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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为移动公司追讨话费:服务经济还是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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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EMmXQA 发表于 2009-2-7 17: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2004年1月2日新华网a>转《今日早报》消息,记者从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了解到,公安部门已着手开展对恶意欠费手机用户展开前期调查、催缴工作。目前,警方正在整理自2000年以来有明显恶意拖欠人员名单,估计有上万户。
5 ~! m) ?. G2 I5 [: d( ]3 K! j6 p8 @& q  最先读到这则消息,是在某省移动公司的网站上,这是移动公司的利好消息,出于谨慎考虑,我又找到了《今日早报》和新华网a>,最后证明这则消息是真的。这不禁让人浮想联翩:公安机关为何如此体谅移动公司之疾苦?
3 F+ E3 n) _, ]* X- N  众所周知,作为公权力的行使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依申请而为,其本质上是拒绝主动的。即警察在公民需要时应当出现在身边,在不需要的时候,警察要与民众有一定距离,以防扰民。而这次,该市公安机关为了一个企业的利益,竟然屈蹲大驾,赤膊上阵,难道只是出于便民吗?为什么它不去为其他企业服务?移动公司可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大财神爷呀,中间有无勾兑,相信这一点明眼人不说就知。+ ?/ M3 S" Q) R9 g* N0 N
  其实,这件事还有另一面,公安机关的经费是我们纳税人缴纳的,而公安机关拿着我们广大纳税人的钱财,去为一个“巨人”服务,这是不是对我们广大纳税人的不负责呀?手头有一本《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卷合订本),集合了我国自上个世纪的92到99年人民法院审理的部分典型行政案件,在公安机关作被告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公关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推上被告席并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真实案例。其实有心人翻一下那个时期最高法院以及公安部的有关文件,更不难发现内中众多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也正是因为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还有许多被法院判定败诉且赔偿的“悲惨”事实,这几年才没有再发生此类事件。其实,也不能说没有,如公安机关以消费者拒付大额手机费构成诈骗之理由,将债务人传到刑警大队,晓以利害,最终将钱追回并与有关部门分成的事也时有耳闻。方法虽然不对,但毕竟债务人理亏,也就忍了,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干这种事的时候大都是偷偷摸摸的,而且绝不采取强制措施!
4 E! ?7 U6 H3 d' o: L6 ?  不曾想到了二十一世纪之初,公安机关却一改往日之风气,大张旗鼓地在媒体上宣称:他们要插手经济纠纷了。我们的公安机关毕竟是法律部门,因此他们绝不会像我们老百姓一样说话直来直去。且看他们的说法,“对故意用假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购买SIM卡以及擅自接线、使用假卡、伪卡等手段盗打电话的,以诈骗罪或盗窃罪论处”,这是刑法规定的,似乎无可争议,关键是若没有受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的行为就是有马前之嫌。“借自己身份证帮别人办理开户的,如果对方发生高额话费拖欠无法支付的,也将负连带责任”,这句话联系后面的“那些利用手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比如短消息发布中奖信息诈骗、传播黄色短信、恶意骚扰等的,将按其行为性质、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更可见这句话的表达高人一等,非有相当法律功底不能写出,在外人看来,您不缴纳就是刑事犯罪,其实以我见解,这种连带责任认定为民事责任更为妥当,因为刑法上没有这个词,如果非有人象我一样较真,人家也还是有理,我在通告中并没有说是刑事责任呀。你看,人家的通告用语高明不?+ p/ _4 j* [& E4 ]7 X5 k
  报道还说,据该市移动分公司介绍,每年都有大量恶意拖欠大额话费的用户,拖欠话费在1亿元左右,构成恶意拖欠的在7000万元以上。不言而喻,公安插手这里面的“油水”有多大。我们老百姓都知道,我们用手机是与通信公司建立了民事消费关系,作为经营者的通信公司经营中产生风险多么正常,即便便是该公司也承认,“造成恶意欠费的原因很多,有些商家促销,送手机、送话费,招揽了不少顾客,但其中漏洞也很多。也有用户反映,移动电话卡跨省使用或者到国外使用,话费很难做到实时到账,一旦产生高额话费,移动公司很难及时发现并制止。”这种风险难道就一定需要公安机关来“通告”?我大爷是个农民,他今年种的大葱因为市场预测原因赔了钱,他都知道只能怪自己,难道他能找公安报警吗?人家公安给管吗?
2 }4 U6 z1 y3 ^' `& |  其实我在做出上述公安机关插手纠纷的结论时,自己也没有底气,可别“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呀,万一得罪了“从出生到死亡都管着的公安”,怕是“吃不了兜着走”。但越分析,我越支持自己的主张。且看报道中“下一步(警方)将逐一发信催缴,对那些拖欠高额话费的,将采用上门、打电话、直接找本人等多种方式催缴,力争尽快收回所欠话费。对恶意拖欠高额话费又拒不缴纳的大户,将作为典型案例,重点查处。凡是拖欠话费的用户,请尽快到各电信企业交费网点缴清欠费,收到通告20日内拒不缴纳的,将在媒体上曝光。出现骗盗行为、恶意拖欠高额话费的,须在2004年2月15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地址、电话附后)投案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缴纳的,公安部门将视情节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话说的多明白呀,哪怕您原来有诈骗的意图,但你现在缴上欠费和违约金(甚至公安机关的罚款),您就走人,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不是为了钱还是为了什么?
4 w2 d: Q% w' R5 Q3 K. g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出台了许多便民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其中有一些主动服务企业的举措,也是可行的。但话说回来,服务就是服务,别搞成“利益共同体”,否则是有违便民之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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