
    另外,如果我们关心的是“国家-士绅/地方精英-农村社会”三角关系的变迁史,我们同样不能从这些书中找到满意的答案──这个关系之所以有“士绅/地方精英”一角,理论上的预设之一就是“中华帝国的庞大人口与极少数量官僚之间的巨大反差”,国家和农民正是通过士绅或地方精英进行着沟通;如果国家的力量足够强大,或者它通过意识形态、新的经济政策和某种组织网络能够直接深入乡村,进行有效的动员、控制、组织管理和资源抽取,士绅或地方精英就有可能是讨厌的和不必要的(在这个理论预设下)。然而,从土地改革直到日后的集体化,中国似乎正是一步步变成了这样一个国家。事实上,黄宗智在他那本研究长江三角洲的书里,已经讲到了新的党政权力机构通过纵向深入到每一个自然村直至每家每户,通过横向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部门,而使传统的三角关系变成了“国家-农民”这个双边关系。7在我看来,把这个过程与“士绅社会”和杜赞奇的“经纪统治”相比较,也许能告诉我们更多的关于中国本身的故事。而且这个故事对检验士绅和地方精英理论的共同理论预设也许是必不可少的。我期待李猛和他的伙伴们正在进行的“口述史”研究能够满足我们这方面的好奇。
    总之,在肯定了从“士绅”到“地方精英”理论模式的转变之后,还需要肯定的是从“西方参照系中的中国”到“中国历史文化中的中国”的潜意识转变;“中国”的历史和文化肯定不只是在切割下来并和西方的历史和文化进行比较后才具有理论意义。这就是我这篇“对评论的评论”想要补充的一个意思。
    1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载《中国书评》1995年第5期,页93-107。
    2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1992。
    3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页240-241,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4“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它从基层开始建立与国家政权相联结的各级组织。”,同上书,页240。
    5同上书,页241-243。
    6“我试图以发展中国家,如过去的中华民国为例,通过分析‘国家政权内卷化’,来进一步探讨‘国家政权建设’这一概念……”,同上书,“中文版序言”,页1。
    7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9章,页200-222;页321-323,北京:中华书局,1992。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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