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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裁判率低的原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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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医生h 发表于 2009-2-6 22: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庭裁判率低的原因及其对策
    蓝潮永蒲继山
   
    摘要在审判实践中,当庭裁判率不高,究其原因,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问题。有鉴于此,必须建立、健全举证程序规范,试行举证时限制度;大力推进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负责制;既依法接受监督,又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当庭裁判的能力;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评判法官的工作业绩。
    关键词诉讼裁判当庭
   
    当庭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中,根据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的程序或实体方面的权利做出的裁定或判决。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在开庭过程中即时做出裁判,这也是与通常审理案件时择日宣判做法的区别之所在。近年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人民法院全面实行了公开审判制度,各地法院对案件的当庭裁判率也越来越引起重视,并且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当庭裁判对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起了积极的作用,及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当庭裁判率不高的问题,本文就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当庭裁判率低的原因
    1、程序规范空泛,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据意识不高
    部分民事诉讼参加人、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代理人在参加诉讼时,因其证据意识较差,开庭时未能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权利,提供足够的证据,或其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据效力而未能被采纳,这在民事诉讼中表现尤为突出。(1)部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对的素质较低,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内涵、运用及其程序功能方面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把握,导致诉讼参加人开庭时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使案件开庭后仍然事实不清,难以当庭做出裁决;(2)民事诉讼中除了书证外,较多的就是证人证言,而大部分证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我国的法律又未作强制性的规定,另外,由于个别当事人或案外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惜为亲朋好友的利益作伪证,因此就导致众多的案件对证人证言无法认定,造成法官查证难;(3)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的现象日益增多,证人又因受我国法律缺乏证人保护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的影响,从而拒绝出庭作证,严重地影响了法官在法庭上的正确判断。(4)法律对诉讼中当事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提供证据方面缺乏严密的规范,如对提供证据期限未作明确的规定。
    2、法院内部权限过于分散,缺乏应有的内部独立,极大地限制了法官的工作自主性和积极性
    当前我国人民法院的内部审判权限的配置,是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夹带有相当份量的行政审批做法。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它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法院内部的审判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要求,亦有悖于新世纪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如有些法院规定对二审需要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其签发审批权在于庭长和分管院长,甚至连部分变更原判决的案件也要由庭长或分管领导把关,这实际上挫伤了合议庭或主审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弱化了法官的责任感,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当庭裁判率。
    3、人民法院缺乏应有的外部审判独立环境,各种干预太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存在不少意见。为了重塑形象,人民法院近年来开展了“治理整顿”、“两个满意”、“一教育三整顿”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赞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督办渠道过多,督办方式不规范,法律规范不完善等,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法官大胆、及时地做出裁判。
    4、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高,无法适应当庭裁判的要求
    对案件当庭做出裁判,依赖的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并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运用相关的法理做出裁判。但由于长期以来,我们沿用带有行政性质的审判管理方式,过于强调对案件的逐级审批制和集体负责制,一定的程度上抑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的责任感;另外,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案件的庭审实际上流于形式,导致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普遍不高,表现为庭审操作过于单一死板,缺乏灵活性和创造性,逻辑思维能力欠缺,庭审语言不规范,庭审中应对突发性问题的能力不高等。
    5、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
    由于传统做法的影响,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且将调解结案率和上级法院的改判率作为衡量一个法官的工作成就的重要指标,因此,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不惜拖延审理时间,对案件进行“超常规”的调解,以致降低了当庭裁判率。
    二、对策
    1、建立、健全举证程序规范,试行举证时限制度
    应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建立、健全举证程序规范,试行举证时限制度。(1)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时,可以就举证问题向有关的诉讼参加人、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举证需知》,其内容包括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举证的规定、举证规则、举证范围、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统一印制举证项目表格,在送达时一并送交诉讼参加人,栏目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要证明的事实、空白栏(用于填写对方的质证意见或反驳理由),以便更加有效地引导举证;(3)建立庭前交换证据的制度,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案件送达时通知诉讼参加人在开庭前,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交换,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规定在开庭的三天之前,具体日期由法官在通知开庭时一并确定和通知,借此法官可以提前掌握到案件的争议焦点,又能够及时指导当事人补充证据,也能够使当事人在庭审中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降低二次开庭率,从而提高当庭裁判率;(4)试行举证时限制度。应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应在庭审辨论之前,若无正当原因而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并由其承担败诉责任,对于因逾期提供证据而导致二审被改判或引起再审程序的,亦判决其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用,或者其提供的证据或事实能与本案分离的,也可令其另行诉讼;(5)应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宣誓制度以及强化对证人作为证的措施,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大力推进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负责制
    法院内部审判制度的行政化,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已经成为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瓶颈,对此已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1)应加快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制度的改革步伐,目前,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和《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进行了选任。但由于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任职标准、任中考评、续职考核标准、免职程序等尚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导致法院在放权的环节上步履蹒跚,另一方面,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也觉得与以往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积极性也难以调动起来。因此,应尽快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标准、任职期限、任中考核、职务权限、应承担的义务等作较为详尽的规范,使其更具可操作性。(2)应提高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经济待遇,使其责、权、利相统一。这样即可以提高其责任心、荣誉感,又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从经济上提高其抗腐拒变的能力,同时也在法院内部形成一种竞争局面,打破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意识。(3)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与其它配套制度,构成一整套类似计算机的自动程序,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行使职权中一有违背准则的行为,就自动地被淘汰出局。经济上和政治上给予一定的待遇,行为上严加管理,使其自身不敢也不愿意出卖法律、违背原则。
    3、既依法接受监督,又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
    要做到人民法院工作既依法接受监督,又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做到:(1)正确认识人民满意的内涵,法官只要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就是人民的好法官。要正确掌握评判法官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满意不等于人民满意”,不能因当事人对某个法官有意见,就认定该法官不称职,从而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影响了办案效率。(2)要正确对待各种督办件,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监督的案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做好汇报反馈工作,对此类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亦应大胆地及时地做出裁判。对一些非法定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就案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法官可以作为参考,对此,建议有关领导应尽量不做实质性或倾向性的批示,以免给合议庭或主审法官造成太大的心理压力。(3)健全和规范监督机制。法院内部应建立统一的监督机制,改变目前在接受监督方面“政出多门”的状况,建议对外部的有关监督事宜,统一由立案庭负责,且对在审理中的案件一般仅做程序上和结果反馈上的督促;就外部而言,建议有关的部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法院进行监督,充分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
    4、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当庭裁判的能力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当庭裁判的能力:(1)通过各种途径对法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特别是庭审方面能力的训练;(2)改革以往开庭前对案件结果进行内定且在开庭中宣读裁判文书的做法,采用对可以当庭裁判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列举式的认定办法,引用法律对案件做出裁判,并宣布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这样既可以避免法官有暗箱操作之嫌,又可以提高工作效率;(3)推广计算机及网络在审判中的应用,利用电脑庭审记录、网络法规查询、司法文书格式软件等计算机网络资源提高效率,对当庭宣判的案件或者闭庭后认为可以马上宣判的案件,可以告知诉讼参加人、被告人等待裁判结果,利用计算机上述强大功能制作好法律文书后,即可送达法律文书或当庭审判并送达。
    5、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评判法官的工作业绩
    建议法院在制定内部工作责任制时,不以调解结案率的高低“论英雄”,而应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作为评判法官工作业绩的标准。
   
    作者联络办法
   
    蓝潮永------通信地址:福建省漳州师范学院政经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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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诉讼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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