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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私了”现象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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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违章 发表于 2009-2-6 22: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纠纷“私了”现象评说
    近来由于理性和非理性的原因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有纠纷就要解决纠纷,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如何解决和平息医疗纠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但现实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私了”现象,值得我们思考。
    “私了”通常理解为当事双方为解决纠纷而达成的某种协议,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它有利于平息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本无可厚菲。但这种“私了”被广泛采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医疗纠纷尚未得到一个准确、合法的定性(即是不是医疗事故、是什么性质和程度的医疗事故)前广泛采用,其合理性就值得商榷。这里我就当前医疗纠纷中存在的“私了”现象的原因和裨端谈谈个人看法。
    一、医疗纠纷“私了”现象存在的原因
    任何社会现象都有其存在的原因,医患双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为什么愿意“私了”,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私了”的程序简单,只需要当事双方坐下来面对面协商,这种面对面的座谈,双方容易找到分歧点和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也节省了双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其二、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成份,如:三级鉴定程序过于重复,增加了医患的诉累;现阶段卫生行政部门与本级医院存在的特殊关系等,使患方很难欢迎现行的鉴定体制;医疗鉴定正在受到来自于司法鉴定的严峻挑战,其权威性大打折扣。其三、“私了”迎合了各类纠纷相关人员的心理,如:迎合了医患双方嫌麻烦的心理;迎合了部分患方通过纠缠和取闹以达到迅速解决纠纷实现利益的心理;迎合了某些可能真正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希望纠纷水落石出,从而规避除民事责任之外更为严厉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心理等。
    二、医疗纠纷“私了”的裨端
    对医疗纠纷进行“私了”要谨慎对待,对未经合法、准确定性的医疗纠纷进行“私了”更要予以批判,因为这种“私了”的背后会带来一连串的裨端。其一、这种未经合法定性而即行的“私了”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嫌疑,因为患方不精通医学知识,在医疗纠纷的性质尚未确定之前,“私了”过程中难以把握分寸,处于弱势地位。其二、对一些确属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应负责任)的医疗纠纷未经定性进行“私了”,可能会掩盖部分医务人员的责任,造成一些有责任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得不到追究,不利于医疗责任的落实,也不利于惩前毖后,促进医务人员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其三、由于没有合法(合法的鉴定机构所作的权威鉴定)定性作为基础而进行的“私了”,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性质认识不清,还容易造成纠纷反复,患方对协议反悔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四、未经合法定性而进行的“私了”,还容易使群众产生一种“大闹有大钱、小闹有小钱、不闹没有钱”的错觉,从而助长了打、砸医院的行为,不利于医疗秩序的稳定。其五、当前绝大多数的医院仍是国家所有,医院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医院的领导层处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必须建立在合法的根据上,而未经合法定性便对医疗纠纷进行“私了”,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会受到方方面面(包括行政的)干预,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
    综上,对未经合法定性的医疗纠纷进行“私了”,不是一种真正意义的平等协商,而是一种“和稀泥式”的了断。我认为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首先取得一个中立的、合法的、权威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所作的准确定性后,再坐下来进行平等协商,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才是合理的,否则“私了”不了。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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