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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好心干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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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医生h 发表于 2009-2-7 17: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2004年1月2日新华网a>乌鲁木齐消息,曾轰动全国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韩文江被刺案的被告人冉恒,日前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冉恒曾在新疆盐湖化工厂大发养猪场打工。因其曾与大发养猪场发生工伤赔偿争议,2000年5月30日新疆劳动争议a>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大发养猪场向冉恒赔付工伤补偿2.4万余元。2003年4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并指定该院法官韩文江为案件承办人。接到案件后,韩文江曾3次找盐湖化工厂及大发养猪场原负责人协商,但因被执行人大发养猪场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韩文江多次向冉恒解释,可是冉恒并不理解,自感执行无望,产生报复心理。2003年6月9日,冉恒携带匕首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找到韩文江,韩文江向冉恒再次作了解释,但冉恒对此并不满意,于是绕到韩文江背后,掏出匕首向韩文江的左胸背部猛刺一刀,被在场人员当场抓获。韩文江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异地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恒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遂做出上述判决。冉恒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D6 e- t! ~& B9 K% b4 w# `
  这就是这则新闻的始末。法官是法律的执掌者,其生命安全自应受法律保护。其实作为社会的公民,不论其职业是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还是土里刨食的普通百姓,是日进万金的巨贾还是仰人鼻息的乞讨者,在法律的天平上,他们的生命权是受同等保护的。正如那部脍炙人口的作品中所说“人的灵魂是平等的”。, h, r4 b9 a; R7 V' B7 `3 x- L2 }
     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应是不争之事实,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情节如此恶劣的被告人处以十年有期徒刑似无可非议;本案的犯罪地在乌鲁木齐,而被害人又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出于公正的考虑,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异地审理,这更是从程序上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试想,如果此案无论是在乌鲁木齐中院还是在其下属的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冉恒面对的都是受害人韩法官的同事,在我们这个“乡土”社会里,无论是出于“同事”之情还是“乡里”之谊,对冉某来讲,都可能有重罚之担忧。而到了铁路法院,尽管还都是法院(宪法将审判权赋予了法院,别无他人可行使),但俗话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因此在这个与韩法官陌生的法院里,冉某的权利,无论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诉讼权利,都会得到更好的保护,换而言之,冉某的人权得到了最大限度地尊重。这令人不禁想起前几年发生在古都西安的“中级法院法官故意杀害中级法院院长”案。不说这个案子判得对不对,单是这个案子仍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就让人持怀疑态度。据消息说,这个案子的两名被告人(正确的说法就是犯罪)仍在大呼冤枉,其中这就是重要理由之一。往大里说,这个案件的审判,可不可以认为这是新年里法治建设的第一个利好消息。
; l2 s2 A8 ]1 m7 P     但且慢高兴,这则新闻的最后说,“法官韩文江表示,作为一名法官,他将继续与有关单位交涉,为被告人冉恒讨回执行款。”这简直是狗尾续貂了。或许无论是韩法官本人还是消息作者,都认为这是以德报怨之美举。其实,这又犯了西安事件的错误。 我们不怀疑韩法官的宽宏大度(用不恰当的话说,可能有“哪里跌倒哪里爬起”的想法),但是一个法官对差点要了其身家性命的人能与对普通当事人一样以平常心对待吗?抛弃这个假设,身在狱中的冉某还信得过韩法官吗?(如果信得过,他还用杀他吗?)假设这两问都不成立,这个案件让我们普通百姓来评判,我们信得过韩法官吗?他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也没给执行了一分钱,连向当事人解释都没有很好的做到(如果做到了,让当事人明白了前因后果,就不会有杀人之事),这个案子多长时间才能执行完毕?别到了期限再给个执行中止或终结,再发个执行债权凭证,对我等普通百姓来说,这与白条有何二异?不是不惮以最坏之心来揣度我们的法官,毕竟当前法律、法院、法官的社会评价并不高。
) Q# |0 H- Y2 w) F4 `6 c4 Q  众所周知,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专家指出,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法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是应司法公正之需求而设置,是自然公正原则于现代法中的引申。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其实就这个执行案件来看,无论是适用民诉法的规定,还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韩法官申请自行回避都是有法可据的,而对冉某来说,自然依上述规定亦可在韩法官不主动“让贤”的前提下申请其回避。 $ n3 V) p- ]* Y1 v# P
  韩法官,别再难为自己了,主动申请回避吧;别再难为自己的属下,让韩法官回避吧;别再难为自己的主人公,让他受伤的身心平息吧,这是我以及像我一样关注这起事件的普通民众对韩法官、乌鲁木齐中院、有关新闻媒体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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